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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遗址遗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4-01-11 17:37 信息来源:舒城县文旅体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标准

1

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标识的

《六安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标识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罚款

1.文旅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

2.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

刻划、涂污革命遗址遗迹的

 

《六安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刻划、涂污革命遗址遗迹,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警告、罚款

1.文旅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

2.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

在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相应文化和旅游部门同意,对革命遗址遗迹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六安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损害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相应文化和旅游部门同意,对革命遗址遗迹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警告

文旅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

罚款,一般处罚适用5-10万元;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轻微或局部破坏的,给予一般处罚5-10万元;

罚款,较重处罚适用10-20万元;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严重破坏的,给予较重处罚10-20万元。

4

损坏或者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遗迹的

《六安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损害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遗迹的。

警告

文旅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

罚款,一般处罚适用5-10万元;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轻微或局部破坏的,给予一般处罚5-10万元;

罚款,较重处罚适用10-20万元;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严重破坏的,给予较重处罚10-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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