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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强制目录(2023年本)

    发布时间:2025-03-17 17:00 信息来源:舒城县文旅体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单位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舒城县县级政府权责清单(2023年本)
    序号 部门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县委办(档案局) 行政许可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对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延长向县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和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提前向县档案馆移交的行政申请事项,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开展现场检查,并给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没有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不按期向县级档案馆移交的;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没有提前向县级档案馆移交的。
    2 县委办(档案局) 行政处罚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处罚
    对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3 县委办(档案局) 其他权力 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验收   《安徽省档案条例》第十六条: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验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重要设备开箱和其他技术项目的验收、鉴定,应当有本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参加,验收应当归档的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验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验收组,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3.决定阶段责任:形成验收意见,将验收过程材料及验收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同意;作出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理由,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合格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验收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验收合格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在验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县委办(档案局) 其他权力 对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调查阶段责任:档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2.决定阶段责任:档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4.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2.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3.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县委办(档案局) 其他权力 对擅自设置档案馆,擅自从事档案鉴定、评估活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提出处分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置档案馆的;
    (二)擅自从事档案鉴定、评估活动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四)未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
    1.调查阶段责任:档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2.决定阶段责任:档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4.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2.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失的;
        3.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4.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县委办(档案局) 其他权力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1.调查阶段责任:档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2.决定阶段责任:档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责令赔偿损失决定;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责令赔偿损失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赔偿损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2.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3.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
        4.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县委办(档案局) 其他权力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2.《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档案部门指派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档案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档案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县委统战部 行政许可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七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3.安徽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侨侨政〔2013〕52号)第四条: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公安机关负责协助核查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根据要求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县(区)侨务部门上报申请材料的复核;对直接受理申请的调查核实、按时征求公安机关意见及必要时请公安机关协查; 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受理单位告知申请人及时补充材料;提出复核或审查意见。
    3.转报告知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将复核或审查意见附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侨务机关,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从省侨务部门领取并送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受理单位向申请人做出解释; 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充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而予以受理的;
    3.对明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申请而通过审查转报的;
    4.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5.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6.在初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初审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县委统战部 行政确认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410号令)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归侨、侨眷身份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同华侨、归侨有连续5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经县以上公证机关出具抚养公证后审核确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告知阶段责任:按照受理程序,对华侨、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在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县委统战部(民宗局)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审批。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建设。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当与当地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相适应。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内完成。筹备设立期由批准机关确定。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按照国家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涉及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申请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核准的;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 县委统战部(民宗局)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名称由所在地地域名加宗教活动场所名称组成。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核准的;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 县委统战部(民宗局)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拟改建、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拟改建、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宗教事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省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四章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推行投诉举报处理、执法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行业协会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加强对违法行为监管。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人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核准的;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 县委统战部(民宗局) 行政许可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推行投诉举报处理、执法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行业协会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加强对违法行为监管。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人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核准的;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 县委统战部(民宗局) 行政许可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的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捐赠,但是不得强迫或者摊派;接受境外捐赠的,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七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相关补正材料、决定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同意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决定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申请予以受理、准予同意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同意的;4.在受理、审查、决定申请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同意的理由的;5.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县委统战部(民宗局) 行政处罚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二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全省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县委统战部(民宗局)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1.立案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全省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县委统战部(民宗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立案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全省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县委统战部(民宗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由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依法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由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全省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处罚。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对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19 县委统战部(民宗局) 行政处罚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全省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县委统战部(民宗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全省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县委统战部(民宗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或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全省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县委统战部(民宗局) 行政处罚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全省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县委统战部(民宗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立案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全省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县委统战部(民宗局) 行政处罚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立案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全省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对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25 县委统战部(民宗局) 行政处罚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全省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县委统战部(民宗局) 行政确认 民族成份变更审核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核准的;
    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 县委统战部(民宗局) 其他权力 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人数报告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1日修订,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户籍管理的规定。常住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的人数,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经有关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告县级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出具同意备案文书。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备案文书。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核准的;
    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 县委编办 行政许可 事业单位登记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1.受理责任: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登记批准,并出具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备案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在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 县政府办(地方金融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     1.《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2.《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依照规定办理发生事项备案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4.《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项、重大风险事件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十六条: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出借、出租许可证件或者试点资格取得文件的,或者违反第三项规定,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试点资格。
        7.《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阻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或者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或举报控告、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制作笔录、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公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典当行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融资租赁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商业保理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
    30 县政府办(地方金融监管局) 其他权力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备案(设立、变更、取消试点资格)       1.《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2.《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分支机构;(二)合并、分立;(三)变更名称、经营范围、营业区域、住所、注册资本;(四)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解散、破产或者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依法注销相关金融业务许可或者取消试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附件1第十一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6.《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金〔2020〕13号)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小额贷款’字样。对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放《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证》,并经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后方可营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公司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的监督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县发改委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全文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全文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环保、节能、农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2 县发改委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皖发改环资规〔2021〕8号)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或委托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实施。省级权限节能审查项目中,建设地点位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芜湖片区、蚌埠片区的,由自贸区节能审查机关依法承接实施节能审查,并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后10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节能审查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在节能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资源和能源浪费的;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3 县发改委 行政许可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审查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审查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审查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县发改委 行政许可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审查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审查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审查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县发改委 行政确认 价格认定、复核   1.《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第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承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第13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办案机关委托;(二)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三)价格鉴定机构调查、勘验、测算、论证;(四)价格鉴定机构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第21条:办案机关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约定期限内要求原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委托省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复核裁定。涉案财产当事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2.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第三条: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复核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134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复核,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涉嫌违纪违法案件、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时,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以下简称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有异议并提出复核的,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进行审核并作出复核决定的行为,以及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最终复核决定的行为。前款所称提出机关,包括原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对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其他司法机关。第三条:价格认定复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管辖、逐级复核”的原则。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的复核事项。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复核决定。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3.送达责任: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至提出机关。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价格认定或者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
    2.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者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
    3.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
    36 县发改委 行政确认 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等的管理。
    2.《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经同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同级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同级地方政府储备的任务。
    3.《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皖粮仓网函〔2021〕12号)第四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告知承诺的具体实施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提交材料的方式;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逾期不补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现场核查,提出是否授予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建议。
    3.决定责任:局长办公会审定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并发文向省农业发展银行征求意见;依法公示通过审定的资格企业名单、库区名称和仓(罐)号、仓(罐)容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送达责任:公示期满,公告通过认定的省储资格企业名单、库区名称、仓(罐)号等。向未通过认定的企业送达不予认定决定书;向通过认定的县储资格企业颁发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证书包含编号、资格类别、企业名称、取得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仓容仓号、有效期等内容。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企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4.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而没有及时取消承储资格的;
    5.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6.违反规定向申请企业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县发改委 行政确认 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选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2.《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第三条 按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要求,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建立和完善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提交材料的方式;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逾期不补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现场核查,提出是否授予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建议。
    3.决定责任:局长办公会审定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并发文向省农业发展银行征求意见;依法公示通过审定的资格企业名单、库区名称和仓(罐)号、仓(罐)容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送达责任:公示期满,公告通过认定的省储资格企业名单、库区名称、仓(罐)号等。向未通过认定的企业送达不予认定决定书;向通过认定的县储资格企业颁发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证书包含编号、资格类别、企业名称、取得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仓容仓号、有效期等内容。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企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4.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而没有及时取消承储资格的;
    5.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6.违反规定向申请企业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第五十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指定专人负责,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指定专人负责,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指定专人负责,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指定专人负责,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指定专人负责,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指定专人负责,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指定专人负责,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指定专人负责,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指定专人负责,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指定专人负责,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
    5.决定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
    5.决定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
    5.决定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
    5.决定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
    5.决定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
    5.决定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
    5.决定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
    5.决定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
    5.决定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57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
    5.决定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
    5.决定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
    5.决定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
    5.决定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
    5.决定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指定专人负责,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处罚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管道企业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管道企业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处罚
    对管道企业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63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指定专人负责,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违规施工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指定专人负责,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指定专人负责,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处罚
    对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处罚
    对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处罚
    对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处罚
    66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指定专人负责,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改变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依法应组织听证而没有组织听证的;
    6.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68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改变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依法应组织听证而没有组织听证的;
    6.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69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五类情形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对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窖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2.《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项规定的,由拥有粮权的同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拥有粮权的同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地方政府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改变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依法应组织听证而没有组织听证的;
    6.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对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对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对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对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70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等九类情形的处罚 对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的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 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 其他商业经营;(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 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指定专人负责,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 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的处罚
    对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的处罚
    对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处罚
    对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的处罚
    对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的处罚
    对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的处罚
    对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的处罚
    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处罚。
    71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指定专人负责,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指定专人负责,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仓储活动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指定专人负责,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八条 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指定专人负责,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指定专人负责,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由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指定专人负责,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采购粮食,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处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指定专人负责,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指定专人负责,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使用相关规定,运输粮食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指定专人负责,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指定专人负责,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县发改委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指定专人负责,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县发改委 其他权力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2.《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应当依法进行定价成本监审。定价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经营者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经营者应当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第五条: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4.《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第四条: 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依据安徽省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定价机关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经过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机关应当在制定价格方案中附具成本监审报告。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应当向参加价格听证的代表介绍成本监审情况。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建议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依职权定价则无受理阶段。
    2.审核责任:承办处室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应当审核申报材料,开展市场调查,收集有关数据,根据规定开展成本监审、组织价格听证或专家论证,拟定定价方案;
    3.决定责任:作出需要制定价格、需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或不需要制定价格的决定(不需要制定价格的,应在审议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建议人);
    4.送达责任:制发制定价格的决定(文件),制作价格卷宗,并通过报刊、价格网站等媒体对外公示,有建议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议人;
    5.事后监督责任:制定价格决定实施期满1年,开展价格执行情况调查;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开展事后评估;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或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3 县发改委 其他权力 上报国家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章第(一)节:“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第245号令)附件7“转报国务院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2项)”等。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项目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组织听证。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国家、省发展改革委。
    4.送达阶段责任:转发国家、省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批复。
    5.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
    2.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县发改委 其他权力 汽车项目备案   1.《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第四十一条: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1.现有汽车、农用运输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2.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3.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二、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3.根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经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第六条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制定并公开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明确项目备案所需的信息内容以及办理的条件、流程等。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和准入标准等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核准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项目核准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节能评审、审查、验收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
    6.在项目审批或核准中,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擅自审批或核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县发改委 其他权力 企业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备案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和准入标准等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核准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项目核准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节能评审、审查、验收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
    6.在项目审批或核准中,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擅自审批或核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县发改委 其他权力 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案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九部委2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    1.受理环节责任:根据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
       2.审理环节责任:通知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3.处理环节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其中政府采购项目由市财政局印发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给予处理而不予处理的;
        2.对应当不给予处理而处理的;
        3.无正当理由,对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
        4.在处理工作中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5.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对提起投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8.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9.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0.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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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县发改委 其他权力 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准确发布粮食监督检查制度。
    2.启动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检查责任: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真实、完整的证据、检查或者询问笔录,并妥善保存。监督检查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不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人员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4.决定责任:监督检查终结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事实、性质、情节,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监督检查报告作出后,在十五日内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追踪督办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建议、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没有法定职权或依据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证件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的监督检查程序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管职责的;
    5.对发现的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的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或粮食流通秩序遭受损害,或影响国家粮食购销政策顺利执行的;
    7.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8.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县发改委 其他权力 地方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14号) 财务审计处。拟订省级有关粮食和物资储备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编制部门预决算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相关资金,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2.《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对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1.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准确发布市级储备粮财务会计、审计制度。
    2.启动责任:拟定检查方案(包括对象、范围、时间、地点等),报委领导审定开展检查。
    3.检查责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4.决定责任:根据财经制度和具体情形,向企业口头或者书面提出整改意见。
    5.执行责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财经制度,切实落实整改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3.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5.违反《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
    6.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违反规定向被检查单位收取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县发改委 其他权力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二章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2.《关于印发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仓规〔2022〕2号)第四条: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办法,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设区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粮油仓储备案企业的登记证照、法定代表人、经营场地、库区平面图、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检验仪器及保管、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备案证;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每年对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开展检查,加强对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的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4.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反规定向申请企业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县发改委 其他权力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颁布,2021年2月15日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2.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皖粮粮网函〔2021〕35号)二、备案内容: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收购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收购区域、资金筹措能力、粮食仓储设施、检化验设备仪器和人员队伍等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粮油仓储备案企业的登记证照、法定代表人、经营场地、库区平面图、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检验仪器及保管、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备案证;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每年对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开展检查,加强对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的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4.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反规定向申请企业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县发改委 行政许可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第87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提交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下材料: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提请领导审批;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超出办理时限,未按时办理到位。
    3.出具决定内容与行政许可不一致。
    92 县发改委 行政许可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予以补偿。”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第88项:“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提交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下材料: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提请领导审批;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超出办理时限,未按时办理到位。
    3.出具决定内容与行政许可不一致。
    93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建,给予警告,可以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六十元至一百元的标准并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1、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
    3、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至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至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擅自改变利用用途、不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等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1、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
    3、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95 县发改委 其他权力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2.《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4、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3.《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七)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等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在城市规划制订过程中,规划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八)人民防空建设要促进城市发展。要积极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城市防灾救灾、发展经济和方便群众生活服务。新建人民防空工程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与地面设施建设相衔接,优先安排城市建设需要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人民防空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要尽可能与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结合修建。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城市地铁、隧道、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提交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提请领导审批;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审查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阶段:加强监督检查,对质监中发现的问题,责成相关主体按时整改到位。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超出办理时限,未按时办理到位。
    3.出具审查意见内容与实际不符。
    96 县发改委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应当将开发利用情况告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登记手续。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战时使用效能,不得擅自改变利用用途。
    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印制。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提交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下材料: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提请领导审批;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超出办理时限,未按时办理到位。
    3.出具决定内容与行政许可不一致。
    97 县发改委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2018年省政府令286号)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提交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下材料: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提请领导审批;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制作文书,信息公开;事后监管阶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2、在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未在法定办理期限内办结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8 县发改委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管理转移备案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2018年省政府令286号)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被兼并、破产、终止前,应当向新的维护管理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管理交接手续,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提交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下材料: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提请领导审批;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办理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阶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2、在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未在法定办理期限内办结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9 县发改委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100 县发改委 其他权力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电子招标投标可以提交符合电子签名和存档形式的报告。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初审意见提出备案意见,将有关结果告知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予以备案的;
    2.应当进行备案(或接受书面报告)而不予备案(或不接受书面报告)的。
    101 县教育局 行政许可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考察、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下发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更改中外合作办学申请的审批程序或条件的,造成学生因合作办学机构资质问题无法完成学业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予以批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5.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
    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有索取或者接受申请机构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县教育局 行政许可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三、依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8.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分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9.《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号):省教育厅不再审批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原设置标准不变。省教育厅(含原省教委)已审批过的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一律由所属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举办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和相当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其审批权限是否下放,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决定。
    10.《关于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类别名称的通知》(皖教职成〔2016〕2号)一、除技工学校外,我省其他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统一规范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教中心、成人中专、职工中专、职业高中不再作为学校名称。
    11.《关于加强职业教育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皖教职成〔2016〕5号)三、(一)扩大市级政府统筹管理的权限。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及校名规范审批,由市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考察、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下发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更改中外合作办学申请的审批程序或条件的,造成学生因合作办学机构资质问题无法完成学业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予以批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5.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
    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有索取或者接受申请机构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县教育局 行政许可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环节责任: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及时发布通知,一次性告知要准备及报送的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依规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与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或者不符合条件而受理的;
    2.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受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4 县教育局 行政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环节责任: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及时发布通知,一次性告知要准备及报送的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依规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与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或者不符合条件而受理的;
    2.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受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5 县教育局 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245号令)附件4第6项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委托本科高校认定。
    4.《安徽下放民办高职院校独立学院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权限通知》(皖教秘人〔2013〕20号)全省民办高职院校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一律委托合肥师范学院负责认定;独立学院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委托依托的本科高等学校负责认定。
    1.受理责任:通知告知认定权限、认定对象范围、认定条件以及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各高等学校依照规定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各高等学校对本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通过的,省教育厅授权委托的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民办高职院校的测试工作由新华学院组织实施。经校内公示后,各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以公文上报本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情况及认定通过人员基本信息;民办高职院校在报送学校公文的同时,提交初审、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人员基本信息一览表。
    3.决定责任:除民办高职院校、独立学院以外的全省所有高等学校的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按省教育厅委托其自行认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独立学院的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委托主办的本科高等学校负责。民办高职院校的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省高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省教育厅按时集中完成教师资格证书验印工作。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做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撤销、丧失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认定条件不予认定通过或对不符合认定条件却认定通过的; 
    3.未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擅自简化工作流程、扩大受理范围和弄虚作假的;
    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违纪、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106 县教育局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1.受理环节责任: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及时发布通知,一次性告知要准备及报送的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依规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与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或者不符合条件而受理的;
    2.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受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7 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准予立案审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调查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行政处罚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及时发现并现场取证。
    2.初审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作出初步认定。
    3.上报责任:将违规情况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4.送达责任:处理决定及时送达被处理人和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的;
    2.对违规情况瞒报的;
    3.对违规事实调查不清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个人违法取得入学资格的处罚 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款: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解释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情况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准予立案审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调查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行政处罚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处罚
    对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处罚
    110 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予以停考的处罚 对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解释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情况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准予立案审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调查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行政处罚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处罚
    对抄袭他人答案的处罚
    对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罚
    对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的处罚
    111 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教育行政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典当行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解释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情况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 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违规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出资人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符合条件的不受理或故意拖延受理;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办理认证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
    7.故意隐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114 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1、立案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民办学校存在违反规定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等情形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115 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个人在未成年人集中场所吸烟、饮酒的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 由卫生健康、教直、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直、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违规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出资人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符合条件的不受理或故意拖延受理;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办理认证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
    7.故意隐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116 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违规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出资人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符合条件的不受理或故意拖延受理;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办理认证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
    7.故意隐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117 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二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教职员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依法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违规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出资人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符合条件的不受理或故意拖延受理;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办理认证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
    7.故意隐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118 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五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违规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出资人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符合条件的不受理或故意拖延受理;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办理认证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
    7.故意隐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119 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职业学校违反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违规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出资人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符合条件的不受理或故意拖延受理;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办理认证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
    7.故意隐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120 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对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违规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出资人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符合条件的不受理或故意拖延受理;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办理认证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
    7.故意隐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对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对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处罚
    对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处罚
    对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处罚
    对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121 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1.受理责任:通过有关方举报、投诉、信访,教育行政部门检查等发现民办学校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行为处罚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民办学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122 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1、立案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民办学校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情形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 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节约能源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之日起规定时间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阶段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24 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等三类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停止招收幼儿、停止办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典当行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125 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解释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情况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
