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立案时间 |
违法行为人(单位) |
案由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结果 |
执行情况 |
| 违法行为人 |
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 |
| 1 |
1.12 |
郭兴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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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兴福于2023年12月-2024年1月在舒城县春秋乡文冲村大尖山山场,以食用为目的未取得狩猎许可证擅自用禁止的狩猎工具(猎夹)、钢丝套、报警器,狩猎国家非重点保护获疑似野猪一头(因无实物,无法鉴定其品种及价值)、猪獾一头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十九条第一款 |
2026.1.20 |
舒林罚字【2026】第1号 |
1.没收非运猎捕的工具猎捕夹、钢丝套及报警器和野生动物肉块(公安部门已收缴销毁
;2.处行政罚款2000元 |
执行中 |
| 2 |
1.1 |
吴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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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光法于2025年10月27日至31日,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在杭埠镇境内徐圩村三合组、禾丰村是小拐组、姜湾村河口组老杭埠河堤埂实施舒城县中小河流综合治理一期工程项目过程中毁坏林地356平方、滥伐林木96株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
2026.1.20 |
舒林罚字【2026】第2号 |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年);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罚款,共计5696元;3.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1倍的林木96株;4.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行政罚款12849.48元 |
执行中 |
| 3 |
1.19 |
王光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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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栓于2022年3月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舒城县城关镇(原春秋塘茶厂)(小地名)处,擅自占用林地1361平方修建海创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垃圾进厂运输道路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三条第一款 |
2026.1.26 |
舒林罚字【2026】第3号 |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年);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共计57162元 |
执行中 |
| 4 |
1.17 |
童世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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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世华于2024年10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滥伐张母桥林业村金桥组童家湾林木28株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
2026.1.27 |
舒林罚字【2025】第93号 |
1.责令限期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8株1倍林木28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植3倍的罚款960元。 |
执行中 |
| 5 |
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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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徽宝农林科技公司 |
安徽徽宝公司于2024年10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滥伐万佛湖沃孜村红旗组林木105株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
2026.1.27 |
舒林罚字【2025】第94号 |
1.责令限期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05株1倍林木105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植3倍的罚款3144元。 |
执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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