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舒城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健康体检规定》的通知
舒卫健〔202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县直各单位:
现将《舒城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体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舒城县卫健委 舒城县财政局 舒城县人社局
2022 年 7 月 15 日
舒城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体检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健康体检质量,规范体检秩序,杜绝体检乱象,规整个人健康档案,有效利用个人健康信息,切实保障好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对全县机关及事业 单位干部职工等人员健康体检,作如下规定:
一、体检对象
1.县直党政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及离退休 (职)人员。
2.乡镇党政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及离退休 (职)人员。
3.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及离退休 (职)人员。
4.公益岗、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聘用等在岗不在编人员以及村干部、村医等人员由单位自行决定,可参照在编在岗人员执行。
二、体检机构
舒城县人民医院健康管理 (体检) 中心或其他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
三、体检频次
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具体时间由各单位与体检机构自行商定。
四、体检项目
各单位可根据体检机构提供的体检套餐项目和本单位参检人员的需求自行商定。
五、体检标准
健康体检费用标准为男性不超过 1600 元/人·年,女性不超过 1800 元/人·年;如有超标,则超过部分费用由个人自理。
六、经费保障
体检经费遵循现行财政供给渠道不变的原则,从体检人员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七、结算方式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据实列支。
八、相关要求
(一)每年年初,按照各类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和资金供给渠道,各体检单位向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提供健康体检人员花名册 ( 见附表) 报备。
(二)各单位要加强健康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到日常工作与健康体检两不误,确保健康 体检工作高质量按时完成。
(三) 县财政局负责根据相关单位提供的实际参加健康体检人数,做好健康体检费用的财政监督工作。
(四)县卫健委加强健康宣传,定期开展县内体检机构的监督检查,强化健康体检的质量控制工作。
(五)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效期五年,原舒卫健〔2021〕41 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