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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舒城县澜庭网咖未按规定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舒文综罚字〔2024〕23号】

    发布时间:2024-10-28 10:34 信息来源:舒城县文旅体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舒文综罚字〔2024〕2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舒城县澜庭网咖

    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的规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行政处罚案件查询,该网吧无违法记录,系第一次违反法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三部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第八项处罚标准:“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较轻,第一次违反法规,警告”,应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0月28日

    执行结果:当事人接受了本机关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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