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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林业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1-10 18:11 信息来源:舒城县林业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一、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集体)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8条;

2、《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已取得林地经营使用权的林权证。

申报材料: 1、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2、单位或法人资格证明;

3、使用林地申请表;4、现场查验表;5、林权证明;

6、林业部门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7、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办理程序:1、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窗口首席代表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符合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救济渠道。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免费。 审批股权限:全部授权。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以外的其他林地2公顷以下的)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7条;

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4、《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申报条件:已取得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单位。

申报材料: 1、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2、使用林地申请表;

3、现场查验表;4、用地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5、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6、林权证明; 7、用地单位与林地、林木所有者达成的关于林地补偿、林木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的协议;8、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9、占用期满后恢复林业用地条件的承诺。

办理程序:1、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窗口首席代表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符合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救济渠道。

3、准予行政许可的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3)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4)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审批股权限:全部授权。

三、占用林地审批(群众建房)

审批依据:1、《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申报条件:已取得批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2、使用林地申请表;

3、现场查验表; 4、林权证明;

5、个人身份有效证明; 6、补偿协议(占用林地不在本人承包范围内)。

办理程序:1、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窗口首席代表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符合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救济渠道。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审批股权限:全部授权。

四、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3、省政府下达的年度采伐限额;

4、《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报条件:由林木所有者或者是森林经营者申报。

申报材料:1、林权所有单位或个人申请;

2、林权证;3、申请人或法人有效身份证明;4、采伐作业设计报告或采伐申请表;5、森林采伐公示资料;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7、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1、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窗口首席代表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符合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救济渠道。

3、准予行政许可的核发《林业采伐许可证》,同时征收育林基金,征收标准:按木(竹)材销售收入的10%计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免费。审批股权限:全部授权。

五、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0、21条;

2、《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15、16、17条。

申报条件:

 1、具有林木种子繁育的基本条件,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生产用地;

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3、具有必要的生产设施,其中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当有晒场或者烘干设备、仓储设施;

4、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专业林木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报告

2、申请单位法人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3、《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4、《林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明;

5、林木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员身份、学历与技术职称证明;

6、生产设施设备证明;7、圃地平面图。

办理程序:1、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窗口首席代表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符合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颁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救济渠道。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审批股权限:全部授权。

六、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6、29条;

2、《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15、16、17条。

申报条件: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疫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3、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报告

2、申请单位法人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3、《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办公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5、林木种子检验人员的贮藏保管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学历与技术职称证明;

6、经营设施设备证明;7、验资报告或资金证明。

办理程序:1、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窗口首席代表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符合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颁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救济渠道。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窗口权限:部分授权。

七、省二级保护以下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19条、第20条。

申报条件:1、具备与驯养繁殖或经营利用该种野生动物相适应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2、有适宜驯养繁殖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3、具备与驯养繁殖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4、合法野生动物种源和有充足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申报材料:

1、单位或个人申请;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3、《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4、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5、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6、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等;

7、申请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可行性报告及动物防疫措施;

8、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1、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窗口首席代表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符合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颁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救济渠道。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免费。审批股权限:全部授权。

八、省二级保护以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驯养繁殖)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19条、第20条。

申报条件:1、具备与驯养繁殖或经营利用该种野生动物相适应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2、有适宜驯养繁殖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3、具备与驯养繁殖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4、合法野生动物种源和有充足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申报材料:

1、单位或个人申请;

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及相关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证明省二级以下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等相关材料);

5、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场所的基本情况,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及资金、人员等情况;

6、申请增加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已经取得的经营利用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1、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窗口首席代表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符合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救济渠道。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免费。审批股权限:全部授权。

九、省二级保护以下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0条。

申报条件: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合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

申报材料:1、单位或个人申请;

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3、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及相关经营利用者身份证明;

4、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包括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购销发票等相关材料);

5、提交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或提交有关其实施目的和方案的材料,包括实施对象、种类、数量或年度批准计划、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6、出售、收购、利用至省外的,需征得对方省同意并出具公函。

办理程序:1、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窗口首席代表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符合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救济渠道。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经营利用按成交额向经营利用的供方收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1)省二级按7%收取;(2)省“三有”类按6%收取。收费依据:(1)《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2)《安徽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发布〈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自字[1996]51号)。审批股权限:全部授权 。

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准运审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9条;

3、《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5条。

申报条件:合法的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种类、数量、起止地点、时间、运输方式明确。

申报材料: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野生动物合法来源(如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运输证明)等证明材料;

4、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行政许可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1、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窗口首席代表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符合规定的核发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准运证明,并征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救济渠道。

承诺时限:即办件。

收费标准:贸易的根据总金额按比例收取:省二级按2%,其它按1%收取。非贸易的按件收取(对非贸易性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的,按每次允许运输只数或件数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省二级按25元/只(件),其它按20元/只(件)收取;另外工本费20元/份。收费依据: 《安徽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发布〈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自字〔1996〕51号)。 审批权限:合部授权。

十一、省二级保护以下野生动物猎捕的审批

审批依据:《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14、15条。

申报条件:1、猎捕条件: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的;2、猎捕人员条件:遵纪守法的公民,未受过治安、刑事处罚的,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记录的。

申报材料:1、单位或个人申请;2、单位法人或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有关政审证明材料;4、《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要有村委会、林业站或林业技干、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并盖章);5、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6、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方法和猎捕活动组织方式等);

办理程序:1、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窗口首席代表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符合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救济渠道。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对批准捕捉、猎捕省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安徽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8%征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2)对批准捕捉、猎捕“三有”类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安徽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6%征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依据:《安徽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发布〈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自字[1996]51号)。

审批股权限:全部授权。

十二、因特殊原因需要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或使用禁猎工具猎捕的批准

审批依据:《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10条。

申报条件:

1、猎捕条件:

(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2)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为调控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4)因其他情况,需要捕捉、猎捕野生动物的。

2、猎捕人员条件: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持枪证、持有林业部门核发的狩猎证。

申报材料:1、单位或个人申请;

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要有村委会、林业站或林业技干、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并盖章);

3、狩猎单位或个人必须猎捕的证明材料;

4、单位法人或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5、猎捕者合法有效的持枪证、狩猎证;

6、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方法和猎捕活动组织方式等);

办理程序:1、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窗口首席代表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符合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救济渠道。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对批准捕捉、猎捕省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安徽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8%征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2)对批准捕捉、猎捕“三有”类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安徽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6%征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依据:《安徽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发布〈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自字[1996]51号)。

审批股权限:全部授权。

十三、三级古树名木移植审批

审批依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20条。

申报条件:1、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2、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3、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申报材料: 1、移植申请书;2、移植方案;

3、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办理程序:1、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窗口首席代表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符合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救济渠道。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免费。 审批股权限:全部授权。

十四、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审批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申报条件:取得《木材经营加工批准证书》《植物检疫登记证》的单位或个人。

申报材料: 1、植物检疫要求书申请书;2、《木材经营加工批准证书》《植物检疫登记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1、填写《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2、受理审查;3、合格的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承诺时限:即办件。收费标准:免费。 审批股权限:全部授权。

十五、防火期野外用火许可(11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

审批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25条。

申报条件: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

申报材料:1、用火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包括用火原因,时间、地点、期限);2、单位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指定的用火责任人;

3、乡镇林业站出具的用火安全防范措施、扑救措施等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1、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窗口首席代表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免费。审批股权限:部分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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