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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舒城县昌存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舒文综罚字〔2025〕8号】

    发布时间:2025-05-19 17:00 信息来源:舒城县文旅体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舒文综罚字〔2025〕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舒城县昌存书店(徐昌存)

    违法事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材料权基准(2025年版)》第三部分“著作权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处罚”第一项从轻处罚处罚标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没有非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1.警告;2.没收《写字课课练·司马彦字帖·部编人教版一年级下册》(ISBN:978-7-5564-2711-6)等22本侵权复制品;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5月19日

    执行结果:当事人已于2025年5月19日自行缴纳了罚款;涉案的22本出版物已收缴入库,并择期予以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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