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立案时间 | 违法行为人(单位) | 案由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结果 | 执行情况 | ||
违法行为人 | 违法行为单位 | |||||||||
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1 | 2024.12.28 | 舒城县自来水公司 | 舒城县自来水公司于2019年4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舒城县阙店余冲村河咀组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525.9平方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三条第一款 | 2025.1.21 | 舒林罚决字【2025】1号 |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年);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共计53125元 | 执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