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县林业局 | 行政规划 |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
1.启动责任:制定规划编制方案,量化分配各项林地管理指标。 2.审查责任: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进行审核(既要体现林业发展需要,又要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决定;按规定报送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 4.送达责任:制发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防止擅自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林地规划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尽到审查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 4.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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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林业局 | 行政规划 | 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 1.启动责任:制定规划编制方案。 2.审查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公布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防止擅自修改规划。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3.未尽到审查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重大损失的; 4.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