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舒)文罚字〔2021〕第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黄某(舒城县城关镇三味书屋)
违法事实:发行非法出版物。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罚内容:给予没收4本非法出版物;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10月22日
执行结果:当事人已于2021年10月25日履行处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