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舒文综罚字〔2024〕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舒城县城关名嘟音乐会所(周*荣)
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的规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参照《六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涉及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第九项处罚标准“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应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经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行政处罚案件查询,当事人无违法记录,鉴于是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符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5月6日
执行结果: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