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舒)文综当罚字〔2024〕C-0000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舒城县双龙包装厂
违法事实: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行政处罚内容: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4月15日
执行结果:2024年4月15日,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