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舒文综罚字〔2024〕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舒城畅游网咖
违法事实: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的规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行政处罚案件查询,当事人无违法记录,鉴于是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符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情形。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处罚内容: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4月9日
执行结果: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