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受捐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15 16:17 信息来源: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受捐物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体育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接受赞助和捐赠物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3.不得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4.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体育发展相统一。

第三条 本办法中赞助物资是指在市场开发活动中获得的赞助实物物资,捐赠物资是社会各界无偿捐赠给单位的实物物资。

第四条 赞助、捐赠物资属于国有资产,由本单位产业股负责监督,对占有、分配和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全程监督,追溯备查”。

  第五条 赞助、捐赠物资包括消耗性物品和固定资产两类。根据体育工作特点,将下列赞助、捐赠物资作为消耗性物品管理:

  ()服装装备(运动服及配件、领奖服及其他一次性发放使用的装备等);

  ()食品及饮料类产品;

  ()消耗性器材;

  ()其他日常消耗性物品。

  除消耗性物品外,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价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赞助、捐赠物资,以及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赞助、捐赠物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体育发展中心产业股是对赞助、捐赠物资的主管和监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县体育发展中心赞助、捐赠物资管理制度;对赞助、捐赠物资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消耗性物品管理

  第七条  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与赞助、捐赠方商谈并签订赞助(捐赠)合同。

  第八条  按照赞助(捐赠)合同约定,接受、提取赞助、捐赠物资。赞助(捐赠)合同中需明确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单价、计价方式、生产周期、提取时限、配送方式、单据使用、账务结算方式、特殊约定等内容。

  第九条 接受赞助、捐赠的物资,由本单位管理责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专业仪器设备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十条 建立健全赞助、捐赠物资出入库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出入库审批、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对赞助、捐赠的消耗性物品,按照《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实物管理台账,全面反映消耗性物品出入库情况,以备检查、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对赞助、捐赠物资的分配必须优先保障体育事业发展需要,不得随意发放赞助、捐赠物资。赞助、捐赠物资分配方向主要包括:

  ()运动队训练、比赛;

  ()支持保障单位;

  ()赞助企业宣传回报活动;

  ()项目推广活动;

  ()经本单位批准的其他需求。

  第十三条 应当根据物资库存情况与实际需求情况,制定赞助、捐赠物资分配方案,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

  其他有临时需求情况需向管理责任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管理责任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按照“先进先出,物尽其用”的原则,加强赞助、捐赠物资的维护保管工作,确保赞助、捐赠物资的安全、完整。对于时效性、保质期短的赞助、捐赠物资,缩短执行周期,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十五条 对长期闲置的赞助、捐赠物应当优先考虑在县体育发展中心系统内进行无偿调拨。

  第十六条 加强对赞助、捐赠物资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管,定期在单位内部公开赞助、捐赠物资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接受赞助、捐赠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登记、入账手续,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记账凭据计入固定资产账,接受赞助、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九条 为使赞助、捐赠物资价值最大化,对具有收藏价值的赞助、捐赠物资进行长期保存或用于展览展示、捐赠拍卖活动。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未遵照执行本办法;

  ()未按规定程序,私自提取、分配、处置以及挪用赞助、捐赠物资;

  ()串通作弊,合同中的物资价格明显虚高;

  ()消耗性物品实物台账与固定资产账目不完整;

   ()其他造成赞助、捐赠物资损失及浪费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赞助物资损坏、流失的,应当由责任人按原价(或折旧价)赔偿;若部分损坏,经修复后尚能正常使用的,由责任人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第二十二条 对赞助、捐赠物资管理、分配和使用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和违规违纪问题的,由纪检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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