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起草单位 | 修订理由 |
1 | 舒政 〔2013〕5号 | 关于印发舒城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 卫健委 | 1.“县卫生局"修订成"县卫健委” 2.“市卫生局"修订成"市卫健委” 3.“卫生行政部门"修订成"卫健行政部门” 4.“卫生主管部门”修订成“卫健主管部门” 5.第一章第十条"医疗纠纷 ......予以解决。”修订成“医疗纠纷......予以保障。” 6.第二章第十六条(五)“按照规定......有关资料。”修订成“按照规定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不得隐匿、抢夺、伪造 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7.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三)“患者在医疗机构 ....进行尸检:”修订成“患者在医疗机构...进行尸检, 医方应履行尸检书面告知义务;” 8.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修订成“......医疗损害责任鉴定......”。 9.第四章第二十五条“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修订成“需要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