    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
    对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
    126 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50号)第六十条:教职工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教师资格条例》的行为(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教师资格条例》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解释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情况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7 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8 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非宗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宗教有关活动等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及时发现并现场取证。
    2.初审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作出初步认定。
    3.上报责任:将违规情况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4.送达责任:处理决定及时送达被处理人和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的;
    2.对违规情况瞒报的;
    3.对违规事实调查不清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9 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高中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处罚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七条: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违规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出资人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符合条件的不受理或故意拖延受理;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办理认证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
    7.故意隐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对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处罚
      
    对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处罚
      
    对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处罚
      
    对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30 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定职责,违反《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处罚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50号)第五十七条: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违反本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分别对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同时,可以给予学校1至3年不得参与相应评奖评优,不得获评各类示范、标兵单位等荣誉的处理。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违规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出资人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符合条件的不受理或故意拖延受理;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办理认证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
    7.故意隐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131 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学校未按《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五十九条: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违规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出资人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符合条件的不受理或故意拖延受理;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办理认证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
    7.故意隐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132 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处罚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实行幼儿园年检制度。年检应当征求家长和社会公众意见,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违规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出资人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符合条件的不受理或故意拖延受理;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办理认证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
    7.故意隐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133 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处罚   1.《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
    2.《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五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解释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情况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 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未执行安全、营养、保健、卫生相关规定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未执行安全、营养、保健、卫生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一)未执行安全、营养、保健、卫生等相关规定的;                                                                                                                   (二)为幼儿配备教材、教辅材料的;                                                                                                                                 (三)组织幼儿参加礼仪性、商业性活动的;                                                                                                                          (四)违规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的;                                                                                                                           (五)违规聘用幼儿园工作人员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违规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出资人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为幼儿配备教材、教辅材料的处罚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组织幼儿参加礼仪性、商业性活动的处罚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规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的处罚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聘用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处罚
    135 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义务教育学校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对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7修正)
    第四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的;
      (二)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的;
      (三)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作为入学依据的;
      (四)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或者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的;
      (五)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评价或者考核教师,或者按升学率高低对教师进行排名和奖惩的;
      (六)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的;
      (七)随意调整课程、停课或者增加、减少课时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解释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情况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的处罚
    对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作为入学依据的处罚
    对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或者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的处罚
      
    对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评价或者考核教师,或者按升学率高低对教师进行排名和奖惩的处罚
      
    对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的处罚
      
    对随意调整课程、停课或者增加、减少课时的处罚
    136 县教育局 其他权力 受理教师申诉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申诉内容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诉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诉予以受理的;
    3.受理申诉过程中,不进行调查核实,使教师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5.调查核实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影响教师的合法权益的;
    6.在申诉调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7 县教育局 其他权力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第十三条:鼓励申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由政府予以补贴。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实地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县局办公会议研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印发认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程序或条件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而审核通过并予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
    5.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38 县科技局 行政许可 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三、依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8.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分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9.《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号):省教育厅不再审批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原设置标准不变。省教育厅(含原省教委)已审批过的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一律由所属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举办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和相当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其审批权限是否下放,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决定。
    10.《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8.明确准入程序。非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须依法取得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并向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手续。非学科类线下培训机构须取得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跨县域开展线下培训的,要依法按要求在每个县域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对于经营多种非学科类业务的机构,可由主要监管部门牵头,实行部门联合审核。
    11.《安徽省教育厅等十九部门关于印发
    〈安徽省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教监管〔2023〕2号):5.明确准入程序。非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须依法取得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并向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手续。非学科类线下培训机构须取得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跨县域开展线下培训的,要依法按要求在每个县域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对于经营多种非学科类业务的机构,根据主要培训类别,可由主要监管部门牵头,实行部门联合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核阶段责任。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
    3.公示阶段责任。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4.审批阶段责任。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39 县科技局 行政确认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40 县经信局 行政许可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4.《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5.《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第五条: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对具备审批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电力行政许可条件的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放电力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由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50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110千伏、220千伏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35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可由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影响的,征求公众意;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的;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子许可的书面告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5.其他反法律法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展行行政职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评审、审查、验收中,德私舞数、滥用职权、所想息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先实或违规通过审查的;
    6.在项目审批或核准中,对未进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搬自审批或核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 县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影响的,征求公众意;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的;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子许可的书面告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5.其他反法律法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展行行政职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评审、审查、验收中,德私舞数、滥用职权、所想息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先实或违规通过审查的;
    6.在项目审批或核准中,对未进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搬自审批或核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 县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窃电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的窃电装置,予以没收。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影响的,征求公众意;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的;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子许可的书面告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5.其他反法律法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展行行政职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评审、审查、验收中,德私舞数、滥用职权、所想息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先实或违规通过审查的;
    6.在项目审批或核准中,对未进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搬自审批或核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3 县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额的5%至1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影响的,征求公众意;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的;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子许可的书面告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5.其他反法律法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展行行政职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评审、审查、验收中,德私舞数、滥用职权、所想息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先实或违规通过审查的;
    6.在项目审批或核准中,对未进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搬自审批或核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4 县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九条: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供电企业拒绝供电、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影响的,征求公众意;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的;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子许可的书面告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5.其他反法律法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展行行政职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评审、审查、验收中,德私舞数、滥用职权、所想息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先实或违规通过审查的;
    6.在项目审批或核准中,对未进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搬自审批或核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5 县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技术的电力建设项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影响的,征求公众意;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的;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子许可的书面告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5.其他反法律法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展行行政职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评审、审查、验收中,德私舞数、滥用职权、所想息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先实或违规通过审查的;
    6.在项目审批或核准中,对未进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搬自审批或核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6 县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84号公布)
    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网安〔2022〕166号)
    第一章 第四条  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下,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督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行业监管部门)开展数据安全监管,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数据处理活动和安全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行业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本地区工业、电信、无线电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处理活动和安全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地方行业监管部门统称为行业监管部门。
    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数据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行业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业务、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248-261项执法事项,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纳入行政处罚执法主体,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第二十七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未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未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报送的风险评估报告未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从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的行政处罚    
    对境内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未经工业领域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境内的数据的行政处罚    
    147 县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影响的,征求公众意;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的;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子许可的书面告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5.其他反法律法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展行行政职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评审、审查、验收中,德私舞数、滥用职权、所想息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先实或违规通过审查的;
    6.在项目审批或核准中,对未进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搬自审批或核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8 县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三)采用可能危及及相邻矿山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的;(四)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五)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影响的,征求公众意;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的;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子许可的书面告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5.其他反法律法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展行行政职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评审、审查、验收中,德私舞数、滥用职权、所想息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先实或违规通过审查的;
    6.在项目审批或核准中,对未进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搬自审批或核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采用可能危及及相邻矿山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行为的处罚
    对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行为的处罚
    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149 县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影响的,征求公众意;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的;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子许可的书面告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5.其他反法律法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展行行政职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评审、审查、验收中,德私舞数、滥用职权、所想息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先实或违规通过审查的;
    6.在项目审批或核准中,对未进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搬自审批或核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0 县经信局 行政确认 省级新产品认定   1.《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经国家或者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2.《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皖经信科技函〔2017〕880号)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新产品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新产品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安徽省新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影响的,征求公众意;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的;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子许可的书面告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5.其他反法律法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展行行政职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评审、审查、验收中,德私舞数、滥用职权、所想息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先实或违规通过审查的;
    6.在项目审批或核准中,对未进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搬自审批或核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1 县经信局 其他权力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2项。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六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4.《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发改投资规〔2017〕6号 )第六条 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企业投资跨设区市的项目由省级备案机关办理。 第七条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核准项目审查项目申请报告书、规划审查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审批意见、节能审查意见、县区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文件;备案项目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申请表、设备及技术清单、县区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文件)。                                      3.决定阶段责任:给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变相增减核准事项,拖延核准时限的;                                  4.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者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2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3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相关解释说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4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5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
    2.《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第十条: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的,依法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6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第十条: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的,依法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7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8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门提出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9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0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1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2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3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逐级上报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核准后的路线指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路线的指定,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得途经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4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乏燃料运输管理活动,监督有关保密措施。公安机关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的事故。通过道路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其中,运输乏燃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5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6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公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7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公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8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第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9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0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机动车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1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七条: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和变更事项,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第二十八条: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第四十六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新车出口销售的;(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第四十七条: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四十八条:对智能网联机动车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需要上道路行驶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经主管部门确认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应当与准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上签注的期限保持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2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3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17日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4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5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非机动车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2.《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6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7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户口迁移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21版)》第五十九条:〔迁移登记原则〕公民迁移户口,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8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犬类准养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地级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养犬管理的牵头部门。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9号)规定,“各直辖市和市(地、州、盟)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依法制定出台或修订完善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明确养犬管理相关事项的责任部门和职责任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9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普通护照签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0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四条: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1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三节第四十二条 国家根据边防管理需要可以划定边境管理区。边境管理区人员通行、居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门管理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2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第二十二条: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2.公安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二、审批工作(一)审批部门: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对内地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做出审批决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3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4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相应单证报告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一)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随车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运输烟花爆竹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行为的处罚
    18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粘帖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处罚
    对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处罚
    对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处罚
    对机动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的处罚
    18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擅自改变外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18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处罚
    19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行人不按照交警指挥通行的处罚
    19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的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处罚
    对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19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处罚
    19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对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对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19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拖拉机载人的处罚
    20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
    20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20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20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处罚
    20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20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行人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的处罚
    对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处罚
    21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等二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九十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违反规定停车的;(二)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四)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五)在隧道内超车的;(六)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七)载货汽车车厢或者两轮摩托车载人的;(八)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九)不按规定分道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其他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对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对驾驶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20%以上的处罚
    对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对驾驶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处罚
    对两轮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的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对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对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处罚
    对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不按规定减速行驶的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处罚
    对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对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的处罚
    对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处罚
    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处罚
    21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等八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违反交通信号的;(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三)追车、扒车、强行拦车的;(四)抛物击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罚
    对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处罚
    对行人追车的处罚
    对行人扒车的处罚
    对行人强行拦车的处罚
    对行人抛物击车的处罚
    对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21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条: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二)机动车行驶中,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三)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头盔或者非正向骑坐的;(四)携带危险物品的。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机动车行驶中,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处罚
    对乘坐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头盔的处罚
    对乘坐两轮摩托车非正向骑坐的处罚
    对携带危险物品的处罚
    21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等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三)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四)进入高速公路的;(五)进入城市快速路的;(六)违反规定载人的;(七)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八)逆向行驶的。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非机动车,待违法状态消除或者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予以放行。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二百元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罚
    对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罚
    对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罚
    对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对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对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21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一)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二)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的;(四)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不使用安全座椅的。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21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等十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二)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三)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四)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五)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六)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的; (七)驾驶拖拉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八)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罚
    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处罚
    对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处罚
    对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处罚
    对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对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对驾驶拖拉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处罚
    对驾驶低速载货、三轮汽车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处罚
    对驾驶拖拉机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处罚
    22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等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三)不按规定让行、掉头、转弯的;(四)违反学习驾驶规定的;(五)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六)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七)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八)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九)非特种车辆喷涂特种车辆标志的;(十)违反规定载货的;(十一)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十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十三)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十四)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十五)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十六)在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路段,出租车在站(位)外等客、上下客或者在站(位)内滞留等客的;(十七)除本人无法移动外,未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对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罚
    对准备进入环行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处罚
    对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或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处罚
    对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处罚
    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
    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无交警指挥、也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对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处罚
    对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处罚
    对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对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处罚
    对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处罚
    对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罚
    申请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申请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处罚
    对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处罚
    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处罚
    对非特种车辆喷涂特种车辆标志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对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处罚
    对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罚
    对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设置警告标志的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对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对在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路段,出租车在站(位)外等客、上下客或在站(位)内滞留等客的处罚
    对除本人无法移动外,未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处罚
    22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三十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五)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六)重型载货汽车进入有明确标示禁止通行的高架桥等道路的;(七)逆向行驶的;(八)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九)违反规定超车、会车、倒车的;(十)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十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十二)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分值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十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十四)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十五)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仍上道路行驶的;(十六)发生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
    运输单位的驾驶人驾驶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有前款第十一项所列行为,经处罚未改正的,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放置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对向行驶的处罚
    对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罚
    对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
    对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处罚
    对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处罚
    对从前车右侧超车的处罚
    对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处罚
    对前车掉头时超车的处罚
    对前车正在超车时超车的处罚
    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处罚
    对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的处罚
    对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地点超车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会车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倒车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处罚
    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对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对在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对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对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处罚
    对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罚
    对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罚
    对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22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等二十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二十的,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百元罚款;(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一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二百元罚款;(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五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千元罚款;(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22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等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三)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六)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八)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备案的。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罚
    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罚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对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处罚
    对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罚
    22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 ##################
    22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对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22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成员未达20%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成员未达20%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公路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额定乘员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二百元罚款;(二)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罚款;(三)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的,处一千元罚款;(四)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货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五百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四)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二千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不足50%的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不足100%的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处罚
    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
    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的处罚
    对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罚
    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的处罚
    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
    对货运车辆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对货运车辆以盈利为目的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对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客、载货或货运车辆超载、违反规定载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
    对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客、载货或货运车辆超载、违反规定载人,经处罚不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
    22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三)不按规定让行、掉头、转弯的;(四)违反学习驾驶规定的;(五)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六)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七)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八)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九)非特种车辆喷涂特种车辆标志的;(十)违反规定载货的;(十一)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十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十三)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十四)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十五)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十六)在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路段,出租车在站(位)外等客、上下客或者在站(位)内滞留等客的;(十七)除本人无法移动外,未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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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所收检验费用的八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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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五)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六)重型载货汽车进入有明确标示禁止通行的高架桥等道路的;(七)逆向行驶的;(八)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九)违反规定超车、会车、倒车的;(十)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十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十二)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分值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十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十四)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十五)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仍上道路行驶的;(十六)发生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
    运输单位的驾驶人驾驶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有前款第十一项所列行为,经处罚未改正的,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对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23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等十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四千元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23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情节严重的处罚
    对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处罚
    对非法安装标志灯具,情节严重的处罚
    23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三百元罚款;(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五百元罚款;(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四)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的,处二千元罚款。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五百元罚款。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给予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罚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写具体车型)处罚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的)处罚
    对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处罚
    对将机动车交由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罚
    对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摩托车、拖拉机)处罚
    对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处罚
    对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其他机动车(写具体车型)〕处罚
    对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从事营运的)处罚
    对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罚
    23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等十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二十的,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百元罚款;(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一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二百元罚款;(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五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千元罚款;(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23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处罚
    23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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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百元罚款。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千元罚款;(二)造成人员伤害的,处二千元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仅造成财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人员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23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拦截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拦截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非法拦截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的处罚
    对非法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对非法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的处罚
    23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对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处罚
    对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对故意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处罚
    对故意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24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等八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二)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三)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处罚
    对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申请人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处罚
    对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申请人学习驾驶证明过期的处罚
    对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没有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的处罚
    对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处罚
    24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拼装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行驶等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拼装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行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三百元罚款;(二)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三)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客运的,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八十条: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对驾驶拼装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对驾驶拼装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对驾驶已达到报废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客运的处罚
    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客运的处罚
    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24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24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拼装机动车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拼装机动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生产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对销售拼装机动车的处罚
    对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24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活动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处罚
    对擅自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处罚
    24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对拒不执行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对拒不执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罚
    24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车辆被扣留后,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后仍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的处罚
    对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处罚
    对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处罚
    对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25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25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处罚
    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处罚
    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处罚
    25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对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25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等十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对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对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对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处罚
    对挂车载人的处罚
    对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处罚
    对大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对中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对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对三轮机动车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25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等十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处罚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处罚
    对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对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处罚
    对使用汽车吊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对使用轮式专用机械牵引车辆的处罚
    对使用摩托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对牵引摩托车的处罚
    对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处罚
    26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时观看电视的处罚
    对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处罚
    对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处罚
    26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通过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通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时间通过的处罚
    对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处罚
    对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处罚
    26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处罚
    26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等八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
    对通过灯控路口,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处罚
    对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
    对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无交通标志标线,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对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处罚
    26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有人行横道,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对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情节严重的处罚
    26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的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竞驶的处罚
    对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的处罚
    对在道路上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处罚
    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
    27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驭畜力车违反通行规定等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畜力车并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处罚
    对驾驶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处罚
    对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对驾驶两轮畜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对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处罚
    对随车幼畜未栓系的处罚
    对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的处罚
