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三十条: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是营业执照);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原经营许可证进行注记;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林木种子经营企业按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点及经营种类进行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