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立案时间 | 违法行为人(单位) | 案由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结果 | 执行情况 | |
违法行为人 | 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 | ||||||||
1 | 2025.7.11 | 张少根 | 张少根于2025年4月份,负责组织实施春秋乡胜利村板栗保鲜库项目及基础配套设施工程时,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毁坏了位于舒城县春秋乡胜利村柳店组(小地名:对门山茶园)的林地610平方。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 | 2025.7.21 | 舒林罚决字【2025】48号 |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年);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共计9760元 | 执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