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舒城县林业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机关股室遵照执行,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3年4月18日
舒城县林业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以及新的发展环境,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实际,修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安排,综合管理;
(二)精打细算,量入为出;
(三)日清月结,准确核算;
(四)保障重点,兼顾一般;
(五)勤俭节约,讲求实效。
第四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按照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一支笔审批。
第五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经费收支预决算,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资金、重要经济合同的管理。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对报销单据要认真审核,做到报账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日清月结。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收入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
(二)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
(三)非税收入。
第七条 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包括基本支出经费和专项支出经费。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专项支出:指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第八条 局财务室按照“合法、规范、公平、节俭”的原则,结合上年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局党组审核后,按县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批复执行。
第九条 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主要指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林业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等,依据有关林业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非税收入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非税收入严格按照县财政局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支出及审批遵循 “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即由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核人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支出审批一般程序:
(一)基本支出审批程序
1.经办人填制报销封面,并对所附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股室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证明支出事项的真实性。
3.财务人员进行政策性和法规性审核。
4.分管负责人对支出事项、经费安排的合理性审核把关。
5.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专项支出审批程序
1.由经办人将项目支出的相关依据:申报文本、批复、招投标、政府采购、验收报告、支出发票等资料收集整理。
2.股室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证明项目支出的真实性。
3.财务人员进行政策性和法规性审核。
4.分管负责人核实,并根据验收报告提出项目资金支付比例或金额。
5.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重大支出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
(一)原始凭证名称;
(二)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
(三)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
(四)大小写一致的报销金额;
(五)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
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财务人员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对外付款1000元以上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或使用公务员卡结算,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差旅费管理
(一)机关干部职工差旅费开支,按照《舒城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外出参加业务培训、会议等出差须有局领导签批的通知,并严格按通知人数参加。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游览、餐饮、住宿等开支,均由个人自理。
(三)出差人员使用公务卡办理相关支付,出差返回后10日内,凭有效单据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管理
(一)公务接待按照《中共舒城县委、舒城县人民政府公务接待暂行规定》(舒办发〔2014〕30号)、《中共舒城县委办公室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的通知》(办〔2016〕27号)、《关于重申纪律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通知》(舒纪发〔2022〕12 号)规定和相关通知要求执行。
(二)公务接待活动,由相关股室凭来宾单位公函,与局办公室对接,经局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办公室按照相应标准,统一安排接待。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程序,实行一事一结。
(三)严格公务接待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接待费审核报销凭证包括: 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菜单、发票。接待费用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账户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管理
(一) 购买办公用品,由使用人列出采购明细清单,经分管负责人同意,由办公室统一采购。数额较大的,报主要负责人或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
(二)购置办公设备,由使用人向分管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实际使用人须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报销时,须提供购买发票、书面申请、政府采购审批单、使用人签收单等。
(三)使用人申请更换办公设备,按照舒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办公设备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提前更换的,需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备用金管理
(一)局财务室备用金原则上限额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
(二)因公借款1000元以上需提前一天告知局财务室。
(三)因公借款由局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经批准的所有借款须注明事由并及时结清,不得跨年清还。
第十九条 津补贴管理
(一)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规范发放津补贴,不得自行设立新项目或提高标准发放各类津补贴。
(二)职工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值班,工作时间以外安排的加班,给予补助,具体标准按照县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执行年休假制度,对于因工作原因未休年假的,按照实际未休天数给予补贴,具体标准按照县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公务车辆凭卡加油,定点维修。使用县公车服务中心平台车辆的,由办公室统一申请。单位重大集体活动,如乡村振兴、培训、学习参观、招商引资等,确需用车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由办公室租用社会车辆。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财务公开,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全年综合财务收支执行结果等。
第二十二条 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办法有变动的,按照变动后的执行;林业局原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