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立案时间 | 违法行为人(单位) | 案由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结果 | 执行情况 | |
| 违法行为人 | 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 | ||||||||
| 1 | 2025.9.18 | 汪贤明 | 汪贤明于2023年9月-11月接受汪贤国(另案)委托,从舒城县及周边的非法狩猎人员程芳、李艾军、邓诗正、夏先忠(均另案处理)等人处收购黑水鸡、野鸭等野生动物,后运输至肥西县柿树岗乡杨桥村的货场养殖,准备销售至市场供人食用,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野生动物黑水鸡死体45只,野鸭死体6只 | 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 2025.10.9 | 舒林罚决字【2025】第75号 | 1.没收非法交易、运输的的黑水鸡死体45只,野鸭死体6只(公安部门已无公害化处理);2.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的的罚款16500元 | 执行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