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人(单位) |
案由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结果 |
履行期限 |
执行情况 |
违法行为人 |
违法行为单位 |
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1 |
圣全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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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舒城县庐镇乡庐镇村搭建大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2023.9.14 |
舒林罚字【2023】50号 |
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一年)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3770元0.5倍的罚款,计68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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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 |
2 |
夏大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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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舒城县河棚黄河村搭建养殖大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2023.9.14 |
舒林罚字【2023】51号 |
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一年)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0980元0.5倍的罚款,计54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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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 |
3 |
张志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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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阙店转水湾村安洼组林木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六条第二款 |
2023.9.19 |
舒林罚字【2023】49号 |
1.责令一年内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林木4030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共计27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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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 |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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