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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舒城县城关镇极客网吧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政处罚(舒文综罚字〔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04-11 11:34 信息来源:舒城县文旅体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舒文综罚字〔20244

行政相对人名称:舒城县城关镇极客网吧

违法事实: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与本案事实有直接的关联,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的规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累计两次违反法规,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伍佰元(¥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4329

执行结果:当事人自行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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