    对停放畜力车时未栓系牲畜的处罚
    27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处罚
    27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行人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行人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处罚
    对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对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处罚
    对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处罚
    对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处罚
    27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紧急情况时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紧急情况时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非紧急情况时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27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牌证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牌证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处罚
    27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车辆所有人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对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27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27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
    28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等十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开启校车标志灯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的处罚
    对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处罚
    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的处罚
    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志灯的处罚
    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停车指示标志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的处罚
    对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对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的处罚
    对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处罚
    28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 ##################
    28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 ##################
    28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的处罚   1.《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准予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已登记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已登记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处罚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一)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二)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的;(四)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不使用安全座椅的。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不使用安全座椅的处罚
    28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的处罚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非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的处罚
    28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按照规定的车辆)无临时通行标志,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按照规定的车辆)无临时通行标志,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后,第九条所指车辆的所有人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按照规定的车辆)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28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第九十四条 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第九十五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第九十五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处罚
    28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六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处罚
    29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等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七条规定的;
    (三)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一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
    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处罚
    29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逾期不参加审验的处罚
    29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处罚
    29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查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未收缴的,公告作废,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对于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行为的处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对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行为的处罚处罚
    对对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行为的处罚处罚
    295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扣留车辆 扣留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扣留事故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扣留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96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1、催告责任: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并须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执行责任: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事后监管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五、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
    七、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利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7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拖移机动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1、催告责任: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并须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执行责任: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事后监管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五、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
    七、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利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8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五、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
    七、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利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9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收缴上道路行驶的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五、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
    七、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利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0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强制排除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妨碍安全视距的物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五、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
    七、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利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1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强制检测 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
    7、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使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八)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九)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拒不纠正的;(十一)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强制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30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侮辱国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十五条: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养犬人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行为的处罚
    30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行为的处罚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一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第十一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行为的处罚
    对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行为的处罚
    对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行为的处罚
    对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行为的处罚
    对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行为的处罚
    30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为的处罚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第十二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行为的处罚
    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行为的处罚
    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行为的处罚
    对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行为的处罚
    30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对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对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的处罚
    对保安从业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
    30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的处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处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扰乱单位秩序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对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处罚
    对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的处罚
    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处罚
    对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处罚
    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处罚
    对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的处罚
    对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处罚
    对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31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行为的处罚
    对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行为的处罚
    对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行为的处罚
    对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行为的处罚
    31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31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寻衅滋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结伙斗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追逐、拦截他人的处罚
    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罚
    31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罚
    对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罚
    31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行为的处罚
    31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规定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行为的处罚
    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行为的处罚
    31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和特殊设施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三)非法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移动、损毁国家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处罚
    对非法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的处罚
    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处罚
    32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
    对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
    对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32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强迫劳动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搜查身体行为的处罚
    32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行为的处罚
    32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威胁人身安全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威胁人身安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侮辱行为的处罚
    对诽谤行为的处罚
    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罚
    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行为的处罚
    对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对侵犯隐私行为的处罚
    32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罚
    对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罚
    32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猥亵他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对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处罚
    32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虐待和遗弃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虐待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遗弃行为的处罚
    33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强迫交易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强买强卖商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强迫他人提供服务的处罚
    对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罚
    33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行为的处罚
    33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冒领他人邮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隐匿他人邮件的处罚
    对毁弃他人邮件的处罚
    对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处罚
    对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33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盗窃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盗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诈骗行为的处罚
    对哄抢行为的处罚
    对抢夺行为的处罚
    对敲诈勒索行为的处罚
    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33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行为的处罚
    对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33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招摇撞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船舶户牌行为的处罚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行为的处罚
    对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行为的处罚
    33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行为的处罚
    对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行为的处罚
    33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旅馆业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对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34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34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对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行为的处罚
    对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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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行为的处罚
    对提供虚假证言行为的处罚
    对谎报案情行为的处罚
    对窝藏、转移、代销明知是赃物的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34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34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行为的处罚
    34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偷开他人机动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偷开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行为的处罚
    34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破坏、污损坟墓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破坏、污损坟墓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行为的处罚
    对违法停放尸体行为的处罚
    35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卖淫嫖娼和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卖淫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嫖娼行为的处罚
    对拉客招嫖行为的处罚
    35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处罚
    35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组织淫秽表演行为的处罚
    对参与聚众淫乱行为的处罚
    对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35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赌博行为的处罚
    35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行为的处罚
    35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持有毒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持有毒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提供毒品的处罚
    对吸毒的处罚
    对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35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放任动物恐吓他人行为的处罚
    36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和销售、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处罚 对生产和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行为的处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穿着和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行为的处罚
    36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侮辱国旗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二十三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侮辱国徽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第十八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2条第一款、第二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21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行为的处罚
    36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变造货币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5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21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1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处罚
    对伪造信用卡的处罚
    对单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的处罚
    36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金融票据诈骗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处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21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处罚
    对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处罚
    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处罚
    对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处罚
    对单位金融诈骗行为的处罚
    36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骗领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36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冒用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37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遗弃婴儿、出卖亲生子女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遗弃婴儿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卖亲生子女行为的处罚
    37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行为的处罚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行为的处罚
    37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冒用他人居住证行为的处罚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使用骗领的居住证行为的处罚
    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行为的处罚
    37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等三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处罚
    对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处罚
    37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运输枪支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行为的处罚
    对不上缴报废枪支行为的处罚
    对被盗、被抢或丢失枪支不报行为的处罚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的处罚
    37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情形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情形的处罚
    对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情形的处罚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情形的处罚
    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情形的处罚
    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情形的处罚
    37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行为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情形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情形的处罚
    对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情形的处罚
    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情形的处罚
    对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情形的处罚
    对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情形的处罚
    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不报告情形的处罚
    38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情形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情形的处罚
    对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处罚
    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情形的处罚
    38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情形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情形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处罚
    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38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行为的处罚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行为的处罚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38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举办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举办大型烟花燃放活动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违规从事燃放作业行为的处罚
    38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等十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行为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行为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赌博行为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39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行为的处罚
    对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行为的处罚
    对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行为的处罚
    39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或者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非法回购奖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回购娱乐奖品行为的处罚
    39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营业日志行为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处罚
    39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行为的处罚 1.《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2.《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2008年制定)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行为的处罚
    39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以及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2008年制定)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行为的处罚
    39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未立即采取措施制止或未向公安等部门报告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行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发现有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行为的处罚
    40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行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行为的处罚
    40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印刷非法印刷品行为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行为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获取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行为的处罚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行为的处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情形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告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未备案情形的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材料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购买信息情形的处罚
    对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情形的处罚
    40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第二款: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40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非法出借或者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情形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情形的处罚
    对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擅自进入限制通行区域情形的处罚
    对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41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情形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情形的处罚
    对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停车不报行为的处罚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的处罚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流散、泄露不报情形的处罚
    41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行为的处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41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行为的处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行为的处罚
    41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公路运输许可证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行为的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41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行为的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缴交已使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凭证存根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行为的处罚
    42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承修机动车或者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对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1.《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2.《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回收报废机动车动车不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42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1999年3月25日修订)第十六条: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行为的处罚
    对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42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行为的处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行为的处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规定处理。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收当禁当财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行为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发现禁止典当财物不报行为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的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行为的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逃匿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43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特种行业未按照规定采集、上传或者报送有关人员与物品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经营特种行业未按照规定采集、上传或者报送有关人员与物品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关组织依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采集、上传或者报送有关人员与物品信息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旅馆业经营者对零时以后滞留旅客房间的访客,未按规定登记身份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旅馆业经营者对零时以后滞留旅客房间的访客,未按规定登记身份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特种行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旅馆业经营者对零时以后滞留旅客房间的访客,未按规定登记身份信息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行为的处罚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质未配备押运人员行为的处罚
    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行为的处罚
    43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职责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处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罚
    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行为的处罚
    对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行为的处罚
    对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行为的处罚
    43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行为的处罚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行为的处罚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行为的处罚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人民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2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变造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对出售、运输伪造、变造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43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3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处罚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2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对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条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44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三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条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条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44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条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出售发票行为的处罚
    44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旅馆业、饮食业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等宠物经营性养殖活动行为的处罚   1、《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城市市区限制饲养犬、猫等宠物。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制定。
    禁止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2、《安徽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查验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办理出当和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信用卡诈骗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行为的处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第21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行为的处罚
    对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处罚
    对恶意透支行为的处罚
    45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保险诈骗行为的处罚 对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处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欠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21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处罚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处罚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处罚
    对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处罚
    45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未备案处置方案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45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行为的处罚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不得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禁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外的单位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第二十四条:禁止个人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买卖、储存、使用信息。禁止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发布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制造爆炸物品方法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未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未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施行)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处罚
    45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处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处罚
    3、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的处罚
    4、对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处罚
    45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45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报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对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对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网络等的处罚
    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网络的处罚
    46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只限于内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的处罚
    对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对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对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对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处罚
    46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的处罚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处罚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处罚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46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处罚
    对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的处罚
    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处罚
    46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处罚
    对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的处罚
    对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的处罚
    对末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处罚
    对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的处罚
    对未按关闭网络服务器的处罚
    对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处罚
    对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处罚
    46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行为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   1、《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2000年4月26日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2000年4月26日实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处罚
    46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行为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2000年4月26日实施)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2000年4月26日实施)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行为的处罚
    对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行为的处罚
    对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行为的处罚
    47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处罚
    47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设置恶意程序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对设置恶意程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的处罚
    47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
    47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的处罚
    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
    47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处罚
    47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48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容留吸毒、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公布公安机关禁毒举报电话的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禁毒条例》(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公布公安机关的禁毒举报电话,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落实毒品违法犯罪防范措施。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公布公安机关禁毒举报电话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或者未落实毒品违法犯罪防范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禁毒条例》(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公布公安机关的禁毒举报电话,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落实毒品违法犯罪防范措施。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公布公安机关禁毒举报电话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或者未落实毒品违法犯罪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寄递、托运的物品未实行检查、验视、实名登记,发生涉毒案件的,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禁毒条例》(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有关安全检查设备,对寄递或者托运的物品进行检查、验视;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停止寄递、运输。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递、托运实名登记制度。登记信息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邮政、快递、物流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寄递、托运的物品未实行检查、验视、实名登记,发生涉毒案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物流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禁毒条例》(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有关安全检查设备,对寄递或者托运的物品进行检查、验视;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停止寄递、运输。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递、托运实名登记制度。登记信息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邮政、快递、物流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寄递、托运的物品未实行检查、验视、实名登记,发生涉毒案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物流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为进入本场所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禁毒条例》(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本场所的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进入本场所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未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的行为以及发现本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未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的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禁毒条例》(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前款所列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现场巡查,防止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现本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发现本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48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禁毒条例》(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三条: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个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禁毒条例》(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有关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违法有害信息。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发现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或者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立即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禁毒条例》(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或者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发现涉毒违法活动或者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保存与违法活动、有害信息传播有关的信息记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发现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或者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立即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交通运输经营单位未将吸毒筛查纳入本单位驾驶人员体检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禁毒条例》(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将吸毒筛查纳入本单位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五条:交通运输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将吸毒筛查纳入本单位驾驶人员体检项目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49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四条: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对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49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2018.9.18修改)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10.1实施)第36条第1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处罚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的处罚
    49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等行为的处罚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对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49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10.1实施)第三十七条: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超出购买许可证、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49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处罚
    对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处罚
    对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罚
    对帮助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的处罚
    49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对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处罚
    对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处罚
    对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处罚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对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处罚
    对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处罚
    对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处罚
    对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50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处罚
    50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三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要求处罚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的处罚
    对未落实网络安全措施造成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传播的处罚
    50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开封验视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开封验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个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处罚
    对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处罚
    50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处罚
    50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对未依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处罚
    对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处罚
    50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处罚
    对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处罚
    对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处罚
    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处罚
    对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50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违反约束措施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九条: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编造、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和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阻碍反恐工作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二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骗取护照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出售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九条: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冒用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对逃避边防检查的处罚(列边检公安)
    对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51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对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对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对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处罚
    51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入限制区域、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第二款: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居留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居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52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处罚
    对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52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协助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行为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台湾居民非法居留行为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通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获取往来港澳通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2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继续盘问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
    7、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使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八)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九)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拒不纠正的;(十一)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继续盘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五十九条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533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精神病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
    7、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使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八)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九)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拒不纠正的;(十一)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醉酒的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534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强制传唤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嫌疑人强制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收缴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强制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35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盘查、检查、传唤恐怖活动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嫌疑人进行盘查、检查、传唤。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收缴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536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立即拘留现场管制拒不服从人员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项现场管制拒不服从人员的立即拘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收缴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现场管制拒不服从人员的立即拘留
    537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强行遣回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需要强行遣回原地的,由行为地的主管公安机关制作《强行遣送决定书》,并派人民警察执行。负责执行的人民警察应当将被遣送人送回其居住地,连同《强行遣送决定书》交给被遣送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居住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收缴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538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扣留枪支、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扣留枪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收缴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扣留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539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扣押 扣押与治安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扣押与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八条: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扣押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扣押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三条: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扣押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专用工具、设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40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收缴、追缴涉案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收缴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541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约束恐怖活动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收缴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542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冻结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收缴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543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强制隔离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收缴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544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拘留审查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60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或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545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限制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活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六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或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546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遣送外国人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或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547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查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 查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临时查封易制毒化学品有关场所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查封。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548 县公安局 行政确认 居住证申领、签注及变更登记   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2.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第六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对申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申领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需要对申领材料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居住证一人一证。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第十七条:居住证持有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变动居住地址的,应当自住址变动之日起15日内到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9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跨省(市)时间和路线核准 1.省级公安交管部门对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核准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77号令)第一条: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逐级上报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核准后的路线指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路线的指定,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得途经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对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核准
    3.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对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转报
    4.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对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和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转报
    550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备案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年5月1日颁布实施)第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1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房屋承租人基本情况登记备案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2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备案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3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治安保卫重点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4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单位派遣人员赴港澳商务备案   1.《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2.
    《安徽省单位派遣人员赴港澳商务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皖公出入境〔201731号)第一条:申请人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申请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的,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当事先向单位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二条: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可以在该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赴香港、澳门地区商务登记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5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教练车指定线路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6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7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8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重点场所、部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设计方案的备案   1.《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正)第八条:下列场所、部位,所在单位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一)经省公安机关认定的重要的政治活动场所、机关;(二)存放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计算机软件及高科技成果等的室、馆(库);(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场所;(四)武器、弹药库(柜);(五)广播电视、通信枢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科研、军工等单位的要害部位;(六)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计算机信息中心、运钞车,销售金、银、珠宝等物品的场所(专柜);(七)博物馆和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的场所;(八)机场、火车站等需要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公共场所;(九)涉外宾馆、三星级以上宾馆;(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和部位。
    第十七条: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场所和部位,建设单位应将其技防设施的设计方案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2.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18)。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9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备案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560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2003年第4号)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1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受理加入、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1980年第8号)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2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5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2.
