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立案时间 |
违法行为人(单位) |
案由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结果 |
执行情况 |
| 违法行为人 |
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 |
| 1 |
2025.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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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干汊河镇严冲村民委员会 |
严冲村委会2023年11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干汊河镇严冲村乐菜组毁坏林木120株,2025年5月占用严冲村乐菜组建设通组道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98平方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三条、七十四条第一款 |
2025.11.14 |
舒林罚决字【2025】第80号 |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同时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的林木计120株(一年);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倍的罚款0.5倍的罚款,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共计14371元 |
执行中 |
| 2 |
2025.10.26 |
欧少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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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少美于2024年5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滥伐城关镇丰墩村谈庄组林木72株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六条第一款 |
2025.11.14 |
舒林罚决字【2025】第84号 |
1.责令限期补种滥伐林木株数72株数2倍的林木计144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植3倍的罚款3899元。 |
执行中 |
| 3 |
2025.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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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南港镇人民政府 |
舒城县南港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0月-2024年11月,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组织并作为直接负责人,在舒城县南港镇龙潭村西湾组(小地名龙潭窑厂)林地上盖政府中转房配套修建两个停车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469.57平方 |
林木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2025.11.20 |
舒林罚决字【2025】第82号 |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年);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共计9860元 |
执行中 |
| 4 |
2025.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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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南港镇花园村民委员会 |
舒城县南港镇花园村民委员会于2023年6月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舒城县南港镇花园村汪湾组(小地名:大墩)占用林地修建华溪涧民宿和餐饮配套设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689.81平方。 |
林木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2025.11.18 |
舒林罚决字【2025】第85号 |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年);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共计35486元 |
执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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