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舒文综罚字〔2025〕1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杨启明
违法事实: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佩戴导游证
行政处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以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十二项规定,“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软件的”,“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可以进行免罚。
行政处罚内容: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6月26日
执行结果: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