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
我局依法依规对县林业局起草的《舒城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意见如下:
一、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三)《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二、审查事项
(一)决策主体:《管理办法》由县林业局起草,县人民政府审定,决策主体适格。
(二)决策权限:为充分落实《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做好我县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而制定的《管理办法》,属政府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符合县政府决策权限。
(三)决策程序:《管理办法》征集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进行了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符合法定程序。
(四)决策内容:《管理办法》内容方面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依据《舒城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要求,应当确定《管理办法》有效期限。
三、审查意见
(一)《管理办法》决策主体适格,符合法定权限,依据明确,职权行使正当,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后可以提交县政府决策。
(二)根据《舒城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15 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022年4月18日
舒城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