    《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83〕公发(治)112号)四:凡需安装特种车辆报警器、标志灯具的,必须由本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方准安装、使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3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占破路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07年12月29日,2011年4月22日,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4 县公安局 行政确认 立户登记 家庭户立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二十条  〔家庭户立户〕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的,应当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证件、证明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第二十三条  〔集体户立户〕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集体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集体户立户
    565 县公安局 行政确认 分户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二十一条  〔家庭户分户〕家庭户户内成员因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变更、分割等需要分户,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分户登记。提交不动产权属变更、分割登记的合法证明材料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国有土地上的家庭户除二级以上成年重度残疾人外,一般不得办理分户。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凭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参照产权共有情形办理。
    家庭中的二级以上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残疾证,可以单独立户。
    集体土地上的家庭户分户以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分割为前提。
    家庭户分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6 县公安局 行政确认 出生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三十条  〔有《出生医学证明》一般情形〕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7 县公安局 行政确认 死亡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四十一条:〔死亡注销登记一般情形〕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或已执行死刑通知书;
    (五)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六)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8 县公安局 行政确认 恢复登记 1.刑满释放解除假释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五十四条  〔撤销死亡(失踪)判决恢复户口〕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或失踪后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第五十五条  〔因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恢复〕被判处徒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之前因判处徒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假释后,应当持服刑单位开具的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撤销死亡判决恢复户口
    569 县公安局 行政确认 户口内容变更登记 1.户主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九十条  〔户主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户主或新户主可以凭居民户口簿和本规范规定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户主:
    (一)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发生变更,现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申请变更的;
    (二)房屋权利人认为有必要更改,与户内其他成年人协商一致,并提交书面申请的;
    (三)原户主户口迁出或注销的,先确定新户主及户成员关系,再办理迁移或注销手续。
    变更户主时,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由共有人商定户主。
    第九十五条  〔其他户口项目变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等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的,凭本人的学历证书、婚姻登记证、服现役证明或退伍证、工作单位证明等有效证件或凭证材料,申报相应变更、更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户口非主项变更登记
    570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1 县民政局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39项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5号)附件1第4项取消“全省性、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社会团体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2 县民政局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3 县民政局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2.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条件、程序和要求,依法予以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4 县民政局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受理责任:受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承办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承办意见;
    3.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责任:法定履行告知义务并送达行政审批结果文件;
    6.信息公开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给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5 县民政局 行政许可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1.《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报材料,以及市级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同意筹建经营性公墓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生态公墓建设。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擅自增设、变更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对不符合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建设经营性公墓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对未经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7.在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576 县民政局 行政许可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居民点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二)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三)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地名提出命名、更名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对地名命名、更名进行调查和论证,征求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情况的审理等。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审核的,报介休市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查申报条件,违反规定的;
    3.在初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77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恶意损坏地名标志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履行,对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8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上级交办、群众举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二)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三)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四)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579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国务院令第271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立案责任:当发现或经举报存在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者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3.审查责任:审查确认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者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是否属实,证据是否充分。4.告知责任:当面告知责任单位或个人其违法行为及其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由民政局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责任人作出处罚决定。6.送达责任:由民政局派出工作人员将处罚决定送达责任人。7.执行责任: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8.监管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580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上级交办、群众举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81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殡葬管理所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部门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2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等二类情形的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上级交办、群众举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583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对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584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对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对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对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585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对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对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586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87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1.立案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588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1.立案责任:发现对擅自改变捐赠财产性质、用途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17 行政处罚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九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19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六)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1.立案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处罚
    对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处罚
    对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处罚
    对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处罚
    对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县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县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部门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对非法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予以取缔而没有取缔的。
    4、对应当没收非法财产而没有没收或者将没收的非法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22 行政处罚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上级交办、群众举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等二类情形的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上级交办、群众举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殡葬管理所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部门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国务院令第271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立案责任:发现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少活保障待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28 行政处罚 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1.立案责任: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等五类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彩票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彩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强制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厅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查封物品遗失或毁损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强制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厅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查封物品遗失或毁损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其他权力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使用的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权,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
    2.处置责任:作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决定;对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责令其限期更名;
    3.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纠正的;
    2.侵犯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的;
    3.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其他权力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十一条: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3.民政部办公厅于2017年下发了关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我省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备案、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和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均在该平台操作完成。平台网址为http://cishan.chinanpo.gov.cn/platform/login.html。该平台也可通过民政部门户网站或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的“慈善信息公开平台”进行链接登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材料。
    3、决定责任;即时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即时告知予以补正)。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向社会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材料进行备案的;
    2、对符合条件的材料未予备案的;
    3、未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办理流程、办理材料、办理时限、监督投诉渠道等材料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36 其他权力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十一条: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4.民政部办公厅于2017年下发了关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我省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备案、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和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均在该平台操作完成。平台网址为http://cishan.chinanpo.gov.cn/platform/login.html。该平台也可通过民政部门户网站或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的“慈善信息公开平台”进行链接登录。 1、受理责任:受理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承办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承办意见;
    3、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
    5、送达责任:法定履行告知义务并送达结果文件;
    6、信息公开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备案条件不予受理的、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备案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条件的给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备案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其他权力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2. 虐待、歧视未成年人;
    3. 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席令第65号,2012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8 其他权力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依法依规办理新建和扩建公益性公墓。
    2.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3.依法依规实施审核。 殡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589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九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0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责任:当发现或经举报存在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者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3.审查责任:审查确认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者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是否属实,证据是否充分。4.告知责任:当面告知责任单位或个人其违法行为及其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由民政局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责任人作出处罚决定。6.送达责任:由民政局派出工作人员将处罚决定送达责任人。7.执行责任: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8.监管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1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六)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处罚
    对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处罚
    对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处罚
    对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处罚
    对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592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等九类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养老机构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93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94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从轻情形: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销售金额在不足5000元的。一般情形: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销售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但不足10000元的。从重情形: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销售金额在10000元及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95 县民政局 行政强制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厅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查封物品遗失或毁损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6 县民政局 行政强制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厅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查封物品遗失或毁损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7 县民政局 行政确认 慈善组织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2.《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和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按法定程序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批准程序或条件的;
    4、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未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办理流程、办理材料、办理时限、监督投诉渠道等材料的;未向社会公告核准结果的;
    6、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598 县民政局 行政确认 婚姻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99 县民政局 行政确认 收养登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 《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 号)第二条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但是,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4.《安徽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皖民务字〔2021〕68号)第四条 中国内地公民在安徽省收养子女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收养关系当事人填写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提供收养人收养子女通知书、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送养人提供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及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等材料;
    3.决定环节责任:审查应自次日起30日内为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4.事后监管环节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收养关系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
    2.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失的;
    3.办理收养登记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4.违反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0 县民政局 其他权力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1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2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3 县民政局 其他权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4 县民政局 其他权力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不予核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准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5 县司法局 行政处罚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受理阶段:发现或接到违法事实举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调查并听取当事人称述。 3.决定阶段: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4.送达处理意见。 5.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送达并告知申诉途径及期限。 6.执行,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06 县司法局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二十类行为的处罚 对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受理阶段:发现或接到违法事实举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调查并听取当事人称述。 3.决定阶段: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4.送达处理意见。 5.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送达并告知申诉途径及期限。 6.执行,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监督。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对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对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处罚
    对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对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对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
    对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对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对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对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
    对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
    对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对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
    对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对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607 县司法局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对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受理阶段:发现或接到违法事实举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调查并听取当事人称述。 3.决定阶段: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4.送达处理意见。 5.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送达并告知申诉途径及期限。 6.执行,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监督。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对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处罚
    对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处罚
    对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
    对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
    对放纵、包庇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对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
    608 县司法局 行政给付 法律援助审核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司法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一)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人民法院撤销司法救助的。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3.指派阶段责任:根据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及时制发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案件办理情况,评定案件办理质量,调查处理受援人的投诉。5.事后责任:结案归档、发放办案补贴。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三)收取受援人财物;(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六)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09 县司法局 其他权力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八条: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批准设立或者变更公证机构时予以核定。
    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发现或接到违法事实举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调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3.决定阶段: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4.送达处理意见。 5.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送达并告知申诉途径及期限。 6.执行,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监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审核或不按时行政许可初审;
    2.在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0 县司法局 其他权力 公证员免职报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部应当自收到提请免职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免职决定。” 
    1.受理阶段:发现或接到违法事实举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调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3.决定阶段: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4.送达处理意见。 5.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送达并告知申诉途径及期限。 6.执行,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监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接受初审;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履行职责过程中贪污腐败的;
    4.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审核过程中发现公证机构负责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不予以处罚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11 县司法局 其他权力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1.《律师法》(主席令76号 2017年颁布)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第十七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1.受理阶段:发现或接到违法事实举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调查并听取当事人称述。 3.决定阶段: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4.送达处理意见。 5.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送达并告知申诉途径及期限。 6.执行,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监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人员: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2 县司法局 其他权力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 .研究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4.审批阶段责任:按程序提出审查意见书,报局领导审批。5.事后监管责任:对法援中心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报审决定的;3.擅自增设、变更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监管不力、玩忽职守或怠于履行职责的;5.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3 县财政局 行政许可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6号)附件2第3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市县财政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并附送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阶段责任: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表(附表4)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5.监管阶段责任: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理由的。
    7.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机关实施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擅自收费的。
    9.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14 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并附送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阶段责任: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表(附表4)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5.监管阶段责任: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理由的。
    7.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机关实施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擅自收费的。
    9.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15 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并附送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阶段责任: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表(附表4)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5.监管阶段责任: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理由的。
    7.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机关实施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擅自收费的。
    9.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对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处罚
    616 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并附送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阶段责任: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表(附表4)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5.监管阶段责任: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理由的。
    7.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机关实施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擅自收费的。
    9.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17 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并附送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阶段责任: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表(附表4)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5.监管阶段责任: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理由的。
    7.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机关实施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擅自收费的。
    9.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18 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并附送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阶段责任: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表(附表4)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5.监管阶段责任: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理由的。
    7.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机关实施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擅自收费的。
    9.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19 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并附送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阶段责任: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表(附表4)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5.监管阶段责任: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理由的。
    7.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机关实施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擅自收费的。
    9.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处罚
    对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处罚
    对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处罚
    对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620 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并附送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阶段责任: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表(附表4)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5.监管阶段责任: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理由的。
    7.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机关实施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擅自收费的。
    9.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私设会计帐簿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处罚
    对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处罚
    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处罚
    621 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并附送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阶段责任: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表(附表4)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5.监管阶段责任: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理由的。
    7.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机关实施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擅自收费的。
    9.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22 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并附送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阶段责任: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表(附表4)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5.监管阶段责任: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理由的。
    7.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机关实施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擅自收费的。
    9.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23 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并附送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阶段责任: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表(附表4)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5.监管阶段责任: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理由的。
    7.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机关实施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擅自收费的。
    9.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24 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行为处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并附送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阶段责任: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表(附表4)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5.监管阶段责任: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理由的。
    7.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机关实施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擅自收费的。
    9.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25 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并附送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阶段责任: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表(附表4)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5.监管阶段责任: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理由的。
    7.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机关实施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擅自收费的。
    9.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26 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并附送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阶段责任: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表(附表4)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5.监管阶段责任: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理由的。
    7.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机关实施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擅自收费的。
    9.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27 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并附送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阶段责任: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表(附表4)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5.监管阶段责任: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理由的。
    7.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机关实施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擅自收费的。
    9.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处罚
    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处罚
    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
    对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处罚
    对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628 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并附送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阶段责任: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表(附表4)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5.监管阶段责任: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理由的。
    7.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机关实施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擅自收费的。
    9.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对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对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629 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并附送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阶段责任: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表(附表4)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5.监管阶段责任: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理由的。
    7.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机关实施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擅自收费的。
    9.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30 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并附送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阶段责任: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表(附表4)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5.监管阶段责任: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理由的。
    7.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机关实施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擅自收费的。
    9.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处罚
    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罚
    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
    对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631 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并附送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阶段责任: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表(附表4)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5.监管阶段责任: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理由的。
    7.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机关实施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擅自收费的。
    9.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设定最低限价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处罚
    对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处罚
    对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处罚
    对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处罚
    632 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并附送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阶段责任: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表(附表4)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5.监管阶段责任: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理由的。
    7.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机关实施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擅自收费的。
    9.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照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处罚
    对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
    对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处罚
    对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633 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并附送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阶段责任: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表(附表4)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5.监管阶段责任: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理由的。
    7.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机关实施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擅自收费的。
    9.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处罚
    对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634 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并附送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阶段责任: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表(附表4)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5.监管阶段责任: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理由的。
    7.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机关实施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擅自收费的。
    9.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对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对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处罚
    对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处罚
    对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处罚
    635 县财政局 行政裁决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1.《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说明解释的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书面审查、必要时调查取证或组织当事人当面质证,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终止投诉处理、驳回投诉或按有关规定处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投诉处理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
    2.对符合规定的投诉申请不受理、不处理的;
    3.因处理不力使供应商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
    4.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6 县人社局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第十五条:拟在设区的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拟在县(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申请筹备设立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决定。同意筹备设立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同意筹备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之维权途径。
    1.受理责任:公示相关提交材料;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依照规定审查提交的材料,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4.依照法律法规办理;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准予以审批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监督核准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637 县人社局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2.《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5〕29号) 第二十一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不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之维权途径。
    1.受理责任:公示相关提交材料;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依照规定审查提交的材料,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4.依照法律法规办理;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准予以审批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监督核准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638 县人社局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3.《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注册地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相关提交材料;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依照规定审查提交的材料,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4.依照法律法规办理;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准予以审批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监督核准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639 县人社局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4.《关于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集体合同审查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54号)一(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权限,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相关提交材料;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依照规定审查提交的材料,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4.依照法律法规办理;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准予以审批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监督核准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640 县人社局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4.《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第九条: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必须填报《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表》,并按下列要求审批: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二)省直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企业所在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三)地、市直属企业,经地、市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四)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五)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报核发其营业执照部门的同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相关提交材料;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依照规定审查提交的材料,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4.依照法律法规办理;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准予以审批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监督核准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641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2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3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4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5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6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7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8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9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取缔。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0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1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652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300元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故意使劳动者不知情或者强迫劳动者订立对其不利的劳动合同,或者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3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收取财物作为担保,扣押劳动者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对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的处罚
    654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的处罚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的;(二)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三)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四)没有工资支付书面记录或者书面记录保存期少于2年的;(五)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六)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未一次付清工资的;(七)被列入重点监察单位未定期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处罚
    对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处罚
    对没有工资支付书面记录或者书面记录保存期少于2年的处罚
    对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对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未一次付清工资的处罚
    对被列入重点监察单位未定期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的处罚
    655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
    对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656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7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8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9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0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1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2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3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4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5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6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7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
    668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9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2018年10月1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0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2.《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明示有关事项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的,未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1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672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3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4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5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6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7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8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9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对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处罚
    对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对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
    680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1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继续教育机构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2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处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3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4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5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6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7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诊断证明或病历,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确认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8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9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690 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1 县人社局 行政强制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2 县人社局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3 县人社局 行政确认 社会保险登记 1.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3.参保单位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4.《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相关提交材料;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依照规定审查提交的材料,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4.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参保登记;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依照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2.没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未按照相应规定审查提交的材料;4.未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办理参保登记;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94 县人社局 行政确认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核定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2.《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十一条: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和每年年初,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应缴费人员名单和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并依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时间,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满15年以上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全文。
    6.《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234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相关提交材料;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依照规定审查提交的材料,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4.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参保登记;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依照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2.没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未按照相应规定审查提交的材料;4.未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办理参保登记;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95 县人社局 行政确认 工伤认定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工伤认定由参加工伤保险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1.受理责任:公示相关提交材料;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依照规定审查提交的材料,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4.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参保登记;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依照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2.没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未按照相应规定审查提交的材料;4.未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办理参保登记;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96 县人社局 其他权力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1.《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第十条: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设在被授权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第十九条: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经审定的评定结果通知申请人。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评定结果通知书,到资格评定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第五条:职称评审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是:(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二)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三)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第十三条: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提交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并由提交单位出具申请委托评审函。(一)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市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二)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市直单位的,由市直主管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三)申报评审初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提交;市属及其以上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提交;(四)无主管部门的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新兴业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人事档案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代理机构提交。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对符合职称条件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相应的决定,授予相应的职称称号。部分职称评审需要递交到市一级人事部门的进行转交。 4.送达阶段责任:对已被评定为相应职称的人员及时通知和公布。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5.在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在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97 县人社局 其他权力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研班审核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皖政〔2000〕24号)。
    2.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 )。
    3.《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73号)三、重点项目:(一)高级研修项目。每年举办300期左右国家级高级研修班,培养培训2万名左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培养造就一批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专业技术人才。
    4.《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236号)三、重点项目:(一)高级研修项目。每年举办80期左右国家级和省级高级研修班,培养培训5000名左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对符合职称条件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相应的决定,授予相应的职称称号。部分职称评审需要递交到市一级人事部门的进行转交。 4.送达阶段责任:对已被评定为相应职称的人员及时通知和公布。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5.在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在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98 县人社局 其他权力 社会保险稽核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社会保险数据稽核规程》(人社厅发〔2019〕119号)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社会保险数据稽核,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通过数据核查比对等方式发现的涉及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问题线索开展核查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数据稽核工作,会同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共同实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对符合职称条件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相应的决定,授予相应的职称称号。部分职称评审需要递交到市一级人事部门的进行转交。 4.送达阶段责任:对已被评定为相应职称的人员及时通知和公布。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5.在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在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99 县人社局 其他权力 集体合同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3.《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4.《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第二十八条:集体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对符合职称条件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相应的决定,授予相应的职称称号。部分职称评审需要递交到市一级人事部门的进行转交。 4.送达阶段责任:对已被评定为相应职称的人员及时通知和公布。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5.在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在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00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1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2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3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4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1.《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5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   1.《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6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的处罚   1.《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7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许可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第九条: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勘查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4.《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四、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并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措施。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余矿种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5.《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第一条: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一)矿业权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规定的矿产种类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和油页岩、银、铂、锰、铅、锌、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等12种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和县(市、区,含省直管市、县,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产以外其他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多个矿种的,按主矿种确定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登记权限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办理程序,对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能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3、未严格审核导致重大错误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708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许可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4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修正)第十九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前款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行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和只能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产储量规模的小型、小矿和零星资源的划分标准,由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4.《自然资源部4.《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四、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并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措施。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余矿种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5.《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第一条: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一)矿业权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规定的矿产种类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和油页岩、银、铂、锰、铅、锌、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等12种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和县(市、区,含省直管市、县,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产以外其他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多个矿种的,按主矿种确定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登记权限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办理程序,对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能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3、未严格审核导致重大错误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709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许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三、自然资源部负责中央财政投资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以下简称国家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申请人可按照便利原则选择向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国家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同时向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地方财政投资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权限。
    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5号):十四、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成果:1、全国统一的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空间定位网建立、复测及维护的成果;2、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3、建立和更新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成果;4、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其他基础测绘成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违反规定开发未利用土地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0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原国土资源部2016年68号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三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向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审查权限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6.《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需要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7.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规定: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办理程序,对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能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3、未严格审核导致重大错误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711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违反规定开发未利用土地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2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许可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四条: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的,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核发规划用地批准证书:
    (一)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批宅基地申请时一并核发。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责任: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违反规定开发未利用土地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3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许可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五号公告)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合理选址,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且破坏耕作层的,应当先行实施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申请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临时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复垦的土地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责任: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违反规定开发未利用土地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4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3.《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4.《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皖自然资规〔2022〕1号)第十一条: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使用人应通过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向临时用地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用地申请书;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的,需提供生产建设项目单位(业主)出具的书面委托书;(二)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勘查许可证;(三)临时用地合同及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相关图件:包括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勘测定界材料,以及土地利用现状照片;(五)土地复垦方案(使用农用地的):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含专家评审意见);(六)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使用林地、河道、滩涂等,需提交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七)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人、银行签订的土地复垦费用使用三方监管协议;(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受理责任: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违反规定开发未利用土地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5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三十三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的,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核发规划用地批准证书:(一)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4.《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办理程序,对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能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3、未严格审核导致重大错误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716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许可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五号公告)第二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土地,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积极进行土壤改良,防止砂化、盐渍化、潜育化和水土流失。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不超过20公顷的,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二)超过20公顷不超过50公顷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超过50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违反规定开发未利用土地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7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三十三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办理程序,对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能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3、未严格审核导致重大错误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718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三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持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门。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批宅基地申请时一并核发。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办理程序,对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能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3、未严格审核导致重大错误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719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0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1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2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3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4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5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制》(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6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7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8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9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0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一)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1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二)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2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三)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3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4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5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6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7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8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9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四条: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0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1.《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1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处罚   1.《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2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处罚   1.《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3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1.《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4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处罚   1.《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十七条: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第二十九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进行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5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6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九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第二十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7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8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9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0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1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2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3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4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5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6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7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 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8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三款: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 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9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 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0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1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2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八: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3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4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5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6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7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8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9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0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1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2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处罚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3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4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5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6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7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8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釆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9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0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1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2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3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2.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十条: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罚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4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2.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十条: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罚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5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七条: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十二条: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涉及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6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八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十三条:收藏单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自然资源部指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7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九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8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9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0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1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十一条: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十五条: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2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3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査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处罚   1.《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4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用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处罚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5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

