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林业局2025年4月9日-4月15日行政处罚结果 |
序号 |
立案时间 |
违法行为人(单位) |
案由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结果 |
履行期限 |
执行情况 |
违法行为人 |
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 |
1 |
2024.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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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店转水湾村委会 |
阙店转水湾村委会2024年4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舒城阙店转水湾村修建文旅项目时超范围施工造成毁坏林地4872平方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 |
2025.4.9 |
舒林罚决字【2025】12号 |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年);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共计1559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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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 |
2 |
202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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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乡人民政府 |
春秋乡人民政府会于2021年1-2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春秋乡仓房村马路组境内占用林地应修建公益性公墓及配套设施水泥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822平方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三条第一款 |
2025.4.11 |
舒林罚决字【2025】13号 |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年);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共计382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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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 |
3 |
202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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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殡仪馆 |
舒城县殡仪馆于2019年8-10月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舒城县春秋山陵园境内,慈孝园A区、E区林地上修建公益性公墓且配套修建水泥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996平方。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三条第一款 |
2025.4.11 |
舒林罚决字【2025】14号 |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年);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共计209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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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 |
4 |
2024.4.2 |
吴昭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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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6日受人委托驾驶货车从舒城境内运输夜鹭、苍鹭等野生动物800余只到广东欲出售给他人食用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五十条第三款 |
2025.4.14 |
舒林罚决字【2025】17号 |
1.没收非运输的夜鹭死体52只(公安部门已无害化处理)
;2.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的行政罚款2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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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 |
5 |
202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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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棚镇人民政府 |
2021年10至2022年1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舒城县河棚镇泉石村花门组占用林地修建公厕,擅自改变林地用途69平方。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三条第一款 |
2025.4.14 |
舒林罚决字【2025】18号 |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年);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共计18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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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 |
6 |
202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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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棚镇人民政府 |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舒城县河棚镇黄河村马义组占用林地修建公墓及配套墓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23平方。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三条第一款 |
2025.4.14 |
舒林罚决字【2025】19号 |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年);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共计60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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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 |
7 |
2024.4.15 |
苏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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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舒城春秋文王村井边组修建大湾塘工程时超范围修建施工便道造成毁坏林地131平方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 |
2025.4.15 |
舒林罚决字【2025】15号 |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年);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共计32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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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 |
8 |
2024.4.10 |
欧少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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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舒城城关丰墩村谈庄组滥伐林木84株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六条第二款 |
2025.4.15 |
舒林罚决字【2025】16号 |
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1倍的林木168株;2.滥伐林木4倍罚款计831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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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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