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县林业局 | 其他权力 | 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人工繁育许可证:(一)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申请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作出的审核决定的; 6.在审核中失职渎职,造成野生动物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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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林业局 | 其他权力 |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备案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条件。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备案品种在繁育之列,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5.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