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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商务局副局长周世来解读《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27 08:42 信息来源:舒城县商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  ] 县商务局副局长周世来

[  ] 2020年4月24日

[主持人]

[周局长]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县商务局周世来,很高兴再次走进《政风行风在线》栏目。首先,感谢广大听众朋友们对商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主持人] 周局长,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对我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大家都知道,我们舒城县的疫情防控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县人民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疫情防控成效突出,实现新冠肺炎零确诊,被列为首批低风险区域。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今天节目的开始,请您给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县商务部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承担了哪些职责。

[周局长]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商务部门主要承担两项工作:一是保证生活必需品供应,二是督促指导商贸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及时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期间,全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稳定,到3月中旬全县94家限上企业58家外贸进出口企业9外资企业6个世界制造业大会签约项目24家重点电商企业全部复工复产

[主持人] 周局长详细介绍一下。

[周局长] 我们重点开展以下6方面工作:1、疫情防控和市场保供“两手抓”。一手抓商超疫情防控工作,启动生活必需品监测日报制度,落实专人对肉、蛋、菜等必需品供求状况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加强协调生活物资调配调度调运,确保全县各类生活必需品供应顺畅、保障充足。2、有序推进商贸企业复业。认真落实复产复工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督促企业做好复工前的相关准备工作以及复工后的防控措施。及时掌握企业复工情况,主动服务,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帮助企业联系采购口罩、测温仪、酒精等复工必需防护用品。3、电商扶贫不放松。通过电商网点统计农产品供销信息,发动电商企业帮助农户销售农产品。舒城邻距离、园玲家庭农场等电商企业纷纷实行“线上下单,同城配送”,将农户的农产品从田间直接送到小区,为居家市民提供生鲜土猪肉、各类蔬菜、鱼类等,助力疫情防控工作。舒城志菊农民专业合作社、舒城味之源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当地贫困户土蜂蜜、干菜、咸泡菜、手工粉丝等,通过电商平台销往全国各地。南港镇建立镇级电商扶贫旗舰店,统筹全镇特色农产品通过电商销售,成效明显。3月21日,张县长走进抖音直播室,代言舒城茶油,助力脱贫攻坚,直播3小时带货752.44万元,有效缓解了舒城茶油滞销问题,保障了茶油种植户利益。今天晚上7点-10点,县委副书记王万喜、副县长梅家宏两位领导将走进抖音直播室,为舒城小兰花代言,请广大听众朋友们积极参与、支持。请关注“舒城兰花好茶”的抖音号,晚上7点-10点。4、积极开展农超对接。县商务局着力搭建农户、专业合作社与商超、电商企业对接平台,拓展滞销农产品销售渠道。位于汤池镇方畈村的舒城县东升生态蔬菜专业合作社,130亩蔬菜大棚的新鲜蔬菜严重滞销,这不仅关系到合作社的经济收入,同样也关系到在合作社务工的20名贫困户的收益。县商务局立即组织大润发、海客多、邻距离电商三家企业到现场对接滞销蔬菜销售,并形成长期销售合作,极大的缓解了合作社销售压力。5、加强线上服务指导。积极发挥微信、QQ工作群“不见面办业务”优势,宣传各级疫情防控政策,宣传海关、贸促会、商会等部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指导服务事项,开展线上外贸企业备案登记和线上政策咨询等。指导企业线上申办“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业务”。指导外贸企业与客户加强沟通,合理解释,规避风险,抓住在手订单,把握关键客户不外流。同时通过贸促、商会等部门为企业搭建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平台,并收集企业境外展会预计损失、企业订单影响情况等。6、加大优惠政策宣传。通过微信、QQ及实地座谈等形式了解企业困难与需求,宣传国家和省疫情期间出台的一系列助企纾困政策,如社保医保公积金“免减缓”政策、优化行政审批、减免房租税费等,全力帮助和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渡过难关。

[主持人] 看来商务部门为全县疫情防控工作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接下来,请周局长给我们解读有关汽车销售方面的政策。

[周局长]  关于汽车销售,商务部早在2005年出台《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确立了汽车品牌授权销售体制,要求销售汽车必须获得品牌授权并实行备案管理。然而,12年过去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已不适应新的市场环境,需要做出改变。因此,国家商务2017年4月5日正式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老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目前,新办法已实行两年多了。

