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县卫健委 | 行政强制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三类情形的临时控制措施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的临时控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指定专人负责,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7.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 | 县卫健委 | 行政强制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三类情形的临时控制措施 |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临时控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指定专人负责,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 | 县卫健委 | 行政强制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三类情形的临时控制措施 |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的临时控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指定专人负责,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 | 县卫健委 | 行政强制 | 强制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 1.行政管理阶段责任: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2.报告批准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实施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法定告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2.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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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卫健委 | 行政强制 | 强制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临时控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 1.行政管理阶段责任: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2.报告批准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实施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法定告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2.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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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卫健委 | 行政强制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1.行政管理阶段责任: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2.报告批准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实施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法定告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2.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