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立案时间 |
违法行为人(单位) |
案由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结果 |
执行情况 |
违法行为人 |
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 |
1 |
2025.7.11 |
胡志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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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伟于2024年10月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棠树西塘村林山组为和襄高速取土项目时超范围施工造成林地毁坏608平方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 |
2025.7.30 |
舒林罚决字【2025】49号 |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年);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共计9728元 |
执行中 |
2 |
2025.7.12 |
徐德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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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德柱于2023年9月未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棠树乡西塘村建设养猪场相关基础施工时擅自改变林地260平方,毁坏林木78株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三条第一款、七十四条第一款 |
2025.7.30 |
舒林罚决字【2025】50号 |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年);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5460元.3责令限期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的树木78株,限期一年;2.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行政罚款600元共计6060元。 |
执行中 |
3 |
2025.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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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舒茶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安徽舒茶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舒城县舒茶镇石塘村向阳山开国茶园景区内占用林地修建旅游设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341平方。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三条第一款 |
2025.7.30 |
舒林罚决字【2025】51号 |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年);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共计28161元 |
执行中 |
4 |
2025.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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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舒茶镇沟二口村民委员会 |
舒城县舒茶镇沟二口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5月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舒城县舒茶镇沟二口村余洼组(小地名:四大坝),占用林地修建道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496平方。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三条第一款 |
2025.7.30 |
舒林罚决字【2025】53号 |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年);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10416元 |
执行中 |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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