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主动公开的含义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县商务领域政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局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局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职能、基本概况,领导成员及分工,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及职责,工作规则;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重大工作部署、政府集中采购、促进就业、救济及社会捐助;
(五)应急管理、预案;
(六)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局机关应及时利用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一)公开栏、门户网站、县政府信息公开网;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工作要求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