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 | 被处罚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舒卫医罚 〔2023〕11号 |
巢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巢湖 | / | 巢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置巢氏牙科开展口腔诊疗活动并收取诊疗费用4.34万元 | 1.罚款21.7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4.34万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舒卫医证保决〔2023〕021号)保存的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2023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