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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舒文综罚字〔2025〕16号】

    发布时间:2025-11-18 10:47 信息来源:舒城县文旅体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舒文综罚字〔2025〕1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舒城县格莱美音乐俱乐部(胡玉艳)

    违法事实: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应当对舒城县格莱美音乐俱乐部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2025年10月30日经本机关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给予舒城县格莱美音乐俱乐部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1月18日

    执行结果:2025年11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吊销了当事人所持《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34152316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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