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执行结果 |
处罚机关 |
1 |
舒城县城关沁园网吧 |
舒文综罚字〔2023〕7号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的规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日“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查处,因符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情形,本机关给予了免罚处理。现再次违法,应依法予以处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3年9月11日 |
当事人已于2023年9月13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2 |
舒城县城关中天网吧 |
舒文综罚字〔2023〕8号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的规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日“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查处,因符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情形,本机关给予了免罚处理。现再次违法,应依法予以处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3年9月13日 |
当事人已于2023年9月13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3 |
舒城县城关镇极客网吧 |
舒文综罚字〔2023〕9号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的规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符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情形。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
免予行政处罚。 |
2023年9月14日 |
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
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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