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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桃溪镇家美商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舒文综罚字〔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4-08 11:19 信息来源:舒城县文旅体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舒文综罚字〔20242

行政相对人名称:舒城县桃溪镇家美商店

违法事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六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六部分“涉及著作权侵权的违法行为”第一项处罚标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没有非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1.警告;2.没收侵权复制品《写字课课练.司马彦字帖.部编人教版三年级上册》(写字课课练.三年级.上册/司马彦编著.--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18.7(司马彦字帖)ISBN 978-7-5564-2381-11本;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48

执行结果:202448日,当事人自行缴纳了罚款;涉案的1本出版物已收缴入库,履行完毕,并择期予以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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