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立案时间 | 违法行为人(单位) | 案由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结果 | 执行情况 | |
| 违法行为人 | 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 | ||||||||
| 1 | 2025.10.8 | 张志菊 | 张志菊于2020年11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舒城县山七镇燕春村香湾组占用林地修建养鸡场水泥路等附属设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186平方。 | 林木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2025.10.20 | 舒林罚决字【2025】第72号 |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年);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共计24906元 | 执行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