    1.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其中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
    (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6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2.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三条: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应当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防止资源丢失。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7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8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冋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2.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七条: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9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4月29口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一条:地下开采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矿场内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矿产储量,未经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验收和报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不准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0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处罚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1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处罚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2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1.《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08月10日省政府令第175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拒绝、阻碍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破坏、侵占或者拆除地质灾害防治的各种设施、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3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不如实提供年度报告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4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不得虚报、拒绝、隐瞒。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要求保密的材料,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地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其中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4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安徽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2004年08月10日公布实施)第九条:开采矿泉水资源,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申请采矿登记,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予以处罚:
    ……
    (二)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泉水资源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5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不具有评审资格的人员评审、要求评审专家出具虚假评审意见的、评审专家违反国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处罚   1.《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2004年7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意见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审专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颁发评审资格的部门吊销其评审资格: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不具有评审资格的人员评审的;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要求评审专家出具虚假评审意见的;
    (三)评审专家违反国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6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处罚   1.《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2004年7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7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处罚   1.《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2004年7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8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及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处罚   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9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处罚   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0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处罚   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1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2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采矿权人未定期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处罚   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采矿权人未定期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3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2.《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4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5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
    2.《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6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7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8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9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0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1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笫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2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3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4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5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6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7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8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9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 、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0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1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1.《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2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3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4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5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6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7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8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9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0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1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2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3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4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5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处罚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十二条: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6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7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四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8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1.《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9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行为的处罚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50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51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处罚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52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53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54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55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裁决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52号)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
    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0号)第九条: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阶段责任:矿区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6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1.受理阶段责任: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及时转交审核部门。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工作人员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予以登记的意见。 登簿:对审核意见进行核定,符合核定依据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3.缮证并送达:根据登记簿内容制作证书,转送发证窗口向申请人发放证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开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地役权登记
    抵押权登记
    857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确认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认定的条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申请人的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解释说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3.认定责任;根据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内容,组织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后认定。
     4.告知责任:下达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认定书。
    5.监管责任: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58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征收 土地复垦费征收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土地复垦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标准、征收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填写土地复垦费费申报表,提交土地复垦方案等)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土地复垦费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组织人员对土地开垦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出具审查意见书。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与复垦义务人按照复垦方案确定的数额设立专用账户,复垦义务人依法存入复垦费用;确定复垦实施主体。
    4.事后监督责任: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经费以及土地复垦进度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之一,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1.无合法依据征收土地复垦费的;
    2.擅自设立或者增加征收土地复垦费范围和标准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4.在土地复垦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行征收的;
    6.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土地复垦费的;
    7.在征收土地复垦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859 县自然资源局 其他权力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2. 《安徽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八条:修复工程竣工20个工作日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项目工程设计组织初步验收,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决算审计。 完成县级验收20个工作日内,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竣工验收;市级财政补助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市场化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后(含资源利用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要求提交验收资料。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验收资料归档工作。
    3.《安徽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矿山企业保护与修复任务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标准(试行)和《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等,组织专家对治理修复工程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矿山闭坑时的生态保护与修复验收,由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全面验收。
    1.受理责任:公示项目竣工应当提交的材料,对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保证竣工验收资料完整规范、办理意见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对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实地工程复核,并形成工程复核报告。经工程复核合格的项目,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组织验收。工程复核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
    4.送达责任:经组织验收合格的项目,下达验收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移交指定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60 县自然资源局 其他权力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2.《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十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应当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束后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一)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资源储量为中型及以上规模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资源储量为小型及以下规模的,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二)前项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为小矿及以下规模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三)国家及省财政投资勘查的和国家规定的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3.《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九、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依申请对矿业权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备案,出具评审备案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事由进行评审备案。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持续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矿业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                                                                                                                                                                                          
     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实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分级管理:(二)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地热、矿泉水除外)的,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压覆非重要矿产的由项目所在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备案;省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备案。
    1.受理责任:对于符合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内完成评审备案。
    4.送达责任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备案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61 县自然资源局 其他权力 矿产资源统计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统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第九条: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和采矿权人直接报送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进行审查、现场抽查和汇总分析。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查确定的统计资料上报自然资源部。
    第十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统计职责:(一)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组织填报、数据审查、录入、现场抽查;(二)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的统计;(三)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开发利用情况的统计;(四)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统计资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采矿权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2 县自然资源局 其他权力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63 县自然资源局 其他权力 对个人或社会投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的审查   1.《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明确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并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下放至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64 县自然资源局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65 县自然资源局 其他权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的,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核发规划用地批准证书:
    ……
    (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5.《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66 县自然资源局 其他权力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乡镇设立自然资源管理机构,承担相应区域土地的管理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67 县自然资源局  其他权力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68 县自然资源局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验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建设工程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经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组织验线。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69 县自然资源局  其他权力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2021修正)》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70 县自然资源局 其他权力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1.《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十条: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
    第十二条: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71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872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处罚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对未经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
    对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处罚
    873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74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75 县住建局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4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依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四号)修订】第九条第二款: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由招标人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盖章的申请表、研究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发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论证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6 县住建局 行政规划 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347号第4项第1条;
    2.《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1.编制阶段责任: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行业人员和专家进行调研,按时完成编制任务。
    2.审查阶段责任: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送审阶段责任:制发报送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批准实施。
    4.公示阶段责任:依法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
    5.事后评估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便公布和实施的;
    2.编制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没有尊重基本事实、弄虚作假、欺骗社会公众的;
    3.因需要对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而没有进行相应调整和修订的;
    4.在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在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中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877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不具备资质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任务的处罚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承担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任务。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8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9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0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对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不得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不得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881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2 县住建局 行政确认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三、制定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六)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与监管。……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2.《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产品确认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确认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公示阶段责任:信息公开,保障公众查阅权。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论证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3 县住建局 行政许可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6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3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根据申请人要求对公示的内容和提交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勘察;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辨的权利,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或其他符合听证条件的予以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经批准同意实施的,颁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批准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申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破坏市容环境,妨碍交通,影响安全,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4 县住建局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4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年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受理15日之内,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发送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受理15日之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7.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5 县住建局 其他权力 市政设施工程验收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十六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期满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经返修合格后方可验收,返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在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工程决算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
    3.《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四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 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2、审查阶段责任:对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验收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验收合格决定,制作验收合格证或证明材料。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合格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验收合格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验收合格证后,应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合格证》,证书应当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同意验收的事项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现在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验收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履行审查义务的,对符合验收条件的不予验收,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验收合格;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质量评定的;    
    4、建设现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建设现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6 县住建局 行政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4年第40号,2004720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20项:“商品房预售许可”,下放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受理15日之内,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发送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受理15日之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7.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7 县住建局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受理15日之内,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发送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受理15日之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7.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8 县住建局 行政许可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1.《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2.《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受理15日之内,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发送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受理15日之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7.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9 县住建局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受理15日之内,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发送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受理15日之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7.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0 县住建局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二十七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受理15日之内,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发送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受理15日之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7.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1 县住建局 行政许可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受理15日之内,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发送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受理15日之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7.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2 县住建局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三十四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确认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公示阶段责任:信息公开,保障公众查阅权。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论证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3 县住建局 行政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80号,2002年12月9日发布)第11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盖章的申请表、研究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发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论证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4 县住建局 其他权力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审核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省政府令第24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租金补助档次,提交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收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民政部门。(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不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公示阶段责任:信息公开,保障公众查阅权。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论证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5 县住建局 其他权力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3.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和三方监管协议文本,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情况。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盖章的申请表、研究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发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论证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6 县住建局 其他权力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盖章的申请表、研究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发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论证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7 县住建局 其他权力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备案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调试,试运行调试三个月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各验收阶段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出具验收监督意见;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四)已通过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和全部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或认可文件;暂时甩项的,应经相关部门同意;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盖章的申请表、研究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发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论证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8 县住建局 其他权力 公租房租金收缴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租赁期限、租金金额和支付方式……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盖章的申请表、研究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发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论证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9 县住建局 其他权力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3.《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第十七条:经批准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和承购人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自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盖章的申请表、研究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发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论证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商品房租赁合同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第三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应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权证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文件到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缴纳有关税金,领取《房屋租赁证》。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租租用的房屋。房屋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剩余的期限。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住建部令第6号发布)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900 县住建局 其他权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盖章的申请表、研究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发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论证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1 县住建局 其他权力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发布)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盖章的申请表、研究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发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论证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2 县住建局 其他权力 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盖章的申请表、研究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发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论证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3 县住建局 其他权力 城市危险房屋鉴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盖章的申请表、研究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发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论证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4 县住建局 其他权力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盖章的申请表、研究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发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论证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5 县住建局 其他权力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保障性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核准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2.《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安徽省政府令248号)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稳定就业的年限、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或者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分配顺序。分配结果在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第二十九条: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第三十三条: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盖章的申请表、研究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发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论证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6 县住建局 其他权力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盖章的申请表、研究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发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论证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7 县住建局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三次修订)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及第47号修改)第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盖章的申请表、研究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发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论证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8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909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0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911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城镇供水工程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供水工程建设违反规定的处罚 1.《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镇供水工程,无证、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处罚
    912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处罚   1.《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3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4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5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二)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五)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的处罚
    对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处罚
    对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的处罚
    对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916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的处罚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917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产生或者使用与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8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1.《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9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0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1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2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办法》规定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3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4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5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对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对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926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7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8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9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资质等级规定承揽工程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930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1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2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33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934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5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6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被罚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7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8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9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对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对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940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1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942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3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逾期未改正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944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对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945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946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7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8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对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对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949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950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未利用不少于1种可再生能源的;(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未利用不少于1种可再生能源的处罚
    对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处罚
    951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2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对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对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953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对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954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5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为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6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能效测评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能效测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7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期限内现场搅拌砂浆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8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9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0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1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2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963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对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964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监理、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规定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5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6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不符合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情形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7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8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9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0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1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2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3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对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对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处罚
    对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对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对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974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5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6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处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7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8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9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0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1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2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二)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
    983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
      (四)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五)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的处罚
    对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的处罚
    对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的处罚
    984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5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对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对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对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986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7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8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对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989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0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1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设计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处罚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三十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对设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2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二)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以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四)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五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3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出借、转让注册证书;(二)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五)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注册证书的单位注销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4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估价师材料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5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6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7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8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9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0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1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2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3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4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对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对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对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对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1005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6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
    对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对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1007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8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9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0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1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2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3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4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建筑师材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5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处罚
    对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1016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7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8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9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0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1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对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对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行为的处罚
    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对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1022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3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筑工程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筑工程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的处罚 《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筑工程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验收,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相关要求的建筑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内容的处罚
    1024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内容的处罚   《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5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行为的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追回住房租赁补贴,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自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退回住房租赁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
    1026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处罚
    对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1027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处罚
    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1028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经纪业务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9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设立白蚁防治机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0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白蚁防治单位不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1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物进行防治的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2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预)售时,不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无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处罚
    1033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房屋管理单位不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或者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的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4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处罚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二)产权有争议或者受到限制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出租,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罚款不超过3万元。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5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出租住房的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出租住房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或者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6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规定的处罚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7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8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9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0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行为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对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行为的处罚
    对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对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行为的处罚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行为的处罚
    对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对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的处罚
    1041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2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取得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3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分支机构不依法备案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第二十条: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第二十二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4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条: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不以总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或出具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对估价报告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行为的处罚
    对估价报告无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行为的处罚
    1045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6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对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行为的处罚
    对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1047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行为的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行为的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行为的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行为的处罚
    1048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达到或未完成合同约定标准或事项收取佣金行为的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行为的处罚
    1049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1050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行为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3.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4.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5.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6.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7.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8.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9.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对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行为的处罚
    对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行为的处罚
    对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行为的处罚
    对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行为的处罚
    对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行为的处罚
    1051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04月23日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对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1052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行为的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1053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的处罚
    1054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二)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三)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的处罚
    对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1055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6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2.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2022〕230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1057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2.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2022〕230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1058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处罚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2022〕230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1059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0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1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处罚
    1062 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3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许可相关条件行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许可的;                                                                                                3.对许可相关事项应该公开或告知而不予告知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行政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的;
    6.在行政许可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在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4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14号,2015年修改)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65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涉路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66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9项:“运载超限物体航行线路和时间(含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核定”,下放设区的市地方海事局、合肥市巢湖海事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船舶是否按照许可相关条件进入或穿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67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许可相关条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68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属于企业投资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4.《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6.《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11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许可相关条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69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70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 
        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原省级“跨省、跨省内设区的市客运班线许可”和“跨省、跨省内设区的市客运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原市级 “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71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修正)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72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73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2022年第42号修正)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4.《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号)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74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2022年第42号修正)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4.《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号)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75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船舶、海上设施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装卸、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安全作业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5.《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
    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船舶是否按照许可相关条件进行作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76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和停留的时间等事项:(一)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符合海上安全运输要求;(二)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三)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过境停留。
    5.《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船舶是否按照许可相关条件进出港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77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船舶是否按照许可相关条件进行作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78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
    行政管理职责。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79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 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5.《安徽省港口条例》(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  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实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80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1995年第187号令,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第六条第二款: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第十二条: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的,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搬迁、拆除航标所需的费用,由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船舶是否按照许可相关条件进行设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81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船舶是否按照许可相关条件进行设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82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确定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的土地。
    2.《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83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6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运营安全情况等,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8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货运和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客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客运站经营者受理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业务的,应当对托运人有效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对托运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不得受理有关法律法规禁止运送、可能危及运输安全和托运人拒绝安全检查的托运物品。
    第九十八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2.《安徽省港口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设施,或者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七条: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等项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八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项目单位有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港口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治理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修订相关预案等组织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四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 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港口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功能或未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变更手续的处罚   《安徽省港口条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功能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变更手续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的处罚   《安徽省港口条例》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的处罚   《安徽省港口条例》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的处罚 对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处罚
    109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或未通过审核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处罚 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对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处罚
    110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三条: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四十九条: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条: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行为的处罚 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110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的处罚 对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第八十九条: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持正规了望;(二)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三)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四)不采用安全航速;(五)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六)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七)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八)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处罚
    对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对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处罚
    对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处罚
    对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处罚
    对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处罚
    111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第九十条: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航;(二)未根据航次任务落实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未按规定保障船员充分休息;(四)安排船员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处罚
    对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处罚
    对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处罚
    对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处罚
    111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对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
      (二)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三)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四)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处罚
    对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处罚
    对不履行遣返义务的处罚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处罚
    111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一)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二)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三)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要求进行培训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则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处罚
    112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或者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第五条: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
    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
    第六条: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
    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第十三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第八十五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十二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第五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7.《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等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113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五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第六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一)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对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113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船舶、排筏碰撞航标后,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立即报告就近航标管理机构和港航监督机构。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实施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航标附近设置可能被误认为航标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或者音响装置。
    第十三条:在视觉航标的通视方向或者无线电导航设施的发射方向,不得构筑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植物。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专用道路、仓库等。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者音响装置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经责令拒不停止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2.《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八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失效的检验证书;(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检验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者操作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四)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五)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六)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七)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
    (八)未按照规定持有服务簿(删除)。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二)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三)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五)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六)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七)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核定航路、航行时间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处罚
    对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处罚
    对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
    114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迅速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二)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报告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三)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积极施救,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二)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积极救助遇险他方;(三)附近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内河交通事故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船员给予下列处罚:(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二)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四)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2个月,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9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一)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二)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三)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四)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五)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六)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七)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八)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九)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规定;(十一)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十二)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十三)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十五)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十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十七)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十八)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十九)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其他情形。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二)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三)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四)超过核定航区航行;(五)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六)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七)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八)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九)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十)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三)集装箱载运货物超过集装箱装载限额;(四)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五)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六)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二)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三)事故发生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四)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五)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六)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七)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八)其他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谎报、匿报、毁灭证据,包括下列情形:(一)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二)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三)其他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情形。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处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
    第四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处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第三十一条: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载运装载有危险货物而未持有相应《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处罚
    对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对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处罚
    115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的处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第四十四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处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行:(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行为的处罚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二)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三)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四)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五)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的处罚
    对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的处罚
    对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的处罚
    115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
