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立案时间 | 违法行为人(单位) | 案由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结果 | 履行期限 | 执行情况 | ||
违法行为人 | 违法行为单位 | ||||||||||
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1 | 10.27 | 舒城寨洼建材公司 | 2018年4-10月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春秋仓房村寨洼组占用林地超范围开采、修建厂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87平方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三条第一款 | 11.19 | 舒林罚决字【2024】57号 |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年);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2348元0.5倍的罚款,共计619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