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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舒文综罚字〔2025〕14号】

    发布时间:2025-08-07 16:42 信息来源:舒城县文旅体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舒)文综罚字〔2025〕1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宋某某

    违法事实: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行政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宋某某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经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行政处罚案件查询,宋某某无违法记录,系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为1893元,在一万元以下,适用《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一 序号1的自由裁量情形和处罚标准:“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捌佰玖拾叁圆(1893元)并处罚款壹万圆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8月7日

    执行结果:2025年8月7日,当事人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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