    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第十五条: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第二十一条: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二)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处罚
    对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
    115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处罚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一港口、港区、作业区或者相邻港口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机制,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接收靠泊船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染物。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理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从事前款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第二十七条: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超过300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吨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拦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第三十一条: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按规定落实防污染措施,彻底清除船上留有的污染物,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拆解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处罚
    对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处罚
    对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处罚
    115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可能造成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对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岸上相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由船方签字确认。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六条: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会同作业单位确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三)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处罚
    对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处罚
    116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条: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涉及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设立特殊保护水域的,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及处理设施。
    在特殊保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具备与所载货物危害性质相适应的防污染条件。
    船舶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以及超过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单船限制性数量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十条 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二十七条: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船舶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警示教育;(二)开航前纠正缺陷;(三)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四)滞留;(五)禁止船舶进港;(六)限制船舶操作;(七)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八)责令船舶离港。
    第三十条:由于存在缺陷,被采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六)(八)项措施的船舶,应当在相应的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被采取其他措施的船舶,可以在相应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不申请复查的,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决定不予本港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接受复查。
    复查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处罚
    对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处罚
    116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三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四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等行为的处罚 对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在船舶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的;
    (二)承运人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承运人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的处罚
    116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行为的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对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处罚
    116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处罚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117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五)进行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新增)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对进行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新增)
    117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对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117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对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对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对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对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处罚
    对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117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对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对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117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对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117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一条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 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处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处罚
    对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处罚
    对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对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的处罚(新增)
    117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对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五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118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航运公司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航运公司未配备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七条: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第九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五条: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的范围,由交通部公布。
    第十七条: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航运公司未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的处罚
    对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没有保持体系的有效性的处罚
    对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的处罚
    118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
    航运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一)当安全与防污染同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二)本规定所有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由受托方独立承担;(三)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受托方对处理涉及安全与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四)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受托方有效开展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工作;(五)委托方船舶的船员配备和调动、船舶及设备维护、应急反应等方面应当服从受托方的指令。
    委托方、受托方应当将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报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受托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海事局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行为的处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行为的处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行为的处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等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2.《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二)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三)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四)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五)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六)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处罚
    对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处罚
    对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处罚
    对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处罚
    对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118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第(三)(四)(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2.《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行单位应当禁止船舶过闸:(一)船体受损、设备故障等影响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二)最大平面尺度、吃水、水面以上高度等不符合通航建筑物运行限定标准的;(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禁止船舶过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二)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三)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四)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五)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处罚
    对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处罚
    对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处罚
    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处罚
    119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2.《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行为的处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擅自降低培训标准或培训质量低下,或达不到规定要求行为的处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行为的处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规定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对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处罚
    119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处罚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2.《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无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及其船舶提供服务,不得未接受委托强行代办业务,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无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及其船舶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行为的处罚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行为的处罚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行为的处罚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行为的处罚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行为的处罚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的处罚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行为的处罚
    119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等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行为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处罚
    对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
    对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未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
    对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未采取防污染措施的处罚
    120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包括《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三)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的;(四)擅自扩大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范围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
    对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
    对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的处罚
    120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一)改变航道、航槽;(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后,申请人必须在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核准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活动;需要变更活动时间或者改换活动区域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在航道内流动加油(气)的处罚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航道内流动加油(气)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擅自改装船舶、浮动设施的处罚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擅自改装船舶、浮动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船舶检验、登记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员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等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的船员的处罚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船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
    (二)超限、超载、超速、超越航线或者航区驾驶船舶;
    (三)在浓雾、暴雨、大风和其他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作业;
    (四)在不具备夜航的条件下夜间航行;
    (五)在船在岗工作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船员超限、超载、超速、超越航线或者航区驾驶船舶的处罚
    对船员在浓雾、暴雨、大风和其他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作业的处罚
    对船员在不具备夜航的条件下夜间航行的处罚
    对船员在船在岗工作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处罚
    120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非汽车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等行为的处罚 对非汽车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的处罚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渡运:(一)非汽车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的;(二)机动渡船未配备人力助航工具的;(三)未按照规定配备适任船员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五)旅客与危险物品混载的;(六)载运超限、超载车辆的;(七)达不到适航要求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渡口经营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机动渡船未配备人力助航工具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适任船员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对旅客与危险物品混载的处罚
    对载运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
    对达不到适航要求条件的处罚
    120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的处罚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小型客船运输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业务;(二)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和航线从事客运业务;(三)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客运业务。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的;(二)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和航线从事客运业务的;(三)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客运业务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和航线从事客运业务的处罚
    对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客运业务的处罚
    120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小型快速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强迫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小型快速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强迫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港航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小型快速客船未依法办理有关船舶检查、登记手续,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驾驶员和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按照船舶乘员实际定额配备救生衣的处罚   《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小型快速客船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船舶检查、登记手续,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驾驶员和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按照船舶乘员实际定额配备救生衣。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港航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小型快速客船未遵守限制航行或者禁止航行等规定的处罚   《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在恶劣天气或者能见度不良时,小型快速客船应当遵守港航监督机构发布的限制航行或者禁止航行的规定。
    第十四条:小型快速客船在航行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超额载客或者客货混装;(二)超安全航速航行或者逾越核定的航线航行;(三)相互追逐或者强行横越他船船首;(四)拖带航行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夜航;(五)驾驶员酒后值班驾驶;(六)在小型快速客船上吸烟或者明火作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港航监督机构给予责任人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导航、助航等标志的处罚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理:(四)擅自设置导航、助航等标志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对擅自在公路周围特定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行为的处罚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对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超限使用汽车渡船行为的处罚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等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121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六十二条: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2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122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
    第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2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
    第六条第一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122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2.《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活动。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处罚
    122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122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拒不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行为的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的处罚
    122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对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的处罚
    122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装危险品、放射性物品车辆行为的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改装危险品、放射性物品车辆行为的处罚
    122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规定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货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122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123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
    第七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道路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情形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违反规定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违反规定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123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托运人的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等情形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123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等情形的处罚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规定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处罚 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处罚
    123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处罚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处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违反规定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处罚
    123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处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违反规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124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等行为的处罚 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对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对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124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边沟,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或重建排水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处罚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边沟,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或者重建排水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3次,或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货运车辆超过总数10%的处罚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124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5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的处罚
    125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5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租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125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行为的处罚
    125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或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5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5项,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对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125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5项,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25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因配载造成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行为的处罚   1.《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因配载造成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5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对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125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或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为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1.《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二)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四)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出租汽车上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七)未建立出租汽车车辆及驾驶员档案,或者未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八)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或者拒不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乘客对其投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三)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二)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处罚
    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对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的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出租汽车上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的处罚
    对未建立出租汽车车辆及驾驶员档案,或者未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的处罚
    对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或者拒不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乘客对其投诉的处罚
    126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或者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等行为的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或者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的行为的处罚 1.《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或者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二)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三)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四)无故拒载乘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五)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场外揽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上岗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四)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五)无故拒载乘客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拒载乘客的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的行为的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场外揽客的行为的处罚
    126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126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遵守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2.《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上岗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四)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五)无故拒载乘客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3.《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或者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二)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三)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四)无故拒载乘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五)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场外揽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126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126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处罚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127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的处罚
    127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7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7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对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127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违规收费的;
    (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对违规收费的处罚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处罚
    127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处罚 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擅自从事运营的;(二)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三)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运营的;(四)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的。
    有前款第二至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终止运营协议。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擅自从事运营等行为的处罚
    127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运营企业未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对运营企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第二十六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第六十一条: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二)运营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未组织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的其他车辆或者调派车辆,以及后续车辆驾驶员和乘务员拒载的;(三)未处理乘客投诉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等行为的处罚
    127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行为的处罚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处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运营企业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处罚
    对运营企业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处罚
    对运营企业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处罚
    127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或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7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 对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 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占用公共汽车专用道,或者在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停靠其他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经同意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未及时恢复重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污损、涂改、覆盖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标志、设施,或者摆摊设点、堆积物品妨碍公共汽车站点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经同意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未及时恢复重建的处罚
    128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运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运营。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8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运营单位未全程参与试运行行为的处罚 对运营单位未全程参与试运行的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全程参与试运行;(二)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三)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四)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六)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七)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八)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九)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十)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十一)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十二)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运营单位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的处罚
    对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的处罚
    对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的处罚
    对运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的处罚
    对运营单位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的处罚
    对运营单位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的处罚
    对运营单位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的处罚
    对运营单位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的处罚
    对运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处罚
    对运营单位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的处罚
    对运营单位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处罚
    128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8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运营单位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对运营单位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的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二)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三)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四)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五)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运营单位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的处罚
    对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的处罚
    对运营单位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的处罚
    对运营单位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128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行为的处罚 对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二)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处罚
    128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四)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拦截列车;(二)强行上下车;(三)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六)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七)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八)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8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处罚   《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8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发车时间运营或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行为的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发车时间运营的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发车时间运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客运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行为的处罚
    128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三)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处罚
    128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的处罚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规定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的处罚
    129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9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签发装载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或者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处罚 对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签发装载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或者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货运源头单位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行为的处罚
    对货运源头单位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行为的处罚
    对货运源头单位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行为的处罚
    129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等行为的处罚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处罚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九条: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依照前款规定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关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和货运经营者重新申领的,有关部门在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办理。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处罚
    对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处罚
    129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处罚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条: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二)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9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拒绝称重检测的处罚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拒绝称重检测。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称重检测的,处三万元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9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聘用不符合《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行为的处罚 对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的;(二)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运营,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运营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影响安全运行的;(三)强迫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作业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运营,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运营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影响安全运行的处罚
    对强迫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作业的处罚
    129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等行为的处罚 对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二)未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三)未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处罚
    对未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129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9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29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对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130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0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130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0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0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0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0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等行为的处罚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130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0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130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1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违规签字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131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1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1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131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1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行为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131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1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1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1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对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对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对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132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等行为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132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2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行为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132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132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处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2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处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2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二)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32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等行为的处罚 对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处罚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二)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监理单位未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拒绝执行的处罚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处罚
    132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行为的处罚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处罚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二)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四)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六)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七)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八)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检测机构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处罚
    对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处罚
    对检测机构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处罚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处罚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处罚
    对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132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等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的;(二)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的;(三)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四)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三)(四)(五)(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对重大危险源建立运行管理档案,未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未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未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安全评估,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处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等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港口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行为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间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处罚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间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再具备法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合格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再具备法定的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内河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涂改资格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条第(一)项: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处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第二十八条: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和其他改变专用航标状况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非航标管理部门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必须经航标管理部门同意,标志设置单位应当经常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擅自设置导航、助航等标志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除疏浚、整治航道所必须的排泥、抛石外,禁止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必须报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事先征得港监部门同意,并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理费用2倍的罚款。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航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有权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3.《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航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责成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40%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在通航河流上新建和已建桥梁,必须根据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桥涵标志或者桥梁河段航标,同时按港监部门的意见,增设航行安全设施,其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由桥梁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建设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涉及到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亦须设置航标予以标示,其设标和维护管理工作,亦由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通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码头、驳岸、闸坝、水电站、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滑道、抽水站、贮木场、房屋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引水灌溉、水产养殖工程等,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通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修建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引水灌溉、水产养殖工程等,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通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纠正,造成断航或恶化通航条件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40%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损坏导航、助航和测量标志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损坏导航、助航和测量标志的,责令其承担修复费用;损坏标志不报告的,除承担修复费用外,处以修复费40%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水利、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开采砂金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未经水利、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开采砂金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清除碍航物体,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港口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的处罚   1.《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港口企业未按本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二)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三)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四)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领域将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一条:将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等行为的处罚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的处罚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人员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公路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行为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单位违法行为(工程质量方面)直接负有责任相关人员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实施现场监理等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第三十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实施现场监理,或者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实施旁站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监理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7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告知下列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一)工作场所、岗位的危险因素;(二)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三)违章操作的危害;(四)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防范措施;(五)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六)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7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作业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义务:(一)依法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二)遵守安全生产标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四)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安全应急演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义务。
    第三十二条: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7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7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7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十七条: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7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污染损害事故,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二)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三)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区域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拆船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7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7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7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7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等行为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8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随意压缩工期等行为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8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8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8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8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8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等行为的处罚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8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申请公路建设行业从业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8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处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8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8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有关单位、个人拒绝或阻碍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行为的处罚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9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9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水路货物运输等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当向水路运输经营者如实提供货物信息,托运危险货物的,还应当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托运人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对相关货物进行检查。水路运输经营者发现存在上述情形或者托运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拒绝运输,并及时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未装船的还应当及时向拟装船的港口经营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至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6个月。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9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9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9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9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9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9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9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39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0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0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收受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0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0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0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0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0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料时限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0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0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0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舶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船舶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救援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等部门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3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4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行为的处罚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一款: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
    第九条第一款: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5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行为的处罚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6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行为的处罚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六)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7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行为的处罚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项: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六)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8 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29 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30 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五条: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31 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32 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行为的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33 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34 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船舶违反规定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35 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36 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强制设置标志或清除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37 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或恢复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38 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强制卸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39 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40 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代为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设施或标志 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的管线(道)、电缆等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拆除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441 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扣留超限运输车辆 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扣留经批准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扣留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对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并责令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1442 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43 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44 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航道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45 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46 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未修复损坏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强制   《安徽省港口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修复损坏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所需合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47 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逾期不拆除的行政强制   《安徽省港口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48 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没有清除落入港口水域的货物或者其他物体逾期未清除的行政强制   《安徽省港口条例》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相关责任人没有清除落入港口水域的货物或者其他物体的,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所需合理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49 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港区内有关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危险货物的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装卸、储存区域实施监督检查,并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货物。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50 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等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隐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停止供电措施。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51 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交通运输领域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52 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53 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54 县交通局 行政征收 公路通行费征收(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通行费收费标准,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2.审核阶段责任:各收费站收费人员实时对通行收费站的车辆进行审核。2.审核阶段责任:各收费站收费人员实时对通行收费站的车辆进行审核。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私自放行人情车;2.擅自扩大月票范围,降低月票办理标准;3.出售、截留、保存、传递回笼票或弃票; 4.收钱不给票的或者少给票;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55 县交通局 行政确认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1、公示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责任: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的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对上级发放的许可证书及时通知当事人窗口领取。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疏浚作业是否按照相关安全标准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进行现场勘验的。
        2.弄虚作假将不符合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条件的单位认定为合格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56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2.《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8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第十九条:公路两侧边沟应当保持畅通。确需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公示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责任: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的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对上级发放的许可证书及时通知当事人窗口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占用公路两侧边沟作业是否按照相关安全标准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在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在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57 县交通局 行政确认 客运站(场)站级核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七章《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 一、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及受理权限: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核定申请,并提交《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表》。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一、二级客运站站级核定。 (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三级客运站站级核定。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其他级别的客运站站级核定。
    二、客运站站级核定程序: (一)客运站经营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初审后,逐级上报到有核定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有核定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客运站进行现场核查,并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核定站级。 (三)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客运站站级验收合格证明。
    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化改革提升道路运输服务的指导意见》(皖交运〔2015〕16号):将原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的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场的认定事项下放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1.受理责任:应站级验收申请人要求对申请材料予以说明、解释。
       2.逐级上报责任:客运站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初审后,逐级上报到有核定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审查责任:有核定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对客运站进行现场核查。
       4.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客运站站级验收合格证明。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的。
        2.将不符合行政确认条件给予认定的。
        3.在行政确认工作中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行政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58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对材料属实,符合条件的,原道路运输许可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59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准备使用平台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备案登记》证明材料、管理制度、人员配置等材料进行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应予办理;对符合要求的,受理备案部门应予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告知理由);备案材料受理备案部门存档。
        4.监管责任: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备案后续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在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在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60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对材料属实,符合条件的,原道路运输许可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在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在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61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经营行为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对材料属实,符合条件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在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在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62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2022年第30号令修订)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上做好审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4.《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出租汽车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结构、外观颜色变动情况,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表以及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等情况。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审验情况,监督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周期对出租汽车进行检测。”
        1、公示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责任: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的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对发放的道路运输证及时通知当事人窗口领取。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进行现场勘验的。
        2.弄虚作假将不符合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条件的单位认定为合格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63 县交通局 行政确认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安徽省港口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第四条:设区的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1.受理责任:应站级验收申请人要求对申请材料予以说明、解释。
       2.逐级上报责任:公路、海事机构受理初审后,上报到有核定权的质量鉴定机构。
       3.审查责任:有核定权的质量鉴定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现场核查。
       4.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的,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合格证明。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的。
        2.将不符合行政确认条件给予认定的。
        3.在行政确认工作中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行政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公路、水运工程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64 县交通局 行政裁决 客运站客运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裁决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第七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裁定。
    1.受理阶段责任: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理阶段责任:对纠纷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召集客运站、客运经营者等相关利益人等进行协调。3.裁决阶段责任:综合各项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裁定。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检查、监督客运站是否严格按照裁定发车时间进行发车。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2、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65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第二十四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备案车辆号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该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见附件8)。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客运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对材料属实,符合条件的,对客运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在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在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66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第六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见附件12);
    (二)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相关证明。
    网络平台由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材料。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重新备案。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班车客运经营经营行为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对材料属实,符合条件的,对班车客运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在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在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67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七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经营行为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对材料属实,符合条件的,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在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在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68 县交通局 行政确认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1.受理责任:应公路施工作业申请人要求对申请材料予以说明、解释。
       2.逐级上报责任:公路机构受理初审后,上报到有核定权的施工作业验收机构。
       3.审查责任:有核定权的施工作业验收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对公路施工作业进行现场核查。
       4.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的,施工作业验收机构应当出具公路施工作业验收机构合格证明。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的。
        2.将不符合行政确认条件给予认定的。
        3.在行政确认工作中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行政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公路施工作业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69 县交通局 行政确认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应公路施工作业申请人要求对申请材料予以说明、解释。
       2.逐级上报责任:公路机构受理初审后,上报到有核定权的公路工程验收机构。
       3.审查责任:有核定权的公路工程验收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对公路施工作业进行现场核查。
       4.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的,公路工程验收机构应当出具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机构备案文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的。
        2.将不符合行政确认条件给予认定的。
        3.在行政确认工作中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行政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公路施工作业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70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行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公布)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1.调查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后,进行调查。
    2.处置阶段责任:确认当事人有造成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以及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制作并送达责令停驶通知书。
    3.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放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责令停驶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责令停驶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责令停驶造成国家或当事人的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在实施公路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71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责令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采取卸载措施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十六条: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2.《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14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2014年6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拒不卸载的,代为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对未经批准、擅自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并责令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1.调查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后,进行调查。
    2.处置阶段责任:确认当事人有造成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以及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制作并送达责令停驶通知书。
    3.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放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责令停驶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责令停驶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责令停驶造成国家或当事人的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在实施公路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72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港口建设使用非深水岸线(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勘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转报决定或者不予转报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岸线使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港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办理的;                                                                                               
    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查转报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73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责令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五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1.调查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后,进行调查。
    2.处置阶段责任:确认当事人有造成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以及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制作并送达责令停驶通知书。
    3.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放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责令停驶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责令停驶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责令停驶造成国家或当事人的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在实施公路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74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家主席令2015年1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航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航道保护范围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还应当分别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港口建设使用非深水岸线(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勘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转报决定或者不予转报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岸线使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港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办理的;                                                                                               
    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查转报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75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发证 国内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有关受理情况;当场受理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申报人员和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审批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许可的;                                                                                                3.对许可相关事项应该公开或告知而不予告知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行政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的;
    6.在行政许可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在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国内渔业船舶检验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国内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1476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经营行为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对材料属实,符合条件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在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在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77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对材料属实,符合条件的,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在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在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78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2.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2022〕230号)。
    1、立案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下级相关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吊销有关许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1479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2.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2022〕230号)。
    1、立案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下级相关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吊销有关许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1480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处罚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2022〕230号)。
