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政办〔2022〕2号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舒城县婴幼儿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舒城县婴幼儿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2月22日
舒城县婴幼儿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婴幼儿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21〕32号)和《六安市托育服务补短板工作方案》(六医改〔2021〕7号)精神,推动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我县托育服务供给水平,现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坚持普惠优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努力增加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重点到2022年,县城城区建成2—3个普惠性的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2025年底,我县托位总数达到2240个左右。
二、主要措施
(一)多渠道增加托育设施资源供给。根据我县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坚持普惠优先原则,以城镇为单位制定托育机构布点规划和项目建设行动计划,严格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版)》等相关规定推进托育服务设施建设。
1. 配套新建。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将托育服务设施纳入小区配套公共建筑范围,可与新建配套幼儿园统筹考虑,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标准,在土地出让约定中明确配建托育设施规模,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及时移交卫健部门运营管理。(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
2. 置换改建。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可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标准,在现有的公办幼儿园学位富余的情况下按照相关标准改建托育服务设施。也可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在符合改扩建居住建筑或养老、办公建筑内按相关标准改建。因承担托育功能而减少的幼儿园学位,规划部门应适当增加区域内义务阶段学校校园规划建设用地,通过改扩建学校建筑面积予以调整补充。(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自然资源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
3. 拓展扩建。支持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村)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教育指导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学前教育机构、月子中心、家政服务公司等资源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
(二)多元化打造托育机构运营模式。围绕群众需求,坚持普惠优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培育发展社会服务模式、托幼一体模式、单位服务模式、医育结合模式等多元化的普惠托育服务,多种形式增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
1. 推进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的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各乡镇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府补贴措施,支持社区、企业等多元主体开设公益普惠的托育点。(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
2. 推动托幼一体化建设。根据现有幼儿园布局和服务人群情况,在满足区域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鼓励各级各类幼儿园积极发挥专业资源集聚和管理体制机制优势,优先解决2—3岁婴幼儿照护需求。统筹利用现有幼儿园富余资源,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向社会提供托育服务,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到2025年,县主城区公办幼儿园中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占比达25%,乡镇公办幼儿园占比达10%。(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卫健委、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
3.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建设。引导社会力量根据婴幼儿家庭实际需求以及场地、供餐等条件举办托育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局等)
4. 鼓励单位开展托育服务。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自建自营或委托运营的方式,单独或联合同一区域、同一商务楼宇内的相关单位共同举办托育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院校、国有企业、工业园区等带头示范。(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县妇联、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县财政局等)
5. 鼓励医疗机构提供延伸服务。鼓励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远离病源设立临时托育场所,并为周边机构提供育儿支持。(责任单位:县卫健委)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托育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将托育服务纳入民生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列入城乡公共服务目录。成立舒城县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县政府办相关负责人、县卫健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县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定期研究解决我县托育服务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联席会议托育服务办公室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各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
(二)强化政策支持。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县财政将普惠托育服务项目纳入民生工程推进,统筹安排资金,对工作进展较好的托育机构进行奖补。探索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托育机构建设、运营补贴机制。各乡镇(开发区)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统筹资金资源政策,多元支持托育服务事业发展。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普惠托育服务建设项目的支持。落实国家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托育机构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县发改委、县税务局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
(三)加大用地保障。将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适当向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对婴幼儿托育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用地需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
(四)加强人才支撑。县职业学校要根据社会需求开设托育相关专业,加快培养托育相关专业人才。推进托育服务相关职业技能等级或专项职业能力认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托育有关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各类托育机构应设置专项教师培训经费,提高托育机构教师队伍素质。建立激励机制,切实保障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薪酬福利待遇。(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委)
(五)强化社会支持。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创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托育服务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婴幼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要优化政府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家庭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在全县开展托育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妇联、县总工会、团县委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
(六)加强监督管理。按照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严把托育机构准入关,加强对从业人员资质、收费标准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审核与动态管理。严格执行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办法,规范托育机构管理。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通过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县卫健委备案。县卫健、市场监管、公安、住建、教育、消防及属地政府等部门落实对托育机构安全保卫、卫生保健、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督促托育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加大对托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符合标准的托育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抑制过高收费,营利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按照公平、合法、诚信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制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公办托育机构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进行管理,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机构收费管理形式由县发改、卫健部门确定。县发改部门对备案托育机构收费价格水平进行监测分析,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加强价格监管。(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
附件: 1. 舒城县托育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2. 舒城县托位数目标任务分解表(2021—2025)
附件1
舒城县托育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一、成员名单
组 长:汪 健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包训祥 县教育局局长
赵 平 县卫健委主任
张定明 县电子政务中心主任
成 员:周 晓 县委编办副主任
杨 怿 县发改委副主任
刘自光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大方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杨云飞 县教育局副局长
朱四芳 县人社局党组成员
付代俊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
郑冬生 县税务局副局长
项劲松 县房管中心主任
周逢乐 县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
孔海波 县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主任
李家康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许令圣 县卫健工委委员
李 冶 县总工会党组成员
余 玲 县妇联副主席
汪 君 团县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委,赵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股室经办人员即为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如有人事变动,由现任岗位人员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二、职责分工
县委编办:负责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审批和登记。
县发改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提高托育服务项目建设审批效能;协助卫健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做好指导性收费;落实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县教育局:负责县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开展各类婴幼儿托育服务人才培养和培训,做好县内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规范管理及教师培训。
县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托育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托育服务经费保障,对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予以支持。
县人社局:负责对婴幼儿托育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 落实新建居住区按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标准配建托育服务设施。
县住建局:负责各类婴幼儿托育机构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的监督管理;负责新建居住区按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标准配建托育服务设施,已建成住宅小区按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标准补足托育设施,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托育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负责婴幼儿托育机构的消防审批工作,建立工作机制,提高审批效能。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县域辖区内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制定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建设方案;负责新建或利用现有机构设施、空置场地等改扩建,建设公办托育服务示范机构;做好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申报备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托育服务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提升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服务能力,明确婴幼儿托育机构配建具体标准要求。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托育机构资格审查及注册登记;负责婴幼儿托育机构食品安全行业指导;监管婴幼儿托育机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婴幼儿托育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托育需求,组织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托育服务。
团县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托育相关的宣传教育。
县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参与辖区内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宣传和指导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县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各乡镇(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城乡婴幼儿托育机构建设和监督管理;协调区域内医疗机构、教育、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部门,及时掌握区域内托育服务机构的发展情况。
附件2
舒城县托位数目标任务分解表(2021-2025)
单位:个
乡 镇 |
托位数 |
全县合计 |
2240 |
城关镇 |
700 |
晓天镇 |
60 |
桃溪镇 |
45 |
万佛湖镇 |
60 |
千人桥镇 |
90 |
百神庙镇 |
70 |
杭埠镇 |
95 |
舒茶镇 |
50 |
南港镇 |
80 |
干汊河镇 |
90 |
张母桥镇 |
55 |
五显镇 |
60 |
山七镇 |
55 |
河棚镇 |
30 |
汤池镇 |
80 |
春秋乡 |
50 |
柏林乡 |
70 |
棠树乡 |
60 |
阙店乡 |
60 |
高峰乡 |
50 |
庐镇乡 |
30 |
开发区 |
300 |
根据近年来各乡镇(开发区)总人口、常住人口和婴幼儿出生及居住人口数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