舒政〔2016〕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万佛湖风景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8日
万佛湖风景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
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保护万佛湖风景区的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创建国家AAAAA级风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AAAAA级景区审定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万佛湖风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风景区划定保护范围内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发展、利用有关的活动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保护区域的划定
第三条 万佛湖风景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范围为万佛湖主景区及可视范围内的周边区域,与万佛湖风景区规划范围相符合,面积约300平方公里。涉及万佛湖镇、五显镇、山七镇、高峰乡、河棚镇、汤池镇、春秋乡和阙店乡8个乡镇91个行政村(详见风景区范围界线图)。
第四条 风景区分为核心区和外围保护地带。核心区为万佛湖风景区的主景区范围;除核心区外的风景区范围为外围保护地带。
第三章 限制性规定
第五条 风景区资源利用、开发和建设应符合景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第六条 禁止在核心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禁止在外围保护地带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围保护地带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进行合理的砍伐、放牧、狩猎、采药等活动,但不得破坏周边的生态环境和景观风貌。
第四章 资源保护制度
第七条 严格执行各项森林防火制度,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1.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2.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组织;组建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每年定期开展扑火演练和培训;储备足够的扑火物资和消防装备。
3.各景区(点)与风景区管理处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导游包游客,重点景区、岛屿在防火戒严期对游客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4.建立健全林火监测系统,建立森林防火了望台,配置了望设备监控火情;建设生物防火阻隔林带。
5.加强对游客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安徽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做到“六禁止、五不烧”。旅游路线、景区(点)设立防火标牌和警示碑。
6.落实景区(景点)护林员,加强值班巡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 执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制度,抓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1.加强风景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防治。
2.落实“双线”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3.禁止使用带有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在景区内育苗或造林,严禁从美国白蛾疫区调入带土球大苗造林绿化。
4.对风景区感染病虫害林木及时清理并对清理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风景区松材线虫病进行综合除治,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5.依法对林木种苗、木材及其制品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发现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及时采取措施封锁、控制、扑灭,不得将其传出。
6.调入的木材及其制品,必须持有木材检疫证书,严禁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松木及其制品,林检机构有权对调入的林木种苗、木材及其制品进行复检。
7.风景区发生其他危险性病虫害,本着“谁经营,谁负担”的原则,由所属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力量进行除治。
第九条 严格执行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制度,做好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
1.建立风景区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普查制度,普查工作由县林业局组织万佛湖风景区管委会、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每3年一次。
2.县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发布风景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名单,参照《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落实保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挂牌保护。
3.禁止在景区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等行为。
4.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展览等活动。
5.动物展览不得与人零距离接触,防止交叉感染。
6.建立野生动植物资源档案。
7.及时救助受伤的野生动物。
8.定期在风景度假区进行野生动植物巡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
9.开展保护野生动植物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十条 万佛湖风景区管委会负责核心区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外围保护地带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建立风景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年度考核制度,由县政府负责组织,考核指标纳入对相关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考核指标。
第六章 违法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照违法行为,给予相应违法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违反林地保护相关规定,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非法破坏林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林木保护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伐保护区内非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范围内林木,或者在保护区范围内毁林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5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3到5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规定,在保护区范围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第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规定,在保护区范围内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古树名木保护相关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 违反古树名木保护相关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由县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古树名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1.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森林防火相关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森林防火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2.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3.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植物检疫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1.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3.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4.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5.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