    1、立案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下级相关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吊销有关许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1481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码头、装卸站对未按照规定送交船舶污染物的船舶安排装卸作业,或者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的处罚   《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码头、装卸站、内河船舶应当按照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的要求,先送交污染物再装卸作业。内河船舶无需送交污染物的,应当主动向码头、装卸站出示接收单证或者说明情况。拒不送交船舶污染物或者送交的船舶污染物数量明显异常的,码头、装卸站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码头、装卸站不得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船舶发现码头、装卸站等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不足或者拒绝接收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码头、装卸站对未按照规定送交船舶污染物的船舶安排装卸作业,或者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82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拒绝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处罚   《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等应当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可以实施优先靠泊、减免岸电使用服务费等措施。                 《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拒绝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8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四条:“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2.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皖农植〔2018〕57号) 《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皖农植〔2018〕58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8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下放“兽药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到设区的市农业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8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受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8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食用菌菌种生产
    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2年新版)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8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二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8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主席令124号)第二十四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五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二)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三)体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四)符合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第二十六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国家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具体办法和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2.《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5年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三条:“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继续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5个月前,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8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1.《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1999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蚕种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发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十五条: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9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改)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二)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签证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签发;授权签发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还应当盖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三)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证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由货主交收寄、托运单位留存,一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一份留签证的植物检疫机构。”
    3.《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安徽省政府令第230号)第二十一条:“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施检疫:(一)列入全国和省应施检疫名单的植物、植物产品,且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二)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对可能受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植物、植物产品由外省调入本省的,调入单位和个人必须征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领取植物检疫要求书,并取得外省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检疫要求书实施检疫的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植物、植物产品由本省调入外省的,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实施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第二十四条:“省内调运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植物、植物产品,调入单位和个人必须征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同意,领取植物检疫要求书,并取得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检疫要求书实施检疫的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9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农业植物产地
    检疫合格证签发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改) 第十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3.《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安徽省政府令第230号)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根据需要对列入应施检疫名单的植物、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按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植物检疫合格证。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和个人应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地区建立繁育基地。新建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繁育基地的选址,应征求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9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应当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9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9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9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9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第九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9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9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9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0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0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0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0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0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0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渔业捕捞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2项:“渔业捕捞许可”下放设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0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0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0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八条: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0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2项:“渔船登记”下放设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1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九)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300元至500元的罚款。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1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1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或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1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1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1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1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行政处罚
    对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行政处罚
    151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处罚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151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对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151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涂改标签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152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2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2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2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2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2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2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2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2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对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对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52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3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处罚   1.《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收缴伪造、变造的证件、标志,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责令停止使用至上述状态消除,可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3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处罚 1.《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驾驶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培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附件1《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全省2021年版)》第28条,具体改革举措:取消“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
    153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3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3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3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3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3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3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畜禽、商品代仔畜、雏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3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4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销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销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进行销售的处罚
    对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进行销售的处罚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154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4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4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发现畜禽屠宰企业不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九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畜禽屠宰企业不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本法规定条件的,责令关闭,对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定点屠宰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4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对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定点屠宰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4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4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2.《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法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54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生产企业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处罚
    对生产企业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54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生产企业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对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154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55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对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其生产的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经营者不停止销售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55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155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5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5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5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5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生鲜乳收购站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处罚
    对生鲜乳收购站收购依法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155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5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的新蚕品种的处罚   1.《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的新蚕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5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事项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事项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事项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2.《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6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的蚕种进、出蚕种冷库的处罚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的蚕种进、出蚕种冷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未附具检疫合格证、质量合格证及标签的蚕种进、出蚕种冷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6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1.《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质量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6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对销售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的处罚 《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销售下列蚕种:(一)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二)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销售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156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156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的车辆,未经备案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分别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四条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6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6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6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6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四)未按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 一 的 ,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一 )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 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 , 未按 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二)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 品 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 一 条、第十二 条动物防疫条件的 。
    3.《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无害化处理活动的,分别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处罚。
    第三十五条: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的车辆,未经备案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分别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四条处罚。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156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动物饲养场等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无害化处理活动的,分别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处罚。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 , 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 事相关活动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7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对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
    157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7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运输动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7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行为及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157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157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及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 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 一 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一 百零五条第 一 款的 规定予以处罚 :( 一 )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 围从事动物诊 疗活动的 ;
    ( 二) 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 证的 。
    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 可证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收缴 ,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一 百零五条第 一 款的规 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 毒、隔离和 处 置 诊 疗 废 弃 物的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动 物防 疫 法》第 一 百零五条第二 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157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2.《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在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三)执业助理兽医师直接开展手术,或者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的动物进行治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诊疗活动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 的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一 百零六条第 一 款的规定 ,对其所在 的动物诊疗机构予以处罚 :( 一 ) 执业兽医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 疗活动的 ;( 二) 执业兽医被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 活动的 ;( 三) 执 业 助 理 兽 医 师 未 按 规 定 开 展 手 术 活 动 , 或 者 开 具 处 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 ;( 四) 参加教学实践的学生或者工 作实践的毕业生未经执业兽医师指导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对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处罚
    对执业兽医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处罚
    157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7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2.《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 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一 百 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 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一 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处罚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处罚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157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处罚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8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执业兽医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处罚
    对执业兽医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执业兽医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的处罚
    158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8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条件 , 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 定条件的 , 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8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未办理变更手续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未办理变更手 续的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 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 一 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处 一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 )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未办理变更手 续的 ;( 二) 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 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 三) 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 笺的 ,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 四) 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 动的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 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 笺的 ,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处罚
    对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158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 目 的地后 , 未向 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 目 的地后 , 未向 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 , 有下列行为之 一 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 一 千元以上三千元 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 )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 目 的地后 , 未向 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 二) 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 目 的地运输的 ;( 三) 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 ;( 四) 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 载 明 数量且无正 当 理由的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 目 的地运输的处罚
    对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处罚
    对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 载 明 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处罚 
    158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 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 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一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8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冒用或者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冒用或者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158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对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处罚
    158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8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9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9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9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的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159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9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9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9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9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9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处罚
    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159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0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法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0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法保藏或者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处罚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0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不改正的处罚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0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0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销售猪、牛、羊畜禽标识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销售猪、牛、羊畜禽标识的处罚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非法生产、销售猪、牛、羊畜禽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畜禽标识,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非法使用猪、牛、羊畜禽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畜禽饲养场、养殖专业户未按照规定建立畜禽饲养档案或者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畜禽屠宰场(厂、点)和肉类加工企业、畜产品市场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查验义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运输和销售的猪、牛、羊未加施畜禽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非法使用猪、牛、羊畜禽标识的处罚
    对畜禽饲养场、养殖专业户未按照规定建立畜禽饲养档案或者记录的处罚
    对畜禽屠宰场(厂、点)和肉类加工企业、畜产品市场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查验义务的处罚
    对运输和销售的猪、牛、羊未加施畜禽标识的处罚
    160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产品的处罚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产品,或者经营该类畜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该类畜产品和加工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0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的,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3.《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采购的或者经政府分发获得的兽用生物制品只限自用,不得转手销售。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属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处罚
    对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对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的行政处罚
    对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的行政处罚
    对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行政处罚
    对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行政处罚
    对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行政处罚
    160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0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0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一)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
    3.《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对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对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行政处罚
    对兽药经营者经营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行政处罚
    对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行政处罚
    对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行政处罚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行政处罚
    161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等行为逾期不改正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四条: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未按规定标注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对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161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1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对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饲喂动物的处罚
    对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161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1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1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兽药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161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1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1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1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2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62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62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2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未按照规定查验或者承运、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邮政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62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2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2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2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管理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2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2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3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3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3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生产劣质农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处罚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163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处罚
    对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163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3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的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163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3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处罚
    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处罚
    对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163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163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4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4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4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4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的处罚 1.《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二)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三)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的处罚
    对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的处罚
    164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的处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二)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四)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的处罚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的处罚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的处罚
    164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法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处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4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植物检疫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植物检疫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处罚
    对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对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对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164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4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4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5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5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165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165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的处罚 《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责令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及时清除、回收难降解残膜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使用者承担;(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不及时清除、回收难降解残膜的处罚
    对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处罚
    165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165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5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165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5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5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6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或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166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6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有毒物质进入禁渔区及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处罚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有毒物质进入禁渔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6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6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6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或者废弃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或者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6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的处罚
    166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6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的处罚
    对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对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166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对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167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二)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三)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的处罚
    对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的处罚
    167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167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7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7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7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1.《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7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的处罚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贮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7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业投入品销售者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的,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对农业投入品销售者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的处罚 1.《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农业投入品销售者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的;(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167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主动履行农产品召回义务的处罚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召回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农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7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的处罚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8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未报送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方案的处罚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报送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8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达到相应标准的农村能源工程,报送的设计方案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建设单位拒不改正,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拒不改正,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暂时停工整顿;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建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8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8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处罚
    168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渔业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渔业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
    对以冲滩方式进行渔业船舶拆解的处罚
    168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
      (二)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8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一)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二)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三)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168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处罚
    对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处罚
    168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渔港内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二)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在渔港内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处罚
    168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渔港内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渔港内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二)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在渔港内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处罚
    169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169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9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9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处罚
    对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对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处罚
    169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9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转让、借用船舶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9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9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渔业船舶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处罚
    对渔业船舶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处罚
    169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9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170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从重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渔业船舶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处罚
    对渔业船舶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处罚
    170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渔业船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0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0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0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应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0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0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0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应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故意造成第一款所述结果或虽不是故意但事情发生后隐瞒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应当从重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0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二)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重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0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一)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二)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的处罚
    171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二)《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发生涉外海事,有上述情况的,从重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171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村宅基地建住宅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1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处罚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1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收贮生长期水稻、小麦,割青毁粮的处罚   《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收贮生长期水稻、小麦,割青毁粮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毁粮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毁粮价值,按照所在县(市、区)前三个年度同类作物平均产量和价格计算。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1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1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法报告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1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1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经营者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对经营者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对经营者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处罚
    对经营者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71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对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171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对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对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对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处罚
    对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处罚
    对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处罚
    172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2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农药使用者使用禁用的农药的处罚
    对农药使用者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处罚
    对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处罚
    对农药使用者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处罚
    对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172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2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2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2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四十条第二款: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2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2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代为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2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2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扣押不符合规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3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扣押违反规定载人,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改正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3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扣押经检验、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3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3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3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和原料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3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3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3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3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封存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3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三)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关产品;(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七)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4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4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4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4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4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4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46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裁决 渔业生产纠纷裁决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本行政区域的渔业,由本行政区域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渔业,由毗邻区域的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共同管理,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管理权属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渔业生产纠纷实行分级调处。跨行政区域的,由纠纷双方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调处,调处不成的,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47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征收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渔业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渔业资源费征收标准,依照作业单位的船只、功率和网具数量,确定应当缴纳的渔业资源费金额。
    4.《安徽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跨界水域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核发、核检捕捞许可证(包括临时捕捞证和养殖使用证)时征收,也可按渔汛 季节征收。征收时应在捕捞许可证上注明缴纳金额,加盖印章。对应缴渔业资源费而逾期 未缴的单位和个人,每月加收百分之十滞纳金;对拒不缴纳者,按无证捕捞处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48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奖励 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八条: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七条“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成绩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晋升职称等级”。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49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确认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50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确认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1.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2.农业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业务机构(指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以下分别简称部鉴定中心和部行业指导站)进行技术指导,执行机构(指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组织具体实施。
    3.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框架内进行。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全国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以下简称部农机指导站)负责业务指导;各省(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各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负责执行实施。
    第十六条: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是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鉴定站的分支机构。在归属鉴定站的组织管理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51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确认 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2.《安徽省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关职能机构(以下简称职能机构)组织实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52 县农业农村局 其他权力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三)发包方将讨论通过的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3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4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53 县农业农村局 其他权力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行政调解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3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4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54 县农业农村局 其他权力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的调解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3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4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55 县农业农村局 其他权力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七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条 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
    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及相关海区渔政局,由农业部上报国务院,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及相关海区渔政局,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三)一般事故上报至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必要时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越级上报。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在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由船舶所属、代理或承租企业向其所在地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并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向农业部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照以下权限组织调查:(一)农业部负责调查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和由国务院授权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以及应当由农业部调查的渔业船舶与外籍船舶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二)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重大事故和辖区内企业所属、代理或承租的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较大、一般事故;(三)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较大事故;(四)县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一般事故。
    第二十二条:“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气象、水域、损失等情况;(四)事故发生原因、类型和性质;(五)救助及善后处理情况;(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七)要求当事人采取的整改措施;(八)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四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自调查报告制作完成之日起十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调查结案报告,并报上一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属于非本船籍港渔业船舶事故的,应当抄送当事船舶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属于渔港水域内非渔业船舶事故的,应当抄送同级相关部门。”
    4.《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地(市)、县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较大及一般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管辖或指定省级主管机构处理直接经济损失额在千万元以上的特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3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4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56 县农业农村局 其他权力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发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式样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式样见附件4)。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第二十四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式样见附件5)。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3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4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57 县农业农村局 其他权力 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3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4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58 县农业农村局 其他权力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质量问题的行政调解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农机作业质量标准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作业。当事人双方对作业质量存在异议时,可申请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3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4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59 县农业农村局 其他权力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的发放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3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4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60 县农业农村局 其他权力 乡村兽医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第七十一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0〕46号)三、备案程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乡村兽医备案。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3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4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61 县农业农村局 其他权力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3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4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62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63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等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64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等行为的处罚 对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行政处罚
    对收购、加工、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渔获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行政处罚
    1765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的行政处罚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违反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行政处罚
    1766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城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从事妨碍河道行洪等行为的处罚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1、立案责任: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7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1767 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将“水利工程建设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注中说明“中央投资项目及省级、跨市的工程除外”(“水利工程建设审批”下设2个子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其中“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已由国发〔2013〕19号文件明确取消)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一)保留26项中水利部门2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要求或规划的申请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应转报而未转报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查审批同意书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68 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第十四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订)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4.《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12号公布,2019年省政府令第289号修订)第九条:取水许可按照下列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一)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在2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取用地下水和水力发电单站装机50万千瓦以上,以及由省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钢铁和装机6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建设项目取水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2000万立方米,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或者水力发电单站装机不满50万千瓦,省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除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钢铁以外的和装机不满60万千瓦的火电建设项目,以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不满700万立方米、地下水不满500万立方米,以及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跨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其指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利用同种水源,并有多个取水口的,应当按照各取水口取水量之和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建设项目取水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资源浪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69 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符合条件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送达证明;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予以办理的;
    2、未严格审查材料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70 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由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实施。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10月21日省政府令第25号公布,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2022年1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307号令第六次修正)第七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市、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十二条: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市、县(区)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领导。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第十四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涉及航道的,应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5.《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一)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和“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一份送审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包含涉及情形相应内容,并符合原审批事项的有关技术要求。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4.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六)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限1.对只涉及(三)中1种情形的投资项目,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管理权限执行。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2.水利部门6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8.《安徽省水文条例》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避免影响水文监测环境和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改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征求省水文机构意见,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应急监测措施等情况进行论证,建设单位根据论证结果提出迁移方案,报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发放规划同意书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同意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规划同意书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规划同意书审查的。
    4.不履行监管职责,在工程施工、运行过程中出现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71 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与保护条例》(2005年8月19日公布,2018年3月30日修正)第十四条: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利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纯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实行管理和经营分开。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利用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应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所获得的经营收益应当用于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10月21日省政府令第25号公布,2014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58号修正)第十二条: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市、县(区)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领导。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公布,2018年8月30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一)采砂、取土、淘金;(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涉及河道及水工程安全有关活动的方案等相关材料,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的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涉河活动中的监督检查,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河活动批准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涉河活动予以批准的。
    3.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没有征求的;
    4.在涉河活动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
    5.在涉河活动监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72 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10月21日省政府令第25号公布,2014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58号修正)第十二条: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市、县(区)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领导。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
    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印制。
    5.《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正)第十条:从事以下采砂活动,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一)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的;(二)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采砂活动,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以外,单项工程吹填造地采砂规模为10万吨以上的,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6.《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修正本)第八条第二款: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和进行初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7.《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09年6月15日省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12年4月24日省政府令第240号修正)第七条:淮河干流安徽段(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河道采砂规划,由省淮河河道管理局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河道采砂规划,由省水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确定的跨设区的市重要河道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一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河道采砂规划,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8.《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淮河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72号)第十二条:从事淮河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以及拍卖采砂许可权所得收入。收取的河道采砂管理费以及相关收入应当全额上缴省财政,实行预算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采砂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组织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
    3.决定责任: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
    4.送达责任: 制作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后续监督检查,确保采砂许可人严格按照采砂许可证的要求开展河道采砂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采砂申请不予受理的或者已受理而不及时组织审批的;
    2.未严格审查采砂申请人条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采砂申请予以许可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申请予以许可;
    3.擅自变更许可程序或条件的或不采用公开方式作出许可决定的;
    4.在涉河活动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
    5.在采砂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73 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因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表、损坏植被造成轻度以上水土流失的平原区,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
        (三)矿产开采、房地产开发、农业开发、旅游开发等项目;
      (四)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前款所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九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皖政〔2017〕49号)
    5.《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6.《关于全省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建审改组〔2021〕1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程序或者审批条件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水土流失等严重破坏生态资源的;
    5.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举行听证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74 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纳入地方规划的新建小型水库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县水利部门技术审查,由市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发放审批证书,有条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相关工作等实施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注册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审批;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之便 ,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75 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政资〔1995〕457号公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省水利厅关于公布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水政〔2013〕23号),取消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其中第4项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审批。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要求或规划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应转报而未转报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查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同意书的;
    6.在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76 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1.立案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未经批准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77 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1年1月8日、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三章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1.立案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未经批准利用坝顶兼做公路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78 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1.《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74号)规定“新建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必须同时建设集体避洪设施,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防汛主管部门审批,不具备避洪设施的,不予批准”。
    2.蓄滞洪区属河道一部分。根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根据2017年11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十二条: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市、县(区)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领导。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要求或规划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应转报而未转报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查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同意书的;
    6.在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79 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1.立案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未经批准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80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81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82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围堤、围墙、阻水道路、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二)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三)设置拦河渔具,擅自沉置船只、排筏;(四)弃置或者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物体;(五)其他危害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堤身、护堤地和水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但为防汛和水工程管理需要的除外。在与人工堤防组成的封闭圈的高地上,禁止从事危害防洪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项目、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强行拆除、清障,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1783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84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查同意。 因建设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相关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第一款、第二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85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未批先建,以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86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87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6号,2017年修订)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88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89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一)采砂、取土、淘金;(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1790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91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种植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一)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采用全垦等不合理的整地种植方式的;(二)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和经济林、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顺坡种植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采用全垦等不合理的整地种植方式的处罚
    对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和经济林、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顺坡种植的处罚
    1792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93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94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1795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96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堆放废弃土方、沙石、粉煤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按照堆放数量处每立方米二十元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97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98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1.《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机械等作业设备、工具,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99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1.《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二)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随采随运,未及时清除砂石和弃料堆体,或者采砂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对采砂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责令限期清除、清理、平整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除、清理、平整的,强行清除、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装运违法开采的砂石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单位、个人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机械等作业设备、工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罚
    对未随采随运,未及时清除砂石和弃料堆体,或者采砂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对采砂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处罚
    对装运违法开采的砂石的处罚
    1800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1.《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未在指定地点集中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靠在指定地点,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转移至指定地点。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01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滩地设置堆砂场的处罚   1.《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滩地设置堆砂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02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03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04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05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1806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且逾期不更换、不修复的处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3.《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节水设施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的;(二)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后擅自停止使用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07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08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09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1810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处罚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二)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利用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利用的处罚
