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县林业局 | 行政强制 | 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封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在规定时间内送达。 137.按生效的行政执法严格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4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2 | 县林业局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从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在规定时间内送达。 137.按生效的行政执法严格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4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3 | 县林业局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在规定时间内送达。 137.按生效的行政执法严格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4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4 | 县林业局 | 行政强制 | 代履行 | 代为恢复森林保护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2-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2-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书证;…… 4-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6-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程序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6、对当事人实施罚款、没收财物处罚,未开具或者擅自使用非法单据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留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对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代为补种树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
代为恢复林业服务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
代为恢复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代为捕回野生动物、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或恢复原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
||||||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2.《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除害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责令限期除害;逾期未除害的,由林检机构依法组织代为除害,费用由林业生产经营者承担。 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林业生产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未按照林检机构的统一要求,及时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除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逾期仍未除治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除治,费用由林业生产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承担。 |
||||||
代为恢复、重建、修复湿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因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丧失修复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
||||||
代为恢复草原植被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5 | 县林业局 | 行政强制 | 封存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1994年7月26号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三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2012年4月24日修正)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章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所需费用及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
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2-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2-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书证;…… 4-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6-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程序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6、对当事人实施罚款、没收财物处罚,未开具或者擅自使用非法单据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留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对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 | 县林业局 | 行政强制 |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 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2-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2-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书证;…… 4-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6-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程序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6、对当事人实施罚款、没收财物处罚,未开具或者擅自使用非法单据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留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对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
7 | 县林业局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2-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2-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书证;…… 4-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6-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程序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6、对当事人实施罚款、没收财物处罚,未开具或者擅自使用非法单据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留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对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
8 | 县林业局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2-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2-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书证;…… 4-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6-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程序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6、对当事人实施罚款、没收财物处罚,未开具或者擅自使用非法单据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留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对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
9 | 县林业局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2-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2-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书证;…… 4-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6-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程序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6、对当事人实施罚款、没收财物处罚,未开具或者擅自使用非法单据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留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对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0 | 县林业局 | 行政强制 |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2-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2-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书证;…… 4-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6-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程序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6、对当事人实施罚款、没收财物处罚,未开具或者擅自使用非法单据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留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对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1 | 县林业局 | 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及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2-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2-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书证;…… 4-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6-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程序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6、对当事人实施罚款、没收财物处罚,未开具或者擅自使用非法单据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留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对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2 | 县林业局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2-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2-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书证;…… 4-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6-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程序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6、对当事人实施罚款、没收财物处罚,未开具或者擅自使用非法单据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留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对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3 | 县林业局 | 行政强制 |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及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2-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2-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书证;…… 4-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6-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程序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6、对当事人实施罚款、没收财物处罚,未开具或者擅自使用非法单据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留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对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4 | 县林业局 | 行政强制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2-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2-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书证;…… 4-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6-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程序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6、对当事人实施罚款、没收财物处罚,未开具或者擅自使用非法单据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留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对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