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执行结果 | 处罚机关 |
1 | 舒城县飞燕国际旅行社营业部 | 舒文综罚字〔2023〕10号 | 未悬挂《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但该营业部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限期内立即整改。按照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023年版)》,舒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法定程序,给予其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 免予行政处罚 | 2023年10月10日 | 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 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