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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回应】舒城县食用林产品安全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4-09-27 08:09 信息来源:舒城县林业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食用林产品是指在林业活动中依托于森林、林木、林地等林业资源获得的可食用的植物、微生物及其初级产品。

     

        1、什么是食用林产品?

        食用林产品是指在林业活动中依托于森林、林木、林地生产以及经过初级加工、可供食用的植物、微生物等产品;食用林产品可分为木本粮油、森林药材、森林药食植物、森林蔬菜、森林微生物、木本坚果等。


        2、食用林产品和食品安全有什么关系?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属于食品安全范畴,需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测对象主要为生产基地的食用林产品和土壤。


        3、食用林产品生产环节有哪些主要风险点?

        食用林产品产地环境较为复杂、产品种类多、生产分散且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较困难,质量安全影响因素较多。产地环境可能存在的重金属等污染和生产中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的使用等都可能带来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4、食用林产品监测的品种主要有哪些?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最新公布的2020版食用林产品监测的品种包括植物类、菌类和其他三大类共计123种。以植物类为主,分为坚果/干果(核桃、板栗等)、木本油料(油茶、油橄榄等)、木本香调料(花椒、八角等)、林源药材(杜仲、枸杞、人参等)、森林蔬菜(竹笋、香椿等)、浆果/水果(猕猴桃、柿子等)、食用花卉(槐花、桂花等)。目前我市重点监测品种主要有薄壳山核桃、油茶、竹笋等。


        5、食用林产品监测的品种主要有哪些?

        食用林产品监测的对象包括食用林产品及其产地环境和投入品,主要内容是产地环境(土壤)是否洁净未受污染,投入品是否低毒、高效、无残留,林产品自身是否存在重金属超标、农药残留等。

     

        6、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名录有哪些?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①杀虫剂: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甲胺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

        ②杀菌剂: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福美砷、福美甲砷。

        ③杀鼠剂: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④除草剂:除草醚、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百草枯(水剂)。


        7、食用林产品及其产地环境安全检测判定标准有哪些?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食用林产品重金属元素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农药残留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国药典2020版第一部(部分农残)等标准,真菌毒素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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