[主持人]  周局长,能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周局长]  好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共六章37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是介绍本办法制定依据及实用范围,主要精神有8个方面: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3、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4、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5、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6、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7、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8、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主持人]  下面请周局长给详细讲解汽车销售企业行为规范

[周局长]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二章主要是销售行为规范,要求汽车销售企业必须要做到以下9个方面。1、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2、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3、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4、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5、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6、 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第十五条 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 发票。7、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8、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9、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主持人]  下面请周局长继续给我们讲解《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关于销售市场秩序的规定。

[周局长]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主要是规定销售市场秩序,规定汽车销售市场要遵循以下8个方面秩序。1、 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2、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技术支持。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3、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4、未违反合同约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按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收购其销售、检测和维修等设施设备,并回购相关库存车辆和配件。5、供应商发生变更时,应当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6、 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7、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应当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应当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8、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主持人]  局长,作为政府部门如何监督管理汽车销售市场秩序呢?

[周局长]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第四章主要是规定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通过以下5种途径加强监督管理1、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2、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3、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4、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5、供应商、经销商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走私、盗抢、非法拼装等嫌疑车辆调查,提供车辆相关信息。

[主持人]  局长,如果汽车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是否有相关处罚措施呢?

[周局长]  汽车销售企业如果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情况。1、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2、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3、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  局长,刚才您带领我们全面学习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与旧的办法相比,新的办法有什么亮点呢?

[周局长]  经过对比发现,新的《办法》在平衡经销商和供应商的关系方面,主要有以下个亮点亮点一:在旧办法中,单一品牌授权模式,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对于授权期限也没有规定。在新办法中,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可见,在授权期限方面有了进一步的规定。而在新的办法中,经销商也可以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但是要做出提醒说明。业内人士表示,这代表着授权和非授权的模式同时存在,未来的渠道有进一步的拓宽。亮点二:在旧办法中,供应商安排销售与售后服务。在新办法中规定,供应商不得限制经销商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亮点三:在旧办法中,供应商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供应商不得进行品牌搭售。在新办法中,对于供应商的限制更为具体,包括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不得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不得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亮点四:新办法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在旧办法中并未相关表述。新办法增加了新能源车方面销售相关内容,也指出了后期国家对于汽车销售扶持的方向。新能源车仍是未来我国汽车行业发展的主要方面。从新办法来看,对于经销商方面的限制可以说是大大放开,汽车经销商概念望迎来机遇。

[主持人]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消费者有哪些影响呢

[周局长]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具有里程碑意义,从根本上打破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重新调整了厂家与经销商的关系,强化现有市场的规范运行。同时,对消费者购车也带来一些新的影响。更多购车渠道在销售管理办法中,最显著的变化就是未来4S店为主的卖车模式将会被打破。以后,既可以出现一店出售多个品牌的汽车大卖场、汽车超市;也有可能未来在苏宁这种实体店面里,越来越多离你很近的消费场所内,都可以轻松去实现买车。车的店未必能修车《办法》明确要求供应商不得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也就是说,未来你买车的很多店不再是4S店,兼具所有的功能。可能它只卖车,但是维修、金融等各种服务都需要在其他地方去完成。消费者需要明确车辆责任归属不同于以往的品牌授权制度,《办法》在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时,只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此外,未经授权或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这就要求消费者者在购车时一定要检查经销商的各种资质,比如它是否为某品牌、某车型的授权经销商。授权经销商的产品三包、质量、服务等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向厂家投诉去需求解决,而未获得授权的经销商,这些问题将由经销商自己来承担。消费者需要明确车辆的责任归属,以及遇到问题向谁去追责。四经销商不能绑定销售保险、金融、配件等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其实,这个并非是新规定,但是很多消费者仍然对此缺乏了解,遇到经销商绑定销售保险、金融,救援、增加配件等行为,从而给消费者带来购车成本增加、或者优惠无法兑现等问题时,都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反应和求助。经销商不得随意加价销售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还明确提出,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主持人]  感谢周局长走进我们栏目,和听众朋友一起了解有关汽车销售的政策规定。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节目中不能将大家关心的问题一一解答听众朋友们若有相关问题,可以到县商务局咨询,也可拨打05648528255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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