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舒城县激情岁月歌舞娱乐厅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舒文综当罚字〔202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舒文综当罚字〔2026〕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舒城县激情岁月歌舞娱乐厅(江*洋)
违法事实: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及时改正,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涉及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第八项处罚标准“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应依法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5月28日
执行结果:当事人已于2026年5月28日履行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舒文综当罚字〔2026〕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舒城县英煌娱乐厅(宋亚军)
违法事实: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及时改正,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涉及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第八项处罚标准“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应依法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5月28日
执行结果:当事人已于2026年5月28日履行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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