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立案时间 |
违法行为人(单位) |
案由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结果 |
执行情况 |
违法行为人 |
违法行为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 |
1 |
2025.3.15 |
王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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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在干汊河境内伙同他人擅自用禁止的狩猎工具猎捕国家非重点保护动物,分得野鸡1头,斑鸠3只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十九条第一款 |
2025.3.24 |
舒林罚决字【2025】8号 |
1.处行政罚款2000元 |
执行中 |
2 |
2025.3.19 |
胡焕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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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焕忠于2022年12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舒城县高峰朱湾村境内占用林地修建公益性公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95平方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三条第一款 |
2025.3.27 |
舒林罚决字【2025】9号 |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年);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共计5265元 |
执行中 |
3 |
2025.3.20 |
郑先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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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至年底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舒城万佛湖镇沃孜村开岭组毁坏林木148株堆放砂石料。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 |
2025.3.27 |
舒林罚决字【2025】11号 |
1.责令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的林木148株;2.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行政罚款3216元 |
执行中 |
4 |
3.18 |
赵丽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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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舒城万佛湖镇范店村新华组滥伐林木33株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六条第二款 |
2025.3.28 |
舒林罚决字【2025】10号 |
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1倍的林木33株;2.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的行政罚款6480元 |
执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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