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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4-01-11 17:37 信息来源:舒城县文旅体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标准

处罚
种类

处罚幅度适用范围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未报经省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未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未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机构合作进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一条,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违反规定的境外组织:法定处罚幅度10-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责令改正、警告;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对于违反规定的境外个人:法定处罚幅度1-5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责令改正、警告;

一般处罚适用1-3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5万元。

1.由文化主管部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

2.境外组织或个人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给予一般处罚;

3.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未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且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未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未尊重其风俗习惯,损害被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境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未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未尊重其风俗习惯,损害被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给予较重处罚。

2

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法定处罚幅度1-1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1-3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3-5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5-10万元。

1.仅有侵占行为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较轻处罚;

2.对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造成轻微破坏,可以修复的,给予一般处罚;

3.对直接关联的建筑、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造成严重破坏,不能恢复到原状的,给予较重处罚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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