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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15 10:04 信息来源:舒城县文旅体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2011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六政秘20117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文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文物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文物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是祖先留下的宝贵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我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有着丰富的文物资源。加强我县的文物保护,繁荣文物事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舒城的要求,对于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提高城市品位,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对人民和对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物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着力从思想认识上解决“切实维护文化遗产尊严”的问题,着力从发展思路上解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着力从工作成效上解决“文化遗产保护惠及广大民众”的问题,以新的工作理念抓好工作,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保护文物的责任。

二、协调保护利用,努力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一)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方针,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做到在保护中加以利用,在利用中实现更好的保护。文物利用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禁止对文物资源进行过度破坏性开发,禁止因追求经济利益而损害文物的做法。

(二)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工作,在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在工程建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文物部门。文物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文物部门要根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对重点开发建设区域先行实施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并按文物保护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三)充分认识文物资源在我县经济、社会中的特殊地位,结合开发区建设、城乡道路建设和土地平整工程项目建设,切实加强周瑜城遗址、杨家岗头新石器遗址、春秋塘春秋群舒国贵族墓地等遗址的保护工作,进一步明确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三、夯实工作基础,建立健全文物保护长效机制

(一)加强文物保护机构建设文物部门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使文物保护机构人员思想过硬、业务精通、精干高效。要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切实增强乡镇政府文物保护能力。各乡镇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并坚决实行责任追究。

(二)全面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四有”要求。即文物单位要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专门的保护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要深刻认识“四有”工作的重要性,按“分散制作、集中归档”的原则建档,将“四有”要求纳入责任制。凡保护范围界限不明确,保护标志碑没有树立,记录档案不完善,保护机构或专人负责没有落实到位的,要抓紧落实。

四、加强组织领导,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保障

(一)各乡镇要尽快成立由文化部门牵头,财政、规划、公安、国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二)在城镇开发、新农村建设中,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加强管理,规范报批手续,杜绝破坏文物古迹(遗址)面貌和周边环境的行为。文化部门要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之中,切实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舒城县人民政

201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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