    1811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工业生产用水拒绝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绿化以及施工、洗车等拒绝使用再生水的处罚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工业生产用水拒绝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绿化以及施工、洗车等拒绝使用再生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取水或者吊销取水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12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13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14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15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16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处罚   《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淮河以北地区应当鼓励对雨水的收集、利用,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维持浅层地下水采补平衡;严格控制开采中、深层地下水。在地下水限采区,确需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17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处罚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七条: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服从防洪安全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需要。 利用国有水库、人工水道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国有水库、人工水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相关设施。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利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纯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实行管理和经营分开。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 利用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所获得的经营收益应当用于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营活动防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18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在地下水超采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科学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直至限期封闭。具体封闭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确需取用地下水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19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处罚   1.《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国有中小型水工程和非国有水工程,可以依法转让、租赁、承包;改变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20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处罚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处罚
    1821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处罚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22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破坏水源或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处罚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23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工程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24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处罚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25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对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对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1826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27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1828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处罚
    对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829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1.《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第45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30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水利行业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第十四条对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九条规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31 县水利局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出现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情形时,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32 县水利局 行政强制 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水利部《关于请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函》的复函(2002年9月5日 国法函[2002]238号)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出现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情形时,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在扣押非法采砂船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扣押非法采砂船舶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33 县水利局 行政强制 拍卖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水利部《关于请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函》的复函(2002年9月5日 国法函[2002]238号)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出现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情形时,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在拍卖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拍卖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34 县水利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出现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情形时,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35 县水利局 行政强制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出现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情形时,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36 县水利局 行政强制 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加处滞纳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出现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情形时,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37 县水利局 行政确认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注册登记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4.《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六条第二款“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成立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组织专家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状况进行现场勘验和专家论证。
    3.确认阶段责任:审定安全鉴定意见,制作印发安全鉴定报告书并送达给行政相对人,信息公开。
    4.事后阶段责任:登记结果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大坝、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水库大坝、水闸不予安全鉴定;
    2.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进行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造成水库大坝、水闸发生安全事故的;
    3.鉴定结论不如实反映工程实际状况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第三条“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3.《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运管〔2019〕26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汇总、逐级上报工作。”
    1838 县水利局 行政征收 水资源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超额取水的,对超额部分的水资源费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取水量超额20%(不含20%)以下的,超额部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超额20%以上50%以下(不含50%)的,超额部分加收2倍的水资源费;超额50%以上的,超额部分加收3倍的水资源费,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取水,限期改正。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用水户逾期不缴纳水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缴纳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4.《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征收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取水审批机关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工程管理单位征收;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1.受理申报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量或发电量、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企业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阶段责任:开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取水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取水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水资源费征收的;
    2.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3.擅自免征、减征水资源费的;
    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5.在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水资源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水资源费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39 县水利局 行政裁决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理;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理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理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理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的;
    3.因处理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理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理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40 县水利局 其他权力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1.水利部第30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第二十条第三款“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建设项目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项目法人或县区水利(水务)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按照验收程序开展验收工作,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成立验收委员会,察看工程现场,审查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运行管理等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建设管理资料,查阅工程档案资料,讨论提出验收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30个工作日内,按照验收意见制作验收鉴定书。
    4.送达阶段责任:将验收鉴定书送达项目法人或县区水利(水务)局;依法公开项目验收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法人等单位按照验收意见完成工程移交等后续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建设项目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项目法人或县区水利(水务)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按照验收程序开展验收工作,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成立验收委员会,察看工程现场,审查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运行管理等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建设管理资料,查阅工程档案资料,讨论提出验收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30个工作日内,按照验收意见制作验收鉴定书。
    4.送达阶段责任:将验收鉴定书送达项目法人或县区水利(水务)局;依法公开项目验收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法人等单位按照验收意见完成工程移交等后续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41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2.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2022〕230号)。
    1、立案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下级相关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吊销有关许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1842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2.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2022〕230号)。
    1、立案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下级相关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10、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吊销有关许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1843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处罚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2022〕230号)。
    1、立案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下级相关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14、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吊销有关许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1844 县水利局 其他权力 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现场勘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审查通过的;
    3、擅自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的;
    6、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45 县水利局 其他权力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核   1.省政府令238号《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2.国家县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
    3.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皖水农函〔2013〕1748号)
    4.省县发改委 省水利厅《关于下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皖发改设计〔2014〕223号)
    5.省县发改委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发改农经规〔 2018 〕 1 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或者不予审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实施方案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发放初步设计批复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同意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初步设计批复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初步设计审批的。
    4.不履行监管职责,在工程施工、运行过程中出现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46 县商务局 其他权力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第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本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决定,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47 县商务局 其他权力 直销服务网点审核   1.《直销服务网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2款: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
    2.《商务部关于申报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函和确认函格式的通知》 第一条:县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可函格式 企业服务网点方案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申报企业服务网点方案进行认可时,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认可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决定,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48 县商务局 其他权力 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备案阶段责任: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不符合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
    4.信息公开责任:定期公告已备案企业名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49 县商务局 其他权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议。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转报决定或许可决定(不予转报或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发卡企业依法进行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备案或者不在法定规定期限内备案的;
    4.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50 县商务局 其他权力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1.《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20年第1号):决定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订)。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
    3.《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及《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运函〔2019〕765号)明确,指导各市建立健全包括“年度检查”在内的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成品油经营企业报送的申请年度检查相关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提交的年检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年检结论并向市商务局转报。
    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按要求开展年度检查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年度检查的;
    3.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年度检查的;
    5.年度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51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52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53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历史建筑外部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政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54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第一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55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审批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4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修订)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演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三)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营业性演出审批(仅限境内文艺表演团体、个人举)”权限。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56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仅限内资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权限。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57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2.《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未涉及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限制规定,意味着该领域已全面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未涉及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为与外商投资政策衔接,故增加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58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2.《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未涉及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限制规定,意味着该领域已全面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未涉及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为与外商投资政策衔接,故增加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权限。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59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60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第二款: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61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62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63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第四款: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64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5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3.《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65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三、依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8.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分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9.《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号):省教育厅不再审批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原设置标准不变。省教育厅(含原省教委)已审批过的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一律由所属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举办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和相当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其审批权限是否下放,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决定。
    10.《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8.明确准入程序。非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须依法取得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并向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手续。非学科类线下培训机构须取得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跨县域开展线下培训的,要依法按要求在每个县域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对于经营多种非学科类业务的机构,可由主要监管部门牵头,实行部门联合审核。
    11.《安徽省教育厅等十九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教监管〔2023〕2号):5.明确准入程序。非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须依法取得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并向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手续。非学科类线下培训机构须取得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跨县域开展线下培训的,要依法按要求在每个县域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对于经营多种非学科类业务的机构,根据主要培训类别,可由主要监管部门牵头,实行部门联合审核。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66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于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67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68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69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1870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接入服务者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或正在接受处理的经营场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终止接入服务或者未暂停接入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者暂停接入服务,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71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1872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1873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
    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1874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75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不按规定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的经营行为的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一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遵守规定的处罚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遵守的规定的处罚
    1876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77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78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79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在其网站等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备案编号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80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履行变更单位名称等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履行单位名称等变更备案手续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81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82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83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84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85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没有建立自审制度等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86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87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88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处罚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处罚
    对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1889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委托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一)委托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考级内容的;(四)未按规定实行回避;(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处罚
    对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考级内容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实行回避的处罚
    对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1890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1891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92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1893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非法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1894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95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或未按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1896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有关法规报告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一)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报告的;(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绝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 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保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转让、抵押非国有不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绝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处罚
    对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处罚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处罚
    对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处罚
    对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保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1897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等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98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99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文物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00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的处罚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对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竖立的界桩的处罚”权限。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01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02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权限。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03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拒绝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对娱乐场所拒绝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权限。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04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境内违规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一条:境外个人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组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05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处罚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06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境、边境旅游业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许可经营出境、边境旅游业务的处罚
    对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处罚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对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处罚
    1907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等行为的处罚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对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
    对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对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罚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1908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1909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购物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者低于成本报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对旅行经营者违规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1910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处罚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处罚
    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处罚
    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对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1911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12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设立分社未按期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处罚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1913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14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旅游合同不规范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罚 1.《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签订的旅游包价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的处罚
    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处罚
    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处罚
    对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1915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成本的旅游团队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
    对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罚
    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1916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17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旅行社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1918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导游人员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为,以及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19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处罚
    对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1920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消费的处罚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除吊销导游证以外的权限。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21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22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23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24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导游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2.《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25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26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景区不符合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未公告或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措施的处罚 对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对景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处罚”“对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处罚”权限。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1927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未制作安全信息卡的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28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29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换履行辅助人员的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30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导游、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处罚
    对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处罚
    对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处罚
    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对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1931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1932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33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34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35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擅自进行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擅自进行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由景区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36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游经营者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地域、性别等歧视内容,以及涉及淫秽色情、邪教、赌博和教唆吸毒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二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地域、性别等歧视内容,以及涉及淫秽色情、邪教、赌博和教唆吸毒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37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并团,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程中甩团、甩客的处罚   《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六十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并团,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程中甩团、甩客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38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游经营者强行出售多项联票、套票的处罚   《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五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强行出售多项联票、套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39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40 县文旅体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财物 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有关物品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查封或者扣押与违法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有关的场所、专用工具、设备
    1941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处罚
    对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
    对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处罚
    对赌博的处罚
    对从事邪教、迷信活动处罚
    1942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违法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43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权限。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处罚
    对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1944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45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权限。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46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权限。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1947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除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外的权限。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1948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49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营业性演出违反有关条例禁止情形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未按照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50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字样行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51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行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52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文艺表演团体未变更相关名称等事项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未办理备案等的处罚 对演出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演出经营场所和个人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1953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存在严重情节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54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单位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或者经营禁止的艺术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经营禁止经营艺术品的处罚
    1955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 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对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1956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受处罚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57 县文旅体局 行政确认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
    3.《安徽省文化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皖文〔2008〕14号)第三条: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第七条省文化厅根据申请人材料和市文化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结合申请项目在全省的分布情况,组织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评议,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58 县文旅体局 行政确认 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并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建议或者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
    3.《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第四块面第四条: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59 县文旅体局 行政确认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评定   1.《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向公众展示代表性项目。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一)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代表性项目;……
    2.《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18号)第三块面: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60 县文旅体局 其他权力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权限。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61 县文旅体局 其他权力 营业性演出的备案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4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修订)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权限。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1962 县文旅体局 其他权力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   1.《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第十二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营业性演出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售票。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应当在活动举办5日前将展览、比赛的内容等有关资料报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权限。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63 县文旅体局 其他权力 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   1.《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第十三条:美术品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权限。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64 县文旅体局 其他权力 旅游纠纷调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旅游纠纷调解”权限。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65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第五条第一款: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66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四批取消、合并、下放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皖政办〔2002〕23号),“省体育局下放审批1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67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附件4第4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市、县体育主管部门。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2016年5月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5.《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6.《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体产〔2013〕5号):“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工作,由所在地市级以下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发给《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有审批项目报市、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68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关于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的公告》(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有关规定,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公告如下::一、潜水赛事活动,二、航空运动相关赛事活动,三、登山相关赛事活动,四、攀岩相关赛事活动,五、滑雪登山赛事活动,六、汽车、摩托车相关赛事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69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审批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13.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3.《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四)从严审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资质准入: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分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4.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 流程(试行)》的通知(皖体青〔2021〕24 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省级公共服务清单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皖政〔2022〕73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0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1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2.《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2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不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条件仍经营该项目的处罚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3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体育健身场所承担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或者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健身指导、救助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职业资格。
    第四十九条: 体育健身场所未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聘用相应职业资格从业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4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5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6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向公众开放的未达标体育设施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处罚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四条:向公众开放的体育设施,应当达到国家有关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使用的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并明示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安全提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公众开放的体育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要求的,责令停止开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7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处罚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
    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举办需要行政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境内开展临时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与相应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协商一致,如暂未设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应当与体育总局相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相关单位协商一致。
    第十条:除第七、八条规定外,体育总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减少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不断优化服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商业性、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建立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第十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属性的文字;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处罚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处罚
    对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
    1978 县文旅体局 行政确认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3.《安徽省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细则》第七条:省体育局审批一级运动员。省体育局授予市级体育行政部门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级体育行政部门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9 县文旅体局 行政确认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九条: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指导。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2.《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1年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80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下列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转播已批准开办的广播节目、应急广播信息的小功率调频广播频率,广电总局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附件第578项名称: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由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81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第一款:“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附件第581项名称: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由其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82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3.《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83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公布,2020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改)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84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附件第584项名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实施机关: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广电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85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年第35号,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86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2.《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为此:(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售后服务维修,以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划分服务区。设立该类别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向拟申请服务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配套供应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以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全国范围划分服务区。设立该类别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机构,拟申请服务区为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应当向拟申请服务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拟申请服务区为全国范围的,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批。
    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87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9月18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2021年10月9日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二)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等;(四)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通过有线电视网等其他传输方式开展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地区,不再受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第五条第三款: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通报《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办理发放情况信息。此种《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88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89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或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1990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91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
    对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处罚
    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处罚
    对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对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1992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
    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1993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94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95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96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处罚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处罚
    对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罚
    对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1997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处罚
    对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1998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99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四类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二)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三)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四)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的处罚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处罚
    2000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无证无照经营情形的,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
    2001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02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十九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一)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的;(二)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三)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处罚
    对不落实售后服务的处罚
    2003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三)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四)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对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对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2004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05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持证机构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许可证载明的传送内容、传送范围、传送载体、技术手段,以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五)未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处罚
    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处罚
    对持证机构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许可证载明的传送内容、传送范围、传送载体、技术手段,以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的处罚
    对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2006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机构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处罚
    对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2007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08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对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对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
    2009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宾馆饭店对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0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1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2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二)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三)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处罚
    2013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三)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处罚
    对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处罚
    2014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等十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将拟增加的新产品或者开展的新业务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行安全评估的;(四)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五)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七)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八)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九)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十)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的;
    (十一)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十二)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十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四)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五)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有前款第十五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处罚
    对未按要求将拟增加的新产品或者开展的新业务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行安全评估的处罚
    对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处罚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处罚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处罚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处罚
    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处罚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处罚
    对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
    对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处罚
    对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处罚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处罚
    2015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处罚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处罚
    2016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等十二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对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处罚
    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处罚
    对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处罚
    对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处罚
    对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处罚
    对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处罚
    对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处罚
    对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处罚
    2017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二)烟草制品广告;(三)处方药品广告;(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8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9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对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处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分发、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传输、分发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规定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机构提供完整节目信号、解密授权及相关信息,或者干扰、阻碍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集成、传输、分发、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处罚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处罚
    对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对从事广播电视传输、分发、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传输、分发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机构提供完整节目信号、解密授权及相关信息,或者干扰、阻碍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活动的处罚
    对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集成、传输、分发、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处罚
    2020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处罚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1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处罚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2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3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的处罚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4 县文旅体局 其他权力 实施广播电视统计调查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6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监督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广播电视单位的实施情况;(二)搜集、整理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资料,完成国家广播电视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按规定向上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对本地区的广播电视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三)管理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系统,完成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传递、存储等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建立、管理地区性的广播电视统计信息数据库;(四)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资料;(五)组织培训本地区广播电视单位的统计人员。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5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6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7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对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对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处罚
    2028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2029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出版物经营场所十二类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
    对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处罚
    对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处罚
    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处罚
    对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对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处罚
    对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处罚
    对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处罚
    对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处罚
    2030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不得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1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2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反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规定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对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处罚
    对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2033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处罚
    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2034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2035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6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7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印刷企业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处罚
    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038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9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处罚
    2040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处罚
    对盗印他人出版物的的处罚
    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处罚
    对征订、销售出版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2041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处罚
    对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处罚
    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2042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处罚
    对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2043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处罚
    2044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2045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处罚
    对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处罚
    对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2046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处罚
    2047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48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处罚
    对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处罚
    2049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十一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二)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三)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七)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八)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九)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十)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十一)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处罚
    对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处罚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处罚
    对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处罚
    对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处罚
    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2050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2051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的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52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53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九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及业务范围。
    第二十三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在网络上出版其他出版单位已在境内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变原出版物内容的,须在网络出版物的相应页面显著标明原出版单位名称以及书号、刊号、网络出版物号或者网址信息。
    第三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技术标准,配备应用必要的设备和系统,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内容合法,并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十四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或培训后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七)违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
    对违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处罚
    2054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对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处罚
    对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2055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处罚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须确定专人管理复制委托书并建立使用记录。复制委托书使用记录的内容包括开具时间、音像制品及具体节目名称、相对应的版号、管理人员签名。复制委托书使用记录保存期为两年。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三)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四)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处罚
    对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处罚
    对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处罚
    2056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音像制作单位六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处罚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二)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三)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四)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五)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六)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处罚
    对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处罚
    对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对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对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2057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进口音像制品三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2058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六)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处罚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处罚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处罚
    对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对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处罚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处罚
    2059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复制单位六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处罚 《复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国家对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实行备案管理。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生产和销售后,应分别在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生产和销售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时间、设备名称、设备编号、设备数量和销售对象等。
    第二十条:从事只读类光盘复制,必须使用蚀刻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的注塑模具。光盘复制单位蚀刻SID码,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核发SID码;复制单位应于收到核发文件之日起20日内到指定刻码单位进行蚀刻,并在刻码后按有关规定向光盘生产源鉴定机构报送样盘。 刻码单位应将蚀刻SID码的情况通报新闻出版总署,光盘生产源鉴定机构应将样盘报送情况通报新闻出版总署。
    第三十一条: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二)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三)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四)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五)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处罚
    对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处罚
    对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处罚
    对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2060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软件著作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处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除《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处罚
    对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处罚
    对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处罚
    对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处罚
    2061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五类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处罚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处罚
    对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处罚
    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处罚
    2062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处罚
    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处罚
    2063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4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5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出版单位、印刷或复制单位、出版进口经营单位、发行单位等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处罚
    对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处罚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对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处罚
    对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处罚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对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处罚
    2066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损害公共利益的八类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处罚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处罚
    对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处罚
    对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处罚
    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处罚
    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处罚
    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处罚
    2067 县文旅体局 其他权力 出版物审读   1.《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2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三十七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审读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图书进行审读,并定期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审读报告”;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4.《图书质量保障体系》(1997年6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8号)第三十四条:“坚持随机抽样审读制度。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要有重点、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组织有经验、有水平的审读人员,对所辖地区出版社出版的和市场上销售的图书内容进行随机抽样审读,对优秀图书要向读者大力推荐;对有问题的图书要及时处理并向上报告;对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上汇报,向下打招呼”。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8 县文旅体局 其他权力 实施新闻出版统计调查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5月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完成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组织、实施补充性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审核并按时向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数据、统计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二)负责与本地区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合作;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内非综合统计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审核本部门内非综合统计职能机构拟定的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协调下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三)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新闻出版统计标准。(四)开展本地区的新闻出版行业情况的统计分析、监督评价。(五)统一管理、审定、公布本地区的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六)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地区新闻出版(版权)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七)按照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本地区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本地区新闻出版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等资料”;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9 县文旅体局 其他权力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检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2.《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0 县文旅体局 其他权力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手续办理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改)第十五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1 县文旅体局 其他权力 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出版物销售活动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2 县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第五十九条:境外资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1号)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依下列程序报批:……(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3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等行为的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十六条: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4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等行为的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5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处罚
    对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对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处罚
    2076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行为的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7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8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处罚
    2079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处罚
    对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处罚
    2080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条: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81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扰乱电影秩序和违规放映广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82 县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的处罚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的;(二)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三)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的;(四)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的;(五)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六)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出版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处罚
    对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的处罚
    对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的处罚
    对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的处罚
    2083 县文旅体局 行政强制 查封与违法从事电影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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