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安徽豪泰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舒文综罚字〔2026〕5号】

发布时间:2026-04-24 14:35 信息来源:舒城县文旅体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舒文综罚字〔2026〕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豪泰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事实: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行政处罚依据:安徽豪泰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的规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行政处罚案件查询,安徽豪泰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无违法记录,系第一次违反法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涉及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第八项处罚标准: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应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综上,本机关现责令安徽豪泰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决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4月23日

执行结果:2026年4月23日,当事人接受了本机关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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