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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舒城县实施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8 09:36 信息来源:舒城县商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县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商贸流通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 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 2022〕18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反馈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修改意见的函》《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我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2〕288 )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舒城县商业建设行动,制定了《舒城县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舒城县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舒城县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请各成员单位、企业遵照执行。

 

 

舒城县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728

 

 

 

 

 

 

 

 

舒城县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我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228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我县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专项用于舒城县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下达至试点县后,由县统筹用于本地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第五条 县商务局负责提出预算、资金拨付建议及组织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县乡村振兴局积极推动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年度乡村振兴考核体系,协助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第七条 省级统筹资金支持内容,主要面向跨区域物流、供应链等县域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7个约束性指标”项目建设,在此基础上支持预期性项目建设。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账务,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买流量,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包括项目相关的审计、监理咨询、验收等费用)。加强与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相关资金的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省级“文明菜市行动”等购建的设施设备,增强工作的延续性和协同性。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原则上单个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脱贫摘帽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项目最高上浮不超过10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有效投资额需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

第十二条 统筹用好自有财力,合力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第十三条 鼓励通过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推动县域商业发展。

第四章 资金补助对象符合的条件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舒城县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章守法、合规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近5年内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一致;

(五)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多头(部门)申请,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同类资金奖补,市县已经出台实施的叠加政策除外;

(六)其他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资金使用,积极配合各级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五章 预算和支付

第十六条 根据省商务厅会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重点工作印发通知,明确年度资金的重点支持内容。

第十七条 试点县制定本级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明确专项资金申请和拨付的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以印发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形式公示项目验收结果和拟拨付资金额度,无异议后方可拨付专项资金。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省商务厅、印发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舒城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部门共同制定舒城县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加强项目资产的监督管理,明确项目验收主体、要件、验收流程等,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形成长效机制,严防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商务、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工作中,若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使用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1231日。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解释。

 

 

 

 

 

 

舒城县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舒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规范项目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在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共同指导下,舒城县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协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对本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负总责。市级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指导培训、监督检查负属地管理责任。试点县是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县财政、商务、乡村振兴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1.编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完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长效机制。

2.按照“工作有底数、目标可量化、建设有标准、成效可考核”要求,落实“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

3.组织推荐本地区申报项目,开展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监管,按照要求进行验收项目的初步审核,开展试点县绩效自评。

4. 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的项目,应聚焦我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要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要辐射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要优先支持完成7个约束性指标”。

第七条 对已获批过的其他中央资金支持项目,不得再纳入申报支持范围。

第八条 以印发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形式对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第十条 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下发的通知要求,制定包含申报项目在内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县主管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定,形成项目清单,并报送省(市)商务、财政、乡村振兴局对应部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审核立项。县商务部门对项目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初审、项目查重合格后,组织相关部门、行业专家进行评审。筛选同类型多个项目时,应采用竞争性比选。公平公正确定实施主体,形成拟推荐入库项目清单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县级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市级部门研究审定、省级部门备案后,进入支持项目库。

十三 签订协议书。县级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委托县商务局)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协议应包含: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时限、奖补标准、验收要求、产权归属、项目持续时限、预期绩效目标、资金兑付要求及双方责任和义务等。

第十四条 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则,根据通知要求,将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录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试点县主管部门动态跟踪项目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等问题。对限期不能完成项目进度的,采用约谈、通报等形式督办。

第十七条 确实因故需调整储备项目库项目名称、实施主体等信息的,由县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省级主管部门报请国家相关部门解决。

第十八条 县商务局在对项目主体审核过程中,要将信用信息查询作为必要的流程,实行“应查必查”。在查询中发现项目主体已被列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予支持相关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承办企业的项目承办资格,向省商务厅报备纳入企业“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投用后,县商务局按照要求进行验收项目的初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市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应编制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应如实反映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要求和工作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1231日。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舒城县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关于加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我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2288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实施舒城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立健全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做到“事前有规划、事中有监督、事后有验收”,保障项目规范和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监管原则。坚持权责对等、“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原则,通过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全面加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打牢我县县域商业建设基础。

第二条 监管主要内容及要求。

县商务局牵头组织制定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管方案,建立自查自纠、承办企业、重点项目、资金管理等监管工作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对上级检查、自查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加强项目资产的监督管理。县商务局建立完善的信息报送机制,按月报送信息,并形成季度、年度报告。

第三条 工作纪律。项目监管工作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管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进行监管、检查。

(二)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根据各级关于县域商业建设有关要求,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监督管理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不得将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或发表。

(四)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不得向被评价单位索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得收受被评价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土特产等财物,不得接受被评价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五)自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1231日。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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