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舒城县菁英之家餐饮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舒文综当罚字〔2026〕9号】

发布时间:2026-07-28 15:31 信息来源:舒城县文旅体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舒文综当罚字〔2026〕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舒城县菁英之家餐饮店(束*秀)

违法事实: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无违法记录,系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为3232元,在一万元以下,适用《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皖文旅发〔2021〕48号)一 序号1的”,应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贰佰叁拾贰元(3232元),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贰佰叁拾贰元(3232元),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7月28日

执行结果:待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舒文综当罚字〔2026〕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舒城县英煌娱乐厅(宋亚军)

违法事实: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及时改正,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涉及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第八项处罚标准“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5月28日

执行结果:当事人已于2026年5月28日履行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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