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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佩戴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舒文综罚字〔2025〕13号】

    发布时间:2025-06-26 09:04 信息来源:舒城县文旅体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舒文综罚字〔2025〕1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杨启明

    违法事实: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佩戴导游证

    行政处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以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十二项规定,“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软件的”,“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可以进行免罚。

    行政处罚内容: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6月26日

    执行结果: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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