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舒城县菁英之家餐饮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舒文综罚字〔2026〕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舒文综罚字〔2026〕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舒城县菁英之家餐饮店(束*秀)
违法事实: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无违法记录,系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为3232元,在一万元以下,适用《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皖文旅发〔2021〕48号)一 序号1的”,应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贰佰叁拾贰元(3232元),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贰佰叁拾贰元(3232元),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7月28日
执行结果: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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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5230200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