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立案时间 |
违法行为人(单位) |
案由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结果 |
执行情况 |
违法行为人 |
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 |
1 |
2025.6.6 |
卫端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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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瑞红于2022年3-4月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杭埠镇朱留圩村车墩组处占用林地修建杭埠镇县医院杭埠分院北门入院道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483平方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三条第一款 |
2025.6.12 |
舒林罚决字【2025】32号 |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年);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10143元 |
执行中 |
2 |
2025.6.7 |
张昆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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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昆仑于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舒城县杭埠镇五星村安置点和丰乐河交界处占用林地修建五星村安置点道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19平方、毁坏林木54株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三条第一款、七十四条第一款 |
2025.6.12 |
舒林罚决字【2025】37-1、37-2号 |
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一年)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4599元;3、责令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的林木54株;4.处滥伐林木价值1倍的行政罚款